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
浙政办发〔1999〕75号
转发省气象局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气象局、省公安厅、省建设厅和省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六月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意见
省气象局、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技术监督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三十日)
我省是雷电活动和雷击灾害比较频繁的省份。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高层建筑、弱电设备的大量增加,因雷电引起的火灾和计算机网络系统瘫痪等事故逐年增加,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进一步加强防雷工作,减少雷灾损失,是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为此,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和分工负责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37号)、《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各地气象部门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中编发〔1995〕13号),气象部门承担组织指导防雷减灾工作的职能。全省各级气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规划、指导、监督和管理。同时,公安、建设、技术监督、气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对防雷设施的设计、施工、检测,建筑物图纸会审、工程监理、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生产、流通过程中各种防雷产品的质量等方面,实行分工负责,密切配合,严格管理,强化监督,确保防雷工作落到实处,确保防雷安全。
二、认真落实防雷设施定期安全检测制度
根据《建筑设计防雷规范》,凡高层建筑、工业烟囱、水塔、重要物资仓库、易燃易爆仓库、油库、露天堆物、电力、通讯、电视广播设施、计算机工作站以及其它易遭雷击的建(构)筑物,必须按有关规定安装防雷设施,并接受每年定期安全检测,通信等弱电设备每年定期接受防静电设施安全检测。各级气象部门的防雷机构要会同本地消防等有关部门,认真组织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测工作。负责防雷设施安全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必须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对已建的应安装而未安装防雷设施的建(构)筑物,或虽安装防雷设施但经检测不合格的建(构)筑物,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安装或改装;对拒不采取措施或逾期不改装的,公安消防部门依据《浙江省消防管理办法》进行处罚。计算机防雷工作,按省公安厅、省气象局《关于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浙公算〔1998〕59号)执行。
三、确保建筑防雷工程建设质量
各地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要求,切实加强对建筑防雷工程建设的管理。对建(构)筑物防雷工程建设,实行开工前会审、施工中监理、竣工后验收的工作制度。各级气象部门防雷机构要与建设等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在建筑防雷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共同把好质量关。严禁无防雷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接防雷工程。
四、加强对防雷设备和产品质量的管理
防雷设备和产品的科技含量较高,其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目前一些技术力量薄弱、生产设备简陋的厂家,生产销售质量低劣的防雷产品,扰乱市场,危害社会,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各级技术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防雷设备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加大打击伪劣防雷产品的力度。凡进入我省的防雷设备和产品,售前必须先向防雷主管部门报验,经省技术监督局、省公安厅、省气象局审查批准后,才能进入市场销售。对生产销售无标准的防雷产品和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伪劣防雷产品,一经发现,要依法处理;对造成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大力做好防雷安全的宣传工作
雷灾目前尚未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防雷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各地要积极贯彻以防为主的方针,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开展防雷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防雷减灾意识。各地要在每年四月份开展“防雷宣传教育月”活动,公安、建设、技术监督、气象等部门要密切合作,精心组织,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主题词:气象 救灾 意见 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办公厅,省军区,省法院,省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