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7350242958L/2014-52508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文件字号: | 磐卫办〔2014〕14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文机关: | 磐安县卫生健康局 | 成文日期: | 2014-09-29 |
统一编号: | 有效性: |
各乡镇卫生院:
现将《磐安县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购置和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9月29日
磐安县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购置和管理制度
第一条 乡镇卫生院根据需要按年度编报设备购置计划,在上一个年度的10月底前上报县卫生局。
第二条 县卫生局统一组织论证、采购。
第三条 医疗设备安装后由使用单位负责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医疗设备验收单》,报局相关科室,并作为设备款付款依据。设备验收必须由相关专业人员完成。
第四条 医疗设备使用应当制定操作规程,使用人员必须是该专业或持有该类仪器《上岗培训合格证》人员。
第五条 医疗设备应有专人管理。建立医疗设备使用登记本(卡),对设备运行、维护、维修情况进行详细登记。
第六条 设备使用人员应当做好日常的维护保养工作,并按照防震、防尘、稳压、控温、控湿的要求,认真做好设备运行环境的保障工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七条 设备使用单位应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操作培训与考核。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设备人为损坏的,按规定对责任人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八条 各单位对闲置设备应及时报告局医政科,闲置设备的调剂由局医政科审批后再行调剂,调剂审批手续作为固定资产转移、核销的凭证。
第九条 凡符合报废条件的医疗设备,应当予以报废。医疗设备报废,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报废医疗设备申请表》,由局医政科负责技术鉴定、财务核算中心负责办理审批手续。万元以上医疗设备的报废,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程序申报。已报废医疗设备,使用科室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理,一律交回单位统一处理。
第十条 医疗设备报废处理后,应及时办理财务核销手续,其残值收益按相关会计制度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