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大中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气象资料
使用管理的通知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局
中 国 气 象 局 文件
环监[1996]9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保局、气象局:
气象资料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基本依据之
一。加强大中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气象资料的使用管理工作,对于增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准确性、客观性和科学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大中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气象资料使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使用的基本气象资料(见附件)应由气象主管机构提供。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应会同建设项目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评价工作有关规定和建设项目实际情况,指定相应的气象主管机构或由气象主管机构审查认可的其他部门气象机构提供基本气象资料。使用其他任何单位、个人提供和转让的基本气象资料无效。
二、为保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使用的气象资料质量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非气象部门承担大气环境影响评价项目进行现场气象观测(包括污染气象观测),应当接受所指定的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气象观测有关规范,对其业务质量、气象计量和观测环境进行监督,所获取与使用的气象资料必须经所指定的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和鉴证。
三、气象机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提供的基本气象资料的收费,应执行各地财政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文件规定。
四、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实行。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大中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凡未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基本气象资料或使用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查认可的其他部门气象机构提供的基本气象资料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和审批。
五、各地环保、气象部门应当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本通知,切实提高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质量。
国家环境保护局 中国气象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七日
主题词:环保 气象 建设项目 环境评价 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1996年12月26日印发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基本气象资料目录
(1)地面部份:
温度
气压
湿度
风向、风速
降水量
云量
日照时数
地温
冻土深度
天气现象日数
(2)高空部份:
规定高度层风向、风速
规定等压面 高度
温度
湿度
(3)低空气象观测资料
地面一3000米风向、风速和相应等压面的气温
其中:0一l000米,一组数据/25米
1000一2000米,一组数据/50米
2000—3000米,一组数据/100米
地面一500米湍流场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