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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11-17 15:18 来源: 磐安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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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金磐开发区,大盘山管理局,新城区,磐安工业园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金政办发〔2008〕1号)精神,现就认真做好《条例》实施的有关准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条例》的颁布施行,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进程的重大举措,对于保障公民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和建立反腐倡廉的长效机制,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我县推行政务公开工作十多年来,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和载体等与《条例》的规定还不尽一致,与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相比,与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还有不少的差距。各乡镇、各部门一定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认真做好《条例》施行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组织机构建设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政策性强、技术性要求高,是一项面广量大的系统工程,也是政府工作的一项长期而重要的内容。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参照县政务公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设立,县公开办是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和日常工作。县政府各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其日常工作原则上由办公室承担,不由办公室承担的,必须明确相关责任科室。

  各乡镇、县机关各部门要在2008年2月18日之前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和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报县公开办。

  三、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编制工作

  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基础,也是实施《条例》最基本的准备工作。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的内容及范围,认真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目录和指南要涵盖不涉密的所有行政许可、办事服务事项、政策法规、政府规范性文件、公共项目建设、公共财政运作以及其他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涉及行政许可、办事服务等事项,还应包括名称、公开事项的内容和依据、办理程序(含流程图)、办理要求、申请要件、相关表格、办理地点、办理时限、责任单位、责任人员、联系方式、收费标准以及监督投诉单位的监督办法、联系方式等内容。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认真梳理,重点编制近年来的政府信息内容,并由近及远加以完善和规范。要围绕简洁明晰、方便群众查询、有利于工作的原则,确定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和内容。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除了提供纸质文本外,还要有电子文本,并做好即时更新和网络上加载、公布等工作。

  清理政府信息和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各乡镇、各部门要组织专门人员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做好工作,在2008年2月28日前完成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的编制工作,3月10日前做好与具体事项内容的链接,并及时做好内容的更新完善。具体格式可参照浙江省交通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与指南(见附件)。具体“信息类别”,各乡镇、各部门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设定,可有所增减和调整。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另有格式要求的,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格式为蓝本,并结合我县实际,开展指南和目录的编制工作。

  四、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平台载体建设

  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简报、广播、电视以及新闻发布会、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形式,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平台建设工作,保证政府信息能够及时对外公开。政府门户网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县机关部门及乡镇政府可在门户网站上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依申请公开受理箱,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的申请。各政府门户网站要在县政府信息中心的指导下,统一网络技术标准,提高共享能力。

  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县政府将在县档案局、图书馆、365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等公共场所设置专门场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公共查阅点,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各乡镇在365便民服务窗口等场所设置相应的政府信息查阅点,县机关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在办事大厅或相关场所内设立政府信息查阅点,以方便群众查询。

  设立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受理点。县政府确定行政服务中心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集中受理申请服务事项。各镇乡、各部门至少要确定1个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还可通过门户网站、便民电话、“114”阳光政务信息服务等公共平台,设立受理信箱。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收取的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按照统一制定的标准收取。

  五、尽快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范和监督保障机制

  各乡镇、各部门要抓紧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规范和监督保障机制。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保密机制,凡是拟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都必须进行保密审查,具体由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县保密机构负责审查。健全政府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公开办和新闻部门应在重要事情上加强沟通和衔接,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负责发布信息的行政机关应与相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定,必要时报请政府办公室、公开办协调确定,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发布政府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加强对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全过程的监督保障。依照《条例》规定,完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政府信息公开评议考核办法、统计报告制度等配套监督措施,严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纪律。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