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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27002606305C/-00000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镇委(2009)11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4-10-30

关于印发《新渥镇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10-30 13:38    来源: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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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渥镇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

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各村党支部、村委会、经联社: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财务管理,明确工作职责,提高责任意识,促进工作落实,推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新渥镇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新渥镇委员会
新渥镇人民政府
2009年3月18日
 
报:县委组织部、县农业局、新城区管委会
新渥镇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规范村级财务管理行为,维护村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县纪委、监察局、财政局、农业局《关于转发〈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责任追究是指负有农村财务管理或监督职责的相关人员工作失职行为所进行的责任追究;负有农村财务管理监督职责的人员主要有村集体组织负责人、财务审批联签人员及镇村财务管理人员、镇驻村联村干部。
第三条 责任追究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严肃执行纪律,违规必究;
(三)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属领导班子集体行为的,追究领导班子责任,并视情节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四)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二章 村级财务管理职责
第四条  镇村级财务管理职责:
(一)建立落实镇农经工作机构,农经干部力量配备与其承担工作量相适应;
(二)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人员、经费、办公场所得到保障;
(三)村级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得到贯彻落实;
(四)对村级财务管理要求具体、明确;
(五)对村级财务管理指导、监督、检查措施有力;
(六)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内部制度健全,运作规范,做到会计核算准确,监督有效;
(七)按规定编制、提交村级财务报表,及时与村经济合作社沟通村级财务情况;
(八)按规定执行其他村级财务管理规定。
第五条  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职责:
(一)按规定程序制订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制;
(二)按规定执行村级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做到年初有预算、年中有检查、年终有决算;
(三)按规定执行票据管理制度,做到按规定使用统一的收款收据,按规定流程审核、审批财务票据;
(四)实行季末双审双核制,组织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和村二委每季一次进行财务审核,督促报帐员每季一次到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结帐,年终组织村民代表进行全年财务清理。
(五)按规定执行财务公开制度,做到公开内容、程序、形式和时间规范;
(六)按规定执行其他村级财务管理规定。
第三章 责任追究形式和责任确定
第六条  责任追究形式: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公开道歉;
(三)赔偿损失;
(四)停职检查(待岗)、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辞退等。
以上追究形式可以单处或并处。构成违纪的,党员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处理,公务员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责任追究区分直接责任和连带责任。对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的直接责任人追究其直接责任;由于连带责任人工作责任心不强、失职渎职造成村级财务混乱,追究其连带责任。
第八条  被责任追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受到两次或两次以上责任追究的;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徇私舞弊、收受或者变相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三)干扰、阻碍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五)具有其它应当从重处理情节的。
第九条  被责任追究人员主动、及时纠正过错,未造成集体经济损失、无重大不良后果的,或者具有其它从轻、减轻情节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责任追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责任追究:
(一)管理和服务的对象弄虚作假,致使财务管理人员无法正确行使职权的;
(二)因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违反财务管理责任行为发生的。
                第四章 责任的区分和追究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的,由村经济合作社社长负主要责任。村级财务票据由村党组织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审批的,由审批人负主要责任;涉及村级财务票据联签的,联签人也负主要责任。
(一)未按要求制订村经济合作社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的;
(二)未建立健全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的;
(三)对内容不真实、票据不合规、报销手续不齐全的开支进行审批的;
(四)违反规定任免村报帐员、安排非村报帐员管理现金或者办理票据的;
(五)代收代付行为未按规定时间结报的;
(六)违反规定出借村集体资金或提供经济担保的;
(七)违反规定管理使用专项资金的;
(八)基建工程项目、大额集体资产购置、拍卖、转让、发包、租赁,以及应收款项、投资款项增减,未经民主决策先行实施或未经招投标管理的;
(九)村干部报酬、补贴等非生产性开支超过规定标准的;
(十)违规开支招待费的;
(十一)本人或授意他人违规开设银行账户,设立账外账、小金库、公款私存,以及截留、侵占、挪用集体资产的;
(十二)未按规定及时逐项逐笔公开财务的;
(十三)对上级或村民主理财小组提出的正确意见,整改不及时或措施不力的;
(十四)打击报复村财务人员和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
(十五)不接受上级审计和镇监督管理的;
(十六)因领导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向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报账的;
(十七)因管理不善,造成村集体资产流失的;
(十八)不按规定进行村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的;
(十九)违反规定和民主程序签订村级经济合同或有关合同未向镇会计代理中心备案,有关合同未附在报账相关收支票据后的;
(二十)其它违反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行为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的,村报帐员负主要责任。
(一)未按规定审批的原始凭证给予报销的;
(二)库存现金保管超过限额,或各种预领款、垫支款不及时结报导致库存现金超限额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出借集体资金或套取大额现金的;
(四)违反规定公款私存或截留、侵占、挪用集体资产的;
(五)已收集体收入不及时入账的;
(六)未按规定领用、管理、使用村级统一收款收据的;
(七)未按规定办理银行转账结算而采用大额现金支付的;
(八)违反规定不及时参加每季至少一次报账的;
(九)拒绝、阻碍审计检查,不提供有关资料的;
(十)未按规定办理财务交接手续的;
(十一)未设置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或记账混乱致使余额不清的;
(十二)其它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行为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的,村民主理财小组组长负主要责任。涉及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追究其相应责任。
(一)未按财务制度要求进行财务审核、监督的;
(二)发现财务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提出整改意见的;
(三)在群众中散布不真实的财务情况引发群体性上访的;
(四)超越审核、监督权限造成财务管理混乱的;
(五)其它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行为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的,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代理会计负主要责任。
(一)未按规定审核原始凭证给予记账核算或对不规范原始凭证给予入账的;
(二)未按会计制度要求进行会计核算或因会计核算错误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未按规定对村出纳的库存现金进行盘点的;
(四)未按时做账的;
(五)未按时提供村级财务公开资料的;
(六)未按时将各村财务管理状况报送有关领导的;
(七)违反规定将会计档案提供外单位人员查(借)阅的;
(八)因保管失职造成会计资料遗失或损毁的;
(九)未按规定审核资金使用、划拨情况,擅盖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章的;
(十)未按操作要求开展村级财务电算化或网络化管理,造成核算错误和电子数据丢失损坏的;
(十一)其它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行为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的,镇农经员负主要责任。
(一)村级财务收支未按规定期限结报而不向有关领导汇报的;
(二)发现有多头开户或村出纳库存现金超限额而不予及时制止、整改的;
(三)发现村集体资金擅自出借或提供经济担保而不及时制止、整改的;
(四)未按规定组织抽查村库存现金的;
(五)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财务收支审核或财务公开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六)因管理监督疏漏,造成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会计资料遗失或损毁的;
(七)对村经济合作社统一收款收据领用、保管、使用和核销监管不到位的;
(八)各村银行存款印鉴未实行村出纳与代理会计分开保管的;
(九)其它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行为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的,镇分管领导(会计委托代理中心主任)负主要责任。
(一)未落实村级财务公开制度的;
(二)对设立账外账或私设小金库行为制止、整改不力的;
(三)对集体资金违规出借或提供经济担保制止、整改不力的;
(四)因村级财务管理不力,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五)项目资金管理不到位,造成集体资产受损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六)其它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行为的。
第五章 责任追究权限和程序
第十七条  实施财务审计、开展财务检查、受理财务管理投诉等查实的违规行为,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接到违反村级财务管理投诉、举报后在6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十九条  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应责成被处理人员写出书面检查;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对处理决定不服的,被处理人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辩。申辩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自然村(队)财务管理人员违反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不符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