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委〔2009〕42号
安文镇关于加强语言文字工作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
为加强我镇语言文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等精神,现就我镇语言文字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全面普及普通话
(一)镇机关
1.普通话成为镇机关的工作用语。
⑴成为在媒体和公共场合讲话的用语。
⑵成为其它公务活动中的交际用语。
⑶成为机关内部的工作用语。
2.机关工作人员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等级。
公务员普通话水平达到三级甲等及以上。
3.将普通话合格作为录用、考核公务员的一项条件。
二、用字规范化
使用汉字的规范化,包括正确书写字形,不写错字、别字,不写被废止的繁体字、异体字,不写不合规范的简化字,不写旧字形等,也包括读准字音,不错读乱读字音等。
(一)镇机关
1.名称牌用字规范。
2.公文、印章用字规范。
公文必须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9704-1999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2)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3)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的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4)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5)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6)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
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7)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8)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9)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镇发文件要做到不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
3.标志牌、指示牌、电子屏幕、印刷体的标语(牌)、网站(网站主页及自己制作上传的内容,不含链接)等用字规范。
二○○九年八月十二日
抄送:县语委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