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县政府部门 > 县卫生健康局 > 政策文件
索引号: 11330727350242958L/2013-48691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卫生 体裁分类: 通知
文件字号: 磐卫〔2013〕63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文机关: 磐安县卫生健康局 成文日期: 2013-11-28
统一编号: 有效性:

关于印发公务车辆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11-28 16:49    来源:磐安县卫生健康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分享:


局机关各科室、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中共磐安县纪委、县财政局、县机关事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的通知》(磐纪〔2013〕81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订了《磐安县卫生局公务车辆管理制度(试行)》,现予印发,请局机关各科室遵照执行,各医疗卫生单位参照执行。


                          2013年11月29日
 

磐安县卫生局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车辆管理,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益,节约经费,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按照上级关于公车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对原有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务车辆,是指从事公务活动的用车。
      第三条  车辆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维修与保养、车辆费用管理、驾驶员管理等。
      第四条  车辆管理坚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局办公室是公务车辆管理的职能科室,由专人负责管理;局监察室对公务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  严格车辆管理。固定车辆驾驶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行承担。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 
      第七条  严格控制车辆运行费用。切实加强车辆用油管理,严格执行“一车一卡”加油办法。驾驶员持本车加油卡到指定加油站加油,车辆管理人员根据加油站每月提供的加油记录,与驾驶员提供的数据进行核对,准确掌握每辆车的耗油情况。驾驶员要随时掌握加油卡的资金余额,需要补充时提前向车管人员报告。一般情况下不得用现金加油,否则不予报销。
      第八条  严格执行公车使用登记制度。局办公室统一印制《车辆出车登记表》,每辆车均要建立出行记录台账。驾驶员根据安排的出车任务如实填写《车辆出车登记表》(出车事由、地点、里程等),并经用车人签字确认。驾驶员要妥善保管《车辆出车登记表》,不得遗失。车管人员每月负责对《车辆出车登记表》进行审核,审核车辆行驶里程、油耗等情况,并在局公开栏上公布每辆公车的各项支出,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第九条  严格执行车辆回单位停放制度。未外派公出的车辆必须停放在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单位停放的,需经使用该车的局领导同意,但必须确保车辆的安全,如出现车辆损坏、丢失等情况,一切损失由驾车人员自负,同意该车在外停放的局领导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严禁公车私用私驾。禁止将公车用于非公务活动。凡发现非专职驾驶员驾驶公车或公车私用的,一律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严格实行“一车一档”制度。建立公车管理档案,每个档案要填写好车辆基本信息,包括车辆号牌、驾驶员、购买时间,价格、车辆购置税和保险日期。要明确专人详细记录保险、年检、里程运行和用油、设备物件添置、维修保养、违法、事故、使用权转移、产权转移车牌变更等详细信息,确保档案管理及时准确。
      第十二条  实行“统一标识”制度。公务用车统一在档风玻璃醒目处粘贴“公务用车”标识。不按规定粘贴标识或擅自撕毁、遮挡标识,被检查发现的,按公车私用论处。

第三章   调度与使用
 

      第十三条  局机关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调度安排。如遇重大活动或特殊情况,卫生系统所有公务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调度。
      第十四条  节约公务车辆运行成本,尽量减少车辆外出次数。正常作息时间的公务用车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调度,节假日及正常作息时间以外的应急用车实行车辆轮流值班制度。值班车辆及驾驶员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并编制《机关应急用车安排表》。值班期间,驾驶员不得离开县城。若因特殊情况确需变动值班人员的,应提前告知车管人员,由车管人员进行调换。
      第十五条   双休日或节假日期间,确因公务活动需要使用公车的,要提前向局办公室报告,并由局办公室向县纪委党风室进行网上报备。

第四章    维修与保养


      第十六条   驾驶员对驾驶的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按时进行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   车辆的维修、保养只能在指定厂家进行(因公出差离磐等特殊情况除外);指定厂家无法完成的维修项目,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经车辆管理人员、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到其他厂家维修;需要到县外进行维修的,还需要局主要领导同意。
      第十八条  车辆管理人员负责对维修项目和质量进行监督,统一负责全局所有车辆年审。

第五章  车辆费用管理


      第十九条   车辆相关费用报销必须实事求是,一经发现并证实乱报费用、将加油卡交与他人或其他车辆使用等违反规定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车辆维修、保养,必须按规定填写《车辆维修申报表》,经车辆管理人员签字、加盖公章后,方可进行;车辆维修、保养费用定期结算,驾驶员不直接结账,只在维修厂家签字确认,每次结清;费用报销由车辆管理人员统一办理,经驾驶员、车辆管理人员、局领导签字后报销。
      第二十一条  公务车辆产生的停车费、过路费等费用,由驾驶员填制费用报销单,经车辆管理人员、局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销。公务车辆要安装ETC不停车收费系统。严禁大手大脚,损公肥私,经核实属弄虚作假从中谋利的,从严从重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每月公开、每季报告”制度。建立单车油耗台账制度、单车能耗核算制度,每个月统计单车行驶里程和耗油量状况,在单位公开栏上公布每辆公车的各项支出,接受干部群众监督。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次月7日前,由局规财科将本单位公务用车运行费用报送县财政局。

第六章   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驾驶员的要求:(一)加强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驾驶技能。(二)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听从统一调度,服从工作安排。无出车任务时,应坚守工作岗位,自觉遵守工作作息时间。(三)禁止在工作时间内或公务接待活动中饮酒或酒后驾驶公车。(四) 遵章守纪,文明行车,严格执行交通安全法规。 (五)注重形象,做好服务。注重个人仪表和言行,维护单位形象和利益。(六)厉行节约,力戒浪费。严禁将加油卡交与他人使用,一经发现,严肃纪律处理和经济处罚,聘用人员一律解聘。(七)车辆管理人员、驾驶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八)严格执行单位的请销假制度。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的出差补贴严格执行单位的统一规定。 
      第二十五条  驾驶员多次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正式员工依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临时聘用人员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给予诫勉谈话直至辞退处理。
本制度自2013年12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