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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270026065081/2011-52691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安文街道 生成日期: 2014-10-30

关于开展用电安全及电力设施保护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10-30 11:26    来源:安文街道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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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政〔2011〕12号
 
关于开展用电安全及电力设施保护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村、居、镇属重点企业:
强化安全用电和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根据磐安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用电安全及电力设施保护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磐安办[201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开展用电安全及电力设施保护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夯实基础,消除隐患,推动用电安全及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深入开展,遏制各类触电和电力设施事故的发生
二、整治内容
(一)农村民房用电安全。
(二)企业用电安全。
(三)电力设施保护。
(四)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三、目标和任务
(一)消除一批重点事故隐患。通过重点隐患整治以点带面,切实消除一批用电及电力设施隐患,提高全镇供用电安全水平。
(二)建立健全源头防范长效机制。加强源头管理,避免在新建工程中产生新的三线交跨隐患。
(三)全面提升工作人员素质能力。进一步加大持证上岗监督检查力度,切实提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继续抓好特种作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四、整治步骤和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3月30日—4月10日)   
(一)结合本村、居、企业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治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人员,找准工作重点,落实整治措施。
(二)广泛开展专项整治宣传。重点宣传开展专项整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营造全社会关心、参与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
第二阶段:整治阶段(4月11日一11 月30日)
(一)按整治方案和隐患整治计划实施整治,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实行考核,确保专项整治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员工的用电安全教育,做好电工、电焊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三)开展用电安全和电力设施保护大检查。各村居要开展用电安全及电力设施保护大检查。检查时,针对本村居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检查表,对辖区内的每家企业要进行认真检查,切实查出隐患、查出实效。要将隐患严重、整治难度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列为本村重点整治单位,于4月10日前将表一报镇安委办(联系电话:84661107 联系人:孔海仙)。
(四)加强企业、农村电工队伍建设。结合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继续开展企业、农村电工普查,检查重点是企业及村电工配备、持证上岗情况等,督促无证人员参加取证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第三阶段:总结考核阶段(12 月1日 一12 月20日)
(一)镇安委办将组织人员对各村居的安全用电、电力设施保护、隐患整改完成情况等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二)各村居要做好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汇总和上报工作,迎接镇安委办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镇政府成立用电安全及电力设施保护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分管安全副镇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农村片片长及工业办人员组成。各村、居、镇属重点企业要高度视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充实和加强专项整治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责任人员,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考核,抓实抓好专项整治工作。
(二)广泛发动,全面排查。村、居、镇属重点企业要广泛发动相关人员参与用电安全检查工作。扩大检查覆盖面,工矿商贸和建设工地检查覆盖面要求达到100%。
(三)突出重点,强化整改。突出抓好重点时段(夏季高温等)、重点领域(建设施工、铸造、设备检修、农配网现场及旅馆、饭店、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重点人群(电工、电焊工、手持电动工具操作工等)、重点设备(可移动和临时用电设备)的用电安全监管,有的放矢开展预防性检查活动,以检查促整改,以检查促培训,加大对企业的督查力度。
(四)广泛宣传,增强意识。各村、居、镇属重点企业要通过标语、横幅、广播、宣传栏等形式宣传,同时督促企业做好三级安全教育,定期开展全员培训工作,尤其是抓好用电安全知识培训,使广大从业人员切实掌握用电安全、触电救护等方面的知识。
附件:用电安全及电力设施保护专项整治重点单位
      
安文镇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用电安全 专项整治通知
 抄送:县安委办
 安文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3月21日印发
用电安全及电力设施保护专项整治重点隐患表
 
单位名称
 
序号
单位名称
主要隐患
责任人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注:410日前报镇安委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