关于磐安城区供水价格改革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引导节约用水,保护水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精神,在考虑各方面承受能力的基础上,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在城区开展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居民阶梯水价以户为单位,以年度为计量缴费周期。
(一)“一户一表”居民用户
居民用户人口为3人及以下的每户生活用水分三级:第一级用水量为每年260(含)立方米以下,供水价格按1.65元/立方米执行;第二级用水量为每年260立方米至460(含)立方米部分,供水价格按2.48元/立方米计收;第三级用水量为每年460立方米以上部分,供水价格按4.95元/立方米计收。
户用水人口超过3人的,每增加1人,每级水量基数每年相应增加72立方米,可凭户口簿到县自来水公司申请增加用水基数或选择执行合表居民用户价格。
对居民自建房屋出租用于居住的,业主可选择执行合表居民用户价格。
(二)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
供水价格为1.75元/立方米。
(三)实行阶梯水价后增加的收入,应用于供水企业实施户表改造、弥补供水成本上涨和保持第一级水价相对稳定等。
二、城区水资源费调整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 财政厅 水利厅《关于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分类和征收标准的通知》(浙价资〔2014〕207号)中水资源费调整方案,我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公共供水企业所用地表水从现行的0.08元/立方米调整到0.20元/立方米。水资源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供水用户随水价征收,根据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方案,本次水资源费调整部分,直接加入各类供水价格计收。
三、本通知规定自2015年12月30日起开始执行。
城区供水价格改革牵涉面广,工作量大,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本通知下达后,请你们做好价格调整的相关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新政策的顺利实施。
附件:1.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分类执行范围
2.设置阶梯水价、调整水资源费后供水到户价格
2015年12月29日
附件1
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分类执行范围
一、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与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的执行范围是:城乡居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指物业服务、门卫、消防、车库)等生活用水;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中(普通高中、成人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初中(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小学(普通小学、成人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特殊教育学校(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的学校教学用水和学生生活用水;敬老院、孤儿院、救助管理站等提供住宿的收养、收容服务场所用水;宗教场所(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生产经营企业内可以单独计量的职工集体宿舍、食堂用水;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益性服务设施、农村非营利性公共活动场所用水。
二、特种用水价格的执行范围是:高尔夫球场、桑拿、水疗等用水。
三、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执行范围是:除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以外的全部用水。
四、工业污水处理费的执行范围是:从事生产、加工以及维修企业的污水。
五、非工业污水处理费的执行范围是:居民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以外的污水。
附件2
设置阶梯水价、调整水资源费后供水到户价格
用 水 类 别 | 供水 价格 | 调增水 资源费 | 污水 处理费 | 到户 价格 |
居民生活用水 | “ 一户一表”用户 | 第一级水量(每户每年用水量):260(含)立方米以下 | 1.65 | 0.12 | 0.60 | 2.37 |
第二级水量(每户每年用水量):260-460(含)立方米部分 | 2.48 | 0.12 | 0.60 | 3.20 |
第三级水量(每户每年用水量):460立方米以上部分 | 4.95 | 0.12 | 0.60 | 5.67 |
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 | 1.75 | 0.12 | 0.60 | 2.47 |
非居民生活用水 | 一般用水 | 2.20 | 0.12 | 1.10 | 3.42 |
重污染企业 | 2.20 | 0.12 | 2.00 | 4.32 |
特种行业用水 | 2.60 | 0.12 | 1.70 | 4.42 |
自备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标准按同类同价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