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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27002606348R/-00000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4-10-30

关于加强农村生猪屠宰管理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4-10-30 13:16    来源: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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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政〔200946
 
 
                尚湖镇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农村生猪屠宰管理的意见
 
村委会: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和磐政〔2009〕10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深入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确保群众吃上“放心肉”,结
合我镇农村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农村生猪屠宰管理的意义
生猪产品的质量安全,是农村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加强农村生猪屠宰管理,提高猪肉产品质量,是确保农民食肉安全,保证农民吃上“放心肉”的重要环节。目前,我镇农村生猪屠宰管理中还存在屠宰、检疫、肉品流通和市场管理不够规范等现象,农村群众的食肉安全还得不到有效保障,为此,建立健全生猪屠宰管理制度,加强检疫检验,严格操作规程,保证农村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农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加强农村生猪屠宰管理的主要内容
 农村生猪屠宰管理主要包括屠工管理、屠宰管理、检疫检验、市场销售管理等,以实施屠工制,加强屠工管理与检疫检验为核心
(一)加强屠工的管理
屠工是指全县在实行农村屠工管理制度的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具有农村屠工资格证书的生猪屠宰技术人员。我镇实施屠工制管理。
农村屠工必须具备的条件:持有县卫生部门出具的有效《健康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并按规定每年复检合格;初步掌握国家有关牲畜屠宰管理、动物防疫、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具有较为熟练的生猪屠宰技术和能力。
农村屠工必须持有屠工资格证书才能从事生猪的屠宰活动。农村屠工资格证书由县经贸局颁发。农村屠工的屠宰活动区域须按县经贸局审定的区域内开展生猪屠宰活动。屠工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牲畜屠宰、防疫、卫生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自觉接受有关管理监督部门检查和群众监督。
(二)加强屠工屠宰的管理
屠宰生猪应当确定相对固定的屠宰场所,不得设在易污染区域。
 屠工不得屠宰染疫、病死的生猪。农村屠工兼营生猪产品销售的,禁止销售染疫、病死、变质、注水的生猪产品及其它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生猪产品。在生猪屠宰和销售过程中,必须做到“三不带”(不带毛、不带血、不带粪)、“四不落地”(头、蹄、胴体、内脏不落地),保证生猪产品的卫生质量,不得对生猪或生猪产品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质。
建立屠宰台帐登记制度。农村屠工应建立生猪屠宰台账,记录生猪产地、屠宰数量、检验检疫等情况。
建立屠宰情况月(年)报制度。农村屠工应在每月3日前将上一个月(年)的生猪屠宰情况和有关屠宰报表上报镇人民政府(报镇畜牧兽医员)。
(三)加强检疫检验的管理
屠工屠宰的生猪,应经镇畜牧兽医员对生猪进行宰前检疫、宰后检验,经检疫检验合格、肉品加盖合格验讫印章后方可上市。屠工要配合做好生猪宰前“瘦肉精”等检测工作
(四)加强经营销售的管理
屠工销售生猪产品,应在农村屠工资格证书上标明的区域内销售,不得跨区域销售。屠工也可以在屠工资格证书上标明的区域内销售县生猪屠宰厂出厂的合格产品。
(五)加强屠工屠宰的执法管理
对未取得农村屠工资格证书或对逾期不参加年检的、年检不能通过的屠工从事生猪屠宰的,按私屠乱宰处理。
屠工未按要求建立屠宰台帐登记制度的或未按农村屠工资格证书上标明的区域内销售生猪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教育不改的,报县经贸局取消农村屠工资格证书。
屠工屠宰经营染疫、病死或未经检疫生猪的,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它物质的等生猪屠宰活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报县相关监管部门依《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法》等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加强农村生猪屠宰管理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为了加强对全镇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镇政府成立生猪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畜牧干部等相关人员为成员,及时研究部署生猪屠宰管理工作,解决工作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保证该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并确定分管领导、畜牧干部、畜牧兽医员专门负责本镇的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做好辖区内生猪屠宰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检疫等工作。2010年开始将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
(二)建立机制,强化管理。建立健全农村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群众监督,投诉举报电话:84771141。每月按时向县经贸局、农业局等部门报送有关屠宰统计和检疫报表。
)重视宣传,营造氛围。要广泛开展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全镇人民充分认识到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为加强全镇生猪屠宰管理工作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特别是要加强对屠工屠商的宣传,采取面对面、一对一的办法,争取和赢得屠工屠商的理解和支持。要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宣传教育,引导消费者树立健康消费、安全消费的理念,增强维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购买屠工屠宰的猪肉及其制品,抵制私屠滥宰行为。要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切实提高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法治意识,确保我镇生猪肉品的消费安全。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