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77559109857/2007-00045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文件字号: |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文机关: | 县府办 | 成文日期: | 2007-05-28 |
统一编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金磐开发区,大盘山管理局,新城区,磐安工业园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浙江省教育强县评定条件(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磐安县2007年基础教育招生计划及招生政策。
一、招生计划
(一)幼儿园
全县幼儿入园率(3-5周岁)92%,其中,全县学前一年入园率达99%以上,城镇幼儿入园率(3-5周岁)达96%以上。
(二)义务教育
1、全县计划招收小学一年级适龄学生2187人,适龄儿童全部依法入学。其中实验(南园)小学8个班,安文镇小6个班。班级学额按规定(每班45人)不得突破。小学新生入学年龄为6周岁(2001年8月31日及以前出生),不得提早入学。
2、全县计划招收初中一年级学生2406人,小学毕业生100%升入初中。其中实验(南园)初中12个班(生源为实验<南园>小学毕业生,窈川、双溪乡户籍小学毕业生),安文镇中8个班(生源为安文镇小毕业生)。班级学额按规定(每班50人)不得突破。
按《磐安县第四轮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磐政〔2005〕114号),下半年双溪初中初二、初三学生撤并到实验(南园)初中,已在城区学校就读的学生,原则上不予变更就读学校。
(三)高中
全县初中毕业生1711人,计划升入高中(含中专、中技)1640人左右,初中应届毕业生升高中段的比例达96%以上,普通高中与职业高中的招生比例达到1∶1。
1、普通高中招生820人。其中:磐安中学10个班420人(包括定向生42人,自主招收艺术体育类特长生5人);县第二中学8个班320人;县第三中学2个班80人。
2、职业高中招生720人,其中县职业技校10个班400人(含春季班招生100人),县第三中学6个班240人;盘山中学2个班80人。
3、初中专(技)招生按省、市下达的计划执行。
4、普通高中的择校生比例按省、市"三限"政策执行。
二、招生政策
(一)幼儿园招生
同一乡镇内有多个幼儿园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委托的中心小学划定招生范围,有关幼儿园原则上要按划定的范围招生。
幼儿要就近入园。确因受居住分散等条件限制,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幼儿园可在不超过2.5公里范围内招收幼儿;超过该范围的,原则上应全托就园。
(二)义务教育招生
1、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实施细则》,确保100%的新生依法入学。
2、县城义务教育起始年级入学对象的资格确定,按磐政〔2001〕33号文件精神执行。
3、义务教育对象原则上应在规定的学区内就近入学和对口升学,学校不得擅自跨学区招生。凡跨学区就读的学生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城区学校招收跨学区学生必须经县教育局批准,并服从县教育局统一调控。空余学额优先保证在城农民工子女入学。
4、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管理,按磐文教普〔2004〕9号文件执行。
5、义务教育段招生,必须按县教育局统一规定的要求执行,不得提前录取(招收),提前收费。
(三)高中招生
1、报考条件
(1)报考普通高中的考生,年龄一般应在16虚岁及以下(即1992年1月1日后出生)的本县户籍的初中毕业生。报考中专、职高的考生年龄及户籍不限。
(2)高中段在校生不得报考,初中毕业后在全日制中学插班、重读、旁听及社会复习班学生不得报考普通高中。
(3)往届生在户籍所在地学校报考。本县户籍学生在初二期间转学,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回原就读学校报考。磐安户籍学生在外地就读回本县报考的,需由毕业学校提供是否应届毕业生及有无重读的证明,在户籍所在地学校报考。
(4)外县户籍考生,初中阶段在我县学校读满三年,经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可在我县报考。未足三年,本人要求在磐安借考的,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以在我县借考,但磐安中学不予录取(因父母工作调动或县政府同意作为人才引进的除外,但需提供工作调动及人才引进的证明,并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2、报考科类
高中(含职高)兼初中专(技)。
3、录取依据
(1)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等第
考生参加县教育局组织的金华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所得的总分,是高中招生录取的主要依据。考试设语文、数学、英语、科学、历史与社会·思想政治五门。各科分值为:语文150分、数学150分、英语150分、科学200分、历史与社会·思想政治100分,其中语文、历史与社会·思想政治试卷中地方课程《锦绣金华》内容各占5分。学业考试满分值为750分。
学生综合素质,由品德与素养、实践与探究、审美与表现、运动与健康四个模块组成,等第分A(好)、P(合格)、E(需努力)三个等级,等第汇总按4A、3A1P、2A2P、1A3P等顺序类推,是高中录取的必备条件,其中磐安中学录取必须2A及以上且不得有E,具体按磐教〔2006〕85号文件规定执行。
(2)免试入学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高中学校可予免试录取:
①初中阶段被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模范人物;
②初中阶段参加省级及以上正式体育比赛获个人前六名的学生和团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
③初中阶段获小发明、小创造省二等奖及以上,浙江省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A级证书的考生;
④初中阶段在浙江省初中数学、自然科学竞赛、中小学电脑制作比赛、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青少年信息学(计算机)竞赛,全国中小学教育创新作品邀请赛中获省一等奖及以上的考生;
⑤初中阶段参加市及其以上比赛达到国家二级及以上运动员标准的考生。
其中③、④两条中两人及以上的获奖项目,只限第一作者(姓名)具有免试入学资格。
符合免试入学条件未被录取的学生,可加10分录取。
(3)政策加分
①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农村户籍的独生女,可以在高中招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加2分录取。
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高中招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加5分录取。
a、 归侨华侨子女;
b 、少数民族考生;
c 、港、澳、台籍考生;
d、驻磐部队现役军人子女。
③根据《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军区政治部转发民政部、教育部、总政治部关于优抚对象及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民优〔2004〕196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41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作如下规定:
a、烈士子女可以直接升入职业高中就读;报考普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可以在高中招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加20分录取。
b、残疾军人(警察)、因公牺牲军人(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警察)子女可以直接升入职业高中就读;报考普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可以在高中招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加10分录取。
c、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可以在高中招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加20分录取。
同一考生如符合同一条中多项的,不能累计加分;同时符合①、②条的可累计加分,但以10分为限;同时符合①、②、③条的可累计加分,但以20分为限。
4、录取批次
第一批:磐安中学计划内学生(含学校自主招生5人)。第二批:磐安中学计划内定向学生42人。第三批: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按志愿分别录取。第四批:普通中专、中技学生,按志愿分别录取。
5、录取办法
(1)各批次学生,均由县招生办划定分数线在规定时间内录取,录取学校在招生办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学生本人。
(2)磐安中学定向生指标,按考生就读学校毕业生人数、学校等级及创建省市教育强乡镇等情况分配给各初中(名额不足1名的初中学校按1名计),在第一批录取分数线下降20分内,按分配名额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分数达不到最低控制线的不予录取,其指标由县统一调用。
磐安中学计划内招生只录取应届初中毕业生;年龄在17虚岁及以上的应届初中毕业生,磐安中学计划内招生提高50分录取。因休学等原因经教育局审批的超龄应届毕业生,按磐政〔2006〕51号文件的规定,磐安中学招生提高5分录取。
(3)志愿填报不足的学校和未填报志愿的剩余考生由县招生办统一调剂。
(4)普通高中的择校生,县招生办划定最低控制分数线,由相关学校按规定政策录取并报招生办审批。
(5)职业技校招收的春季班学生,其招收条件和办法等由县职业技校报县教育局审批,录取名单报县招生办备案。
6、其它规定
1、中考的考点设置由县招生委员会和县教育局研究确定。各初中、各考点务必加强考风考纪和安全管理,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如发现营私舞弊及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招生政策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2、高中学校招生,禁止发布虚假招生信息,禁止中考前到初中学校散布招生广告、拉生源。各初中学校要充分尊重考生意愿,及时向考生公开各类高中段学校的录取信息,并保证本县高中生源。
3、高中录取新生、招收择校生,必须严格执行金市教基〔2004〕31号文件关于学籍管理的规定,及时向县教育局报批新生名单,办理高中学籍。
4、择校生的招收严格按省、市有关文件规定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对违反"三限"政策的,按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处理。
5、外县市来我县各类学校招生,须经县教育局批准认可,在磐安境内申请发布各类招生广告的审批手续,按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浙江省广告管理若干规定》执行。
6、严禁有偿招生。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本通知由磐安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二○○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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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众团体,各镇乡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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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5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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