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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277559109857/2010-48675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通知
文件字号: -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文机关: 县府办 成文日期: 2010-12-15
统一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磐安县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10-31 10:15    来源:0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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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金磐开发区,大盘山管理局,新城区,磐安工业园区,云山旅游度假区:
  《磐安县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磐安县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试行)


  根据省卫生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09〕260号)和省卫生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二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县(市、区)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0〕184号)精神,为确保我县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有序实施,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与时间
  (一)实施范围:确定安文镇、新渥镇、冷水镇、仁川镇、尖山镇、尚湖镇、玉山镇、大盘镇、方前镇、深泽乡、双峰乡、窈川乡、双溪乡、胡宅乡、万苍乡、九和乡、盘峰乡、维新乡、高二乡等19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中心)及其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为我县首批实施单位。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待条件成熟后逐步推广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二)实施时间:2010年12月20日起。
  二、实施内容
  (一)统一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对上述实施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门诊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的药品,以国家基本药物为首选、省增补药品为补充,原则上不得使用其他药物。玉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病人的用药,应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确因临床需要,可按有关规定适度使用其他治疗必需药物。
  (二)统一实行零差率销售。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取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非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加成,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对基层医疗机构现有库存的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按省集中采购价格销售;其余库存药品除中药饮片外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和省集中采购价;因特殊情况准许基层医疗机构使用的其他药品也必须实行零差率销售。中药饮片暂按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中药饮片定价、采购、配送、使用和基本医疗保险给付等政策规定执行,暂不实行零差率销售。
  (三)统一网上集中采购。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应统一通过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实行网上集中采购,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和其他允许使用的药品。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中标结果已根据《2009年浙江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和《2010年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规定,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网站统一公布。
  (四)统一集中配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应按照《2009年浙江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商招标实施方案》和《2010年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规定,统一选择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委托的中标配送商(含其配送合作伙伴)配送国家基本药物、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
  (五)统一组织结算。建立药品结算制度,由县卫生局明确付款流程、付款方式和合同签订办法,并明确告知各方当事人。在县卫生会计核算中心设立药品资金专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结算款,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验收证明和县卫生局认定的网上采购证明,由县卫生会计核算中心按月划入药品资金专户,并在60天内与配送企业结算和支付药款。在出现药品货款结算资金周转困难等情况时,县财政部门应及时核实并安排周转资金予以垫付,以保证药物的供应。
  (六)统一实行基本医疗保险优惠政策。将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报销比例应明显高于其他药物。
  三、实施步骤
  (一)过渡阶段。从开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只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和现有库存药品。对常见慢性病、儿科、妇科、急救等门诊用药可配备一定比例纳入医保目录(包括儿童增补药物)的其他临床常用药品,并以县为单位选择确定品种数量,其品规数量控制在50种以内,药品销售收入控制在所有药品总收入的15%以内。玉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第二人民医院)的住院病人用药,可配备部分其他常用药品,其品规数量控制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通用名总数的40%以内,药品销售收入控制在总药品收入的40%以内。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承担社区卫生服务功能的县中医院(安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国家基本药物、省增补非基本药物和以县为单位确定的50种过渡期药品在门诊和住院均实行零差率销售,其他药物的使用品种数量控制在国家基本药物、省增补非基本药物和以县确定的50种过渡期药品总品种数的40%以内,药品销售收入控制在总药品收入的40%以内,其允许使用的其他药品销售按县及县以上非营利医疗机构有关政策执行。
  (二)完善阶段。过渡期结束后至2011年12月底,只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和过渡期间允许使用的其他药品,不得使用库存药品。
  (三)全面实施阶段。其余基层医疗机构全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时间、实施要求及相关政策按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我县必须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大意义,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领导机制和工作推进机制,结合我县实际,周密部署,统筹安排,落实分工和职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卫生、编制、发改、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保证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完善财政补助政策。财政、卫生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浙财社字〔2009〕247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0〕7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出台具体管理办法,完善基层医疗机构补偿机制,加强财务管理。对经常性收支,按照"明确范围、核定收支、差额补助、总量控制"的方式进行管理;对建设发展项目支出,按照"核定计划、专项安排、包干使用、绩效考评"的方式进行管理。
  (三)强化绩效考核。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部门要按照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绩效工资政策,尽快实施基层医疗机构绩效工资制度。建立分级管理、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体系,健全绩效考核工作机制,完善以服务数量、质量和居民满意度为主要内容的考核制度。卫生、财政等部门要制订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机构财政经费补助、绩效工资分配挂钩,切实防止平均主义,不断提高财政支出绩效。
  (四)加强监督管理。卫生、财政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监督管理,认真做好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的培训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工作。基层医疗机构要加强药品采购、使用管理,成立药事管理组织,建立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基本药物处方点评等制度,并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严禁网下采购、二次议价、返点返利、收受回扣等违法违纪行为。
  (五)加大宣传力度。要大力开展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政策的宣传活动,普及基本药物知识,转变不合理用药习惯,正确引导群众合理用药、科学用药、安全用药。要对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实施全员培训,提高对基本药物政策的认识,掌握基本药物的应用技能,正确使用基本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