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77559109857/2014-52673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文件字号: |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文机关: | 县府办 | 成文日期: | 2014-11-04 |
统一编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扩大参保城乡居民受益面,提高补偿水平,推动我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69)号和《磐安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磐政〔2013〕82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提高人均筹资标准。继续加大政府扶持力度,提高个人筹资水平。2015年人均筹资标准调整为730元(含健康体检经费15元/人、老年痴呆症筛查经费5元/人),其中政府财政补助530元,个人自筹200元。属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重点优抚对象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出资部分由县财政解决。今后,根据我县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运行情况,适时提高筹资标准,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
二、建立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为健全医疗保险体系,提高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建立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大病医疗保险资金筹资机制,每年按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当年预算的3-5%提取,实行专款专用,并建立合理的大病医疗保险基金运行调控机制。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个人累计住院和特殊、慢性病种门诊发生的费用,经医保报销后需由其个人负担的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2.5万元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报销50%,年度支付限额为8万元。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采取由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向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购买保险的形式承办,商业保险机构通过政府招标选定。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三、调整普通门诊报销政策
(一)调整普通门诊报销比例。将县第二人民医院、县内乡镇卫生院门诊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由30%提高到45%。其它县内医院暂不调整(县人民医院、县妇保院、骨伤医院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20%,其中中草药医疗费用报销30%;县中医院、安康精神病医院、爱民中医医院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30%)。
(二)设定普通门诊报销限额。普通门诊年度报销限额为600元。
四、调整特殊病种门诊政策和建立慢性病种门诊报销制度
(一)调整特殊病种门诊报销政策。特殊病种范围由原来的“癌症、尿毒症、糖尿病、肺结核、肝硬化腹水、重性精神病”等6种调整为“恶性肿瘤,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患者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血友病,肝硬化腹水,肝功能失代偿期,重性精神病,糖尿病(伴有下肢感染或心、肾、脑、眼并发症之一者),糖尿病合并高血压”等12种。报销起付线由原来2000元降低到1000元,报销比例不变。
(二)建立慢性病种门诊报销制度。慢性病种范围为:慢性活动性肝炎,心功能三级(含)以上,心肌梗塞后(并发心功能不全、心绞痛、心律失常症之一者),系统性红斑狼疮(伴有心、肾、肝、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肺结核(活动期),类风湿性关节炎,重症肌无力,帕金森病,克罗恩病等9种。经审批后符合慢性病标准的参保人员,门诊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年累计超过500元以上部分,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妇保院、骨伤医院、安康医院、爱民中医医院报销60%,年度报销限额为2000元。
五、调整县外住院报销比例。参保人员在县外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30%后报销75%;参保人员在县外非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45%后报销75%。
六、调整县外定点医院范围。将浙江中山医院(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东阳市人民医院(限肿瘤专科)、省残联康复指导中心(浙江慈爱康复医院)、金华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列为县外定点医院范围。
七、提高年度报销限额。每人每年累计报销最高限额由原来的100000元提高到120000元。
八、提高县内住院邀请专家会诊费用报销标准,将列入报销的专家会诊费限额,省级专家由2000元提高到3000元,市级专家由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九、参加各类商业保险又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相关费用可凭复印件和保险公司的理赔凭证报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款和商业医疗保险理赔款总额不超过所发生住院医疗总费用。
十、以上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201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