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3日,国务院出台《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对拓展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这次文件的出台,是继2005年出台《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后的又一次就推动民间投资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所作出的指导性文件。相比2005年的文件,这次文件在拓展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都作了更详细的规定,也更加放开了民间资本进入国民经济各个领域的方式。
1.对政府投资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在 2010年的文件中,明确界定了政府投资的范围,即:“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对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应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同时,文件强调指出要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2.民间投资的方式更为放宽,由“参股”放宽到“独资、控股、参股”。2005年的文件中民间投资允许参与投资的方式多为参股,而在2010年这次文件中,对民间投资方式更为放宽,从以前的只允许参股方式放开到可以独资、控股、参股的方式参与。如“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建设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等项目”,“允许民间资本参股建设煤运通道、客运专线、城际轨道交通等项目”,“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或参股形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建设,参股建设核电站”,“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