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77392082489/2014-52462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体裁分类: | 其他 |
文件字号: |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文机关: | 发改局 | 成文日期: | 2014-10-30 |
统一编号: | 有效性: | 暂时保留 |
县发展和改革局 县建设局 县交通局
县水务局 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建筑业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管理,打击违法挂靠和非法转包,规范建筑市场,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磐安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参照执行《金华市建筑业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暂行规定》,建立由县招投标管理机构对参与报名的项目经理承包限额进行核准的制度。凡已超限额的项目经理不得参加本县所有工程招投标。项目经理在本县负责管理项目的,其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保管,待管理的工程项目完工后持《工作手册》和《竣工验收报告》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销。同时实行项目经理违法违规行为扣分制。
二、项目经理应在项目经理证上所注明的企业和其参与投标后所承包的工程中实施项目管理,项目经理部不得设立为挂靠提供方便的职位。项目经理所在的企业不得让其他企业或个人挂靠或挂名。对有非法挂靠行为被挂靠企业及项目经理,停止其在磐安投标的资格,并通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单位因特殊原因变换项目管理人员,应征得建设单位(业主)同意,并经监理单位审查后,以书面形式报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报县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更换后的项目经理不得低于原项目经理资质等级。
三、严厉查处资质证书制假造假行为。如果发现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在工程投标或办理其它手续时,所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作假,县招投标管理机构、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施工企业应组成以项目经理为首的具备资格条件的在职人员的工程建设项目部,明确项目部人员的职责,保证所有人员每月在工地的天数不少于22天,抓好工程施工进度和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五、建设单位(业主)应将项目经理管理措施列入承包合同条款,对项目部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等)的落实情况总体把关,进行严格管理,发现问题应及时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予以兑现,并报告建设等行业监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予以处罚。
建设单位(业主)对发现的问题不作处理或知情不报,或串通施工企业隐瞒真相,逃避检查的,由行业监管机关提请有权机关对建设单位(业主)通报批评,对建设单位(业主)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六、本工程项目监理单位负责做好项目部人员到位情况的监理,实行考勤登记,并及时查证和报告非法挂靠和违规转包等问题。
七、建设单位(业主)与施工单位资金来往拨款应按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规定,实行专户拨付,一旦发现擅自改变拨付渠道、擅自调整项目经理,以达到工程转包、挂靠为目的的,财政性资金拨付部门应暂停资金拨付。
八、县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协调监督和项目稽察等综合管理工作。
县建设等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部管理人员的在位情况的监督,组织有关人员不定时的检查,对年度检查中三次及以上不在位、又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项目经理,提请县招标管理机构予以停止三个月至两年不等的投标资格处理。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的来源审查、使用和监督管理,并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算执行情况、结算和投资绩效等情况进行审计。重点项目应实行跟踪审计。
监察机关要对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经常进行监督检查、通报情况,对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九、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及具有行政管理或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一律不得在企业等经营性单位兼职,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事业单位也要加强纪律管理,确保本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不从事兼职取酬活动。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本规定适用于磐安县政府性资金投资的建筑、水利、交通等行业建设工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