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指(2009)04号
新渥镇古竹村下园自然村征迁安置办法
为加快省重点工程"浙八味"市场建设,更好地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规定,结合新城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征迁安置办法。
一、拆迁范围
拆迁范围为:古竹村下园自然村区块,具体详见"红线图"。
二、拆迁期限
拆迁期限为第一次屋基安置后90天内拆除。
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补助及奖励方法
(一)对被拆除房屋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进行货币补偿;具体补偿金额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建筑结构、建成年份和装修使用状况,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给予评估确定(具体标准见附表一)。
(二)被拆迁人的周转过渡用房自行解决。拆迁人给被拆迁人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拆除房屋建筑面积10元。
(三)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拆迁人给被拆迁人一次性搬家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拆除建筑面积5元。
(四)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前5天及以上拆除的,奖励房屋拆迁补偿费总额的5%;提前10天及以上的,奖励房屋拆迁补偿费总额的10%,超过拆迁期限的不予奖励。
(五)房屋拆迁补偿费的支付方式:新城区统一拆除的,签订协议时付30%;搬迁完毕后凭房屋腾空交付验收证明及其它需提供的材料结算补偿金。自行拆除的,签订协议时付30%,搬迁完毕后凭房屋腾空交付验收证明付30%,拆除完毕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清。
四、安置办法
拆迁户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实行最高限额控制,安置地基的占地面积最高不超过125m2/户(每户不超过3间);若为新立户的,则其限额标准按我县有关宅基地的标准控制。限额不足的被拆迁户,按我县农村私人住房建设的规定程序批足限额,交纳地基成本费(每平方米700元)后给予一并安置;一户有多处住宅的,按一户一宅原则一次性拆除,一次安置。被拆迁人的住房拆除后,其合法拥有的被拆迁占地面积,按以下办法予以安置:
(一)地基安置
原拆迁占地面积在19.5m2及其以上,且安置占地面积不超过规定限额的,按以下办法给予安置:
1、抽签安置。(安置位置及每间占地详见规划图示)
太平洋小区排屋地基安置的(除街面房、菜市场周边房外),第1-2幢按1:0.5的比例安置,其余地块按1:1的比例安置,超过应安置占地面积部分,按该地块的标定地价结算并交纳土地价款。
2、内部投标安置
原拆迁占地面积参照规划图上标示的比例优惠,超过应安置占地部分面积按投标价结算并交纳土地价款,不再另行安置。
每户可参加投标安置的间数,由新城区建设指挥部会同建设、国土、规划部门根据该户可安置限额的规定事先确定并公布。
3、新安置地块的标定地价和标底价由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具体拆迁安置地块根据实际情况由新城区建设指挥部事先确定。
5、拆迁户内部投标安置房屋的地基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拔使用权证。如转让的不再审批宅基地。拆迁户如参加社会公开投标安置的,以中标价购买部分为国有出让,拆迁占地面积折抵部分为国有划拨性质。
(二)货币补偿安置
1、原拆迁占地面积或安置后剩余拆迁占地面积在19.5平方米以下的,给予 600元/m2的补偿,不再另行安置。
2、原拆迁占地面积或安置后剩余拆迁占地面积在19.5平方米及其以上,其被拆迁占地面积给予600元/m2的补偿,再给予500元/㎡的奖励,不再另行安置。
(三)平面式安置
被拆迁人合法拥有的占地面积放弃排屋地基安置的,可以在新城区指定范围内按每1平方米占地,给予安置3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平面式住宅,每户最多不超过三套 ,每套建筑面积在100㎡左右,具体按以下办法给予安置。
1、在上述规定安置面积以内的,按700元/㎡结算。
2、超过应安置面积的,超出部分按安置房屋的市场价结算。安置房屋的市场价由具有评估资质的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平面式住宅房屋安置后,其土地使用权证的面积按实际所分摊的面积给予确认;按比例安置部分为国有性质,按成本价优惠出让;超出应安置面积部分按市场价结算,土地为国有出让性质。
4、平面式住宅安置后还有剩余原拆迁占地面积的,给予货币补偿安置。
5、被拆迁人经审核确属于生活特困户,其被拆迁房屋占地36㎡及以上的按1:1.4安排套房,互不结算产权调换差价,安置的套房产权属该户所有,转让的需收回无偿安置部分面积700元/m2的房款。
五、其它事项
1、本办法所指的被拆迁人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拆迁人为磐安新城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除工程由拆迁人委托有资质的拆除施工企业予以拆除,拆迁户不得阻止。确因特殊情况被拆迁人要求自行拆除的,需在签订协议时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并按约定拆除。
3、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与其合法占有的土地面积原则上以被拆迁人提供的合法拥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记载的面积为准,双方对证件记载有异议的,1986年6月以前建造的房屋,以实地丈量为准,1986年7月以后建造的房屋,以土地使用权证或合法凭证为准。
4、无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所持证件与实际不符的,经相关职能部门确权并补缴有关规费后,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安置。否则,不予补偿安置。
5、被拆迁人合法拥有的占地面积原则上只能安置一处,若要参与抽签安置,又要参与投标地块安置的,则必须先留足抽签安置面积。
6、被拆迁人之间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合并、买卖和赠送拆迁占地面积;
7、拆除农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其拆迁占地面积不予安置,19.5 m2以下给予300元/m2的货币补偿,19.5 m2及其以上给予500元/㎡的货币补偿;按规定时间拆除的给予100元/㎡奖励。
8、被拆迁人地基安置后,必须在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动工、建设完毕;违者,由有关职能部门按该《办法》处置。
9、被拆迁人在新安置地块建房及入住以后的用水、电、电视、电话等须直接向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安装,原有设施由新城区按表二规定的补助标准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人。
10、拆除违章建筑与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未规定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但批准时明确不予补偿的除外。
11、拆迁户在拆迁红线外还有住房的,本次一同拆迁安置,收回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由新城区自行管理,同等条件可优先出租给拆迁户使用。
12、红线内面积较小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将本次拆除面积先暂挂,待以后拆迁时一并安置,政策参照下次执行。
六、本办法由磐安新城区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
磐安新城区建设指挥部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征迁 办法
报:县委办、县府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送:县法院、县信访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建设局、县国土局、县规划局、县供电局、县电信局、县广播电视台,张荣贵书记、
周剑敏县长、赵军锋副县长
发:管委会各处局、新渥镇政府、深泽乡政府
磐安新城区建设指挥部 2009年2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