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省防雷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考试制度,根据《浙江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的人员,必须参加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相应的资格证。
第三条 浙江省气象学会是浙江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组织机构。浙江省气象学会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防雷资格办),负责考试具体实施工作。其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考试规则;
(二)制定考试大纲;
(三)编制考试题库;
(四)发布考试公告;
(五)组织命题;
(六)组织考试;
(七)公布考试成绩;
(八)建立资格考试信息库;
(九)受理咨询。
第四条 浙江省气象学会组织的资格考试工作接受浙江省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参加考试人员需符合《浙江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条件的人员,并经防雷资格办审查同意的。
第六条 防雷资格办应对申请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发放考试通知和准考证。
第七条 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一次。考试的时间、地点由防雷资格办提前公告。
第八条 资格考试内容:防雷相关法律法规、雷电基础理论和方法、防雷原理与技术、防雷技术规范、操作实务。详见《浙江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大纲》。
第九条 资格考试题库由防雷资格办聘任专家组织命题。命题专家由省气象学会防雷专业委员会成员、大专院校以及社会机构的有关专家组成。
第十条 命题专家按照《浙江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大纲》的要求,遵循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原则编写试题。按照防雷资格办设定的程序、标准和要求,对试题进行编辑,建立资格考试标准化题库。
第十一条 考试试卷根据考试大纲、难度系数、知识点的分布等要素,从题库中随机抽取试题生成试卷。
第十二条 考试试卷组成的同时生成试卷答案、评分标准,试卷答案、评分标准应具有唯一性。
第十三条 试卷、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在启用前均属于机密信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第十四条 命题专家在参加命题工作前应与防雷资格办签署保密承诺书,若有违反规定情形的,防雷资格办应予以解聘,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考试采取闭卷形式。资格考试考场规则按照国家统一考试的有关规定执行。应考人员应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到指定考场参加考试。监考人员应严格执行考场规则。
第十六条 应试人员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考试作弊情形之一的,考试成绩按零分处理。
(一)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的;
(三)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其他作弊行为。
第十七条 考试结束后,由考试工作人员密封考试试卷,并及时送往阅卷地点。
第十八条 评卷人员由防雷资格办组织有关专家参加。评卷人员应按标准答案评卷,不得徇私舞弊。
第十九条 考试成绩由防雷资格办在考试结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布,应考人员可以通过浙江气象网站或指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考试成绩。
第二十条 应考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应当在成绩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防雷资格办提出异议。防雷资格办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试工作中有违反考试规则的,由防雷资格办组织查处,情节严重的,由防雷资格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查处。
第二十二条 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气象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