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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农资连锁经营网络建设专项扶持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4-10-29 17:46 来源: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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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农资连锁经营网络建设专项扶持基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县农资连锁经营网络建设专项扶持基金(以下简称专项扶持基金)合理使用,加快全县农资连锁经营网络建设,根据磐政办[2009]62号《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资连锁经营网络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磐安县农资连锁经营网络建设专项扶持基金由县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全县农资连锁经营网络体系建设。

第二条  专项扶持基金的使用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坚持科学、规范、高效使用,鼓励和支持开展农资连锁经营,培育农资连锁经营核心企业。通过打造农资连锁经营网络体系,进一步规范全县农资市场秩序,促进我县高效生态农业发展。

第三条 使用范围
  主要用于:
  (一)执行国家明令禁止销售或使用的高毒高残留农药品种政策及替代农药的推广;
  (二)新农药、新技术(不包括新型农机具)、有机肥的推广和使用;
  (三)化肥淡季储备、救灾农药储备利息补贴;
  (四)对农资经营人员的培训及生产技术、病虫害防治等农资科技服务;
  (五)庄稼医院建设;

(六)连锁企业的信息化改造;

(七)农资配送中心建设,配送车辆设备、设施的添置;

(八)整顿、规范“六个统一”农资连锁经营,取得显著成效。

      第四条  申请条件

       (一)有工商注册登记、独立核算、管理规范、诚信经营;配备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会计账务健全,会计资料完整;

    (二)实行统一标识、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明码标价、统一台账制度和统一服务规范;

(三)建立农资配送中心,农资连锁门店不少于20家;

(四)当年化肥、农药品种和进货额的配送率均在80%以上的连锁门店占该连锁企业总门店数70%以上;

(五)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坑农害农的行为。

第五条      扶持和奖励标准。

(一)每年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完成全县农资储备和救灾农药储备任务的,按银行贷款的基准利率给予一定的贴息,合计贴息金额不超过4万元;

(二)积极销售县级以上农业部门推广的新农药、替代农药、有机肥和推广使用新技术的,经县农业局、县供销社、县财政局确认,根据推广销售情况视情给予一定奖励;

(三)创建庄稼医院,经验收合格一次性补助每个3000元;每年正常运行经费每个补助1200元;

(四)连锁经营企业进行计算机等网络信息化改造,按当年实际投资总额(凭正式发票)的20%给予补助,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五)农资连锁经营的配送车辆等经营设备或设施,按固定资产新增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补助额最高不超过6万元

(六)农资经营人员培训,每人每次按80元标准补助;

(七)按磐安县农资连锁经营准入标准,实行连锁经营,验收合格后,对连锁经营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0元,一类连锁门店奖励1000元,二类连锁门店奖励800元,三类连锁门店奖励500元;

(八)连锁经营企业和连锁门店进货销售台账规范,经验收合格的;执行国家明令禁止销售或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政策和遵守向社会公开承诺不经销限用农药的,当年度内未出现违规经销现象的,对连锁经营企业给予8000元奖励,一类连锁门店800元奖励,二类连锁门店500元奖励,三类连锁门店200元奖励。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专项扶持基金申报表、申请报告和清单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财务会计报表;

    (四)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申报程序和资金管理

    (一)资金申报:申请企业应在当年12月底前向县农业局上报申报材料;逾期或材料不齐的不予受理。

(二)考核验收:县农业局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会同县财政局、县供销社组成联合考核小组进行考核验收,报县政府审定批准后,下达资金补助文件。

(三)资金拨付:文件下达后,由县财政局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各申报企业。

   (四)申报企业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并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处理。

     第八条 县农业局和县财政局、县供销社要加强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享受资金补助企业,应专款专用。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从次年度开始五年内不得享受专项扶持基金。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局具体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