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金磐开发区,大盘山管理局,新城区,磐安工业园区:
《磐安县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磐安县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暂行办法》、《磐安县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暂行办法》等三项制度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三日
磐安县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严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纪律,规范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种类: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行政处分。
第四条 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监察机关负责对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监察机关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 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追究单位责任,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依法追究个人责任。
第七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的;
(四)违反保密审核制度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六)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造成影响的;
(七)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八)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九)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一)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监察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责任追究:
(一)根据投诉、举报或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线索确定调查事项;
(二)对涉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三)调查核实后,情况属实的,由县监察机关依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作出建议或处理,制作规范性文书,送达被处理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情况不实的,在一定范围内作出解释说明;
(四)对署名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结束后向投诉、举报人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实行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并且将改正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监察机关。
第十条 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不服责任追究决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本级或上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诉或申请复核。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磐安县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暂行办法
为了深入推进、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按照群众评判、社会评议、科学评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评议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二 、评议方法?
评议由县公开办、县党政机关信息中心按照以下三种方式组织实施:
1、网上评议。在“中国磐安”网站发布评议表,公众直接进入网站对被评议单位进行测评。
2、定向评议。向县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发放评议表进行测评。
3、邀请评议。邀请各类企业、群众团体有关人员进行测评。
三、评议时间
年度评议于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年中根据工作情况可随机测评。
四、评议结果
分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档次。
计分标准:得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票的分别计10分、8分、6分,总分数除以票数的平均分为最终得分。9分以上(含)的为满意档次,7分(含)—9分的为基本满意,7分以下的为不满意。
评议为满意的单位,县政府予以通报表扬;评议为基本满意的单位,要认真查找原因,提出改进措施;评议为不满意的单位,由县政府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报县公开办。
五、评议纪律
负责评议的人员必须真实记录各被评议部门和行业的服务对象的评价、意见和建议,不得掺入调查人员的主观意见,不得擅自作任何改动,不得弄虚作假。评估结果由县公开办统一组织统计和公布。
磐安县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县政府负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公开办具体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工作。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结果,将作为评定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工作实绩、实施奖惩的依据之一。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目标是:方便基层、方便群众,工作效率得到提高;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严格依法管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得到落实,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加强。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纳入对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群众投诉处理得当。?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
1、是否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定期研究部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明确分管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
2、是否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必须的工作经费,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配备相应的设施。
(二)主动公开情况
1、是否按照要求编制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指南》,并及时更新;
2、是否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梳理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具体内容,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政府网站、公开栏、书式资料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
3、公开程序是否到位,内容是否适当。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1、受理后是否按规定的期限和形式作出答复;
2、档案资料是否齐全、规范;
3、公开的程序是否到位,内容是否适当;
4、工作人员的态度是否热情、耐心。
(四)制度落实情况
1、是否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做好检查考核;
2、是否认真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活动;
3、是否对违反规定行为实行责任追究。
(五)年度报告编报情况
1、是否及时编写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2、是否及时将年度报告报送到县公开办,并在网站上公布。
(六)群众满意情况
1、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满意;
2、对群众投诉做到处理及时、公正,结果公开。
(七)县政府规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年度考核于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
年度考核由县公开办抽调人员组成考核组,采取现场考核、群众评议、综合评审等方式进行。其中现场考核采取“一看、二访、三听、四查、五评”的方式进行,看,主要了解政府信息公开的基础工作情况;访,主要察访工作现状、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听,主要听取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汇报和群众的反映;查,主要检查承诺完成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评,主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第十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县政府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