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7350242958L/-00000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4-11-28 |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发改委、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根据我省医改工作总体部署,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缓解农村卫生人才紧缺状况,经研究,在去年定向培养试点工作的基础上,2011年继续实施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办院校
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湖州师范学院、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和宁波大学承担大专层次临床医学专业社区医生培养任务。温州医学院仁济学院面向温州地区、桐乡市承担本科层次临床医学专业社区医生培养工作。
二、招生计划
2011年全省定向培养大专层次农村社区医生计划980名,面向温州地区、桐乡市培养本科层次农村社区医生计划90名。
三、招生与录取
实行按户籍以县(市、区)为单位定向招生的办法。本科安排在第二批提前录取,专科安排在第三批提前录取。为确保公平,坚持“先填志愿,后签协议”的原则。符合条件考生按2011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填报志愿,再与户籍所在县(市、区)卫生局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各招生学校于填报志愿结束后的五天内将已签订协议的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录取时,以定向县(市、区)为单位对已签订协议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
四、配套政策
学习费用安排和就业与待遇政策继续按照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09〕82号)和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联合下发的《关于下拨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社〔2010〕201号)执行。同时,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培养、吸引和使用的相关制度与政策。
各市、县(市、区)卫生、教育、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和承办院校应切实履行职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定向培养工作。卫生部门要及时签订定向就业协议,落实定向就业岗位。教育部门和承办院校要共同做好宣传发动和招生录取工作,严肃招生纪律,确保招生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公开性。人力社保部门要为定向就业提供政策保证。财政部门要落实定向培养生的培养经费,保障定向培养工作顺利实施。
附件:1、2011年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专科招生计划数
2、2011年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本科招生计划数
省卫生厅 省发改委 省教育厅
省人力社保厅 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1 2011年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专科招生计划数
附件2 2011年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本科招生计划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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