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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值和价格综合统计报表制度

发布时间: 2014-10-30 15:14 来源: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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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林牧渔业产值统计制度

 
  ()为准确计算农林牧渔业产值、增加值,客观反映农村经济发展成果,准确计算农业发展速度,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实施宏观管理与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向社会各界提供优质的信息咨询服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制定本报表制度。
 
  ()本报表制度属于国家统计调查,是国家统计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的综合要求。统计内容包含地方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需要的基本统计指标。地方、部门特殊需要的统计资料应通过地方统计调查和部门统计调查收集,并尽量避免与国家统计调查重复。各地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统计口径、计算方法,认真组织实施。
 
  ()本统计报表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等。
 
  ()本统计报表制度的统计范围,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的各种经济组织类型、各个系统的全部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和非农行业单位附属的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单位。军委系统的农业生产(除军马外)也应包括在内,但不包括农业科学试验机构进行的农业生产。
 
  ()本调查制度报告期分为年度报表和定期报表,数据采取条块结合及多种调查方法收集。有关农业、畜牧业主要产品生产情况指标,凡能从国家抽样调查中直接取材的,根据国家农村抽样调查资料填报;林业和渔业生产情况等指标取自于同级业务部门的统计资料;其他农林牧渔业产量指标可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采取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和全面调查相结合的办法,或利用部门统计资料和住户调查资料加工推算。
 
  ()本报表制度实行全国统计分类标准和统一编码,各级统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和国务院主管部门可在本报表制度中增加个别指标和在统计目录中补充个别品种,但不得打乱指标的排列顺序和改变统一编码。
 
  ()本报表制度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中间消耗统计调查制度
 
  ()为客观反映主要农产品中间消耗水平,满足计算农业增加值及农业发展速度的需要,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高质量的数据,分析、反映农业生产效益,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实施管理与调控提供决策依据,向社会各界提供优质的信息咨询服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统计调查制度。
 
  ()本统计调查制度属于国家统计调查,是国家统计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的综合要求。各地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统计口径、计算方法,认真组织实施。
 
  ()本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农林牧渔业中间消耗统计和主要农产品中间消耗调查。
 
  ()本统计调查制度的实施范围,农林牧渔业中间消耗统计范围与农林牧渔业产值统计范围一致,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的各种经济组织类型、各个系统的全部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和非农行业单位附属的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单位。
 
  ()本统计调查制度报告期分为年度报表和定期报表,年度报表采取全面统计方法取得数据,主要农产品中间消耗调查为季节报,采取抽样调查和典型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取得数据。
 
  ()本报表制度实行全国统计分类标准和统一编码,各级统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和国务院主管部门可在本报表制度中增加个别指标和在统计目录中补充个别品种,但不得打乱指标的排列顺序和改变统一编码。
 
  ()本报表制度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农产品价格调查方案
 
  ()为全面反映农产品价格水平,准确把握全国主要农产品生产价格、集贸市场价格走势,用农产品价格信息引导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研究农业市场竞争力与农产品供求状况,满足农业与国民经济核算需要,为各级政府制定农业保护政策与农产品流通政策提供决策依据,向社会各界提供优质的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制定本报表制度。
 
  ()本报表制度属于国家统计调查,它是国家统计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的统一要求。调查内容包含地方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需要的农产品价格指标。地方统计调查和部门统计调查应尽量避免与国家统计调查重复。各地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统计口径、计算方法,认真组织实施农产品价格调查。
 
  ()本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产品生产价格与指数编报、农产品集贸市场价格调查。
 
  ()本统计调查制度的统计范围,包括抽中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产品集贸市场。
 
  ()本调查制度报告期分为季度报表和月度报表,农产品价格、出售数量与金额等资料用抽样调查的方法取得,价格调查采取被抽中单位记账和现场访问相结合的方法。
 
  ()本调查制度实行全国统计分类标准和统一编码,各级统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和国务院主管部门可在本调查制度中增加个别指标和在统计目录中补充个别品种,但不得打乱指标的排列顺序和改变统一编码。
 
  (七)本调查制度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