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施德雨(户主):
你户坐落在磐安县安文镇东溪街7号2202室的房屋属安文镇东溪街南区块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补偿决定方案,现向你户依法公告送达。拟作出补偿决定方案的主要内容为:
一、对被征收人坐落于在磐安县安文镇东溪街7号2202室的房屋实施征收,按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二、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评估结果和补偿方案的规定,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
(一)房屋补偿费为人民币771630元。
(二)装饰装修补偿费为人民币46736元。
(三)设施设备移装费为人民币2476元。
(四)临时安置费为人民币6120元。
(五)搬迁费为人民币1210元。
(六)按时评估奖为人民币2040元。
(七)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为人民币77163元(法院强制执行的,不予补助)。
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为907375元(大写:玖拾万零柒仟叁佰柒拾伍元整)。
如被征收人自领取购房券之日起一年内在城区范围内购买新建住宅房屋的,根据购买房源地点的不同,给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0%-25%的购房补助(以购房券形式补贴)。
三、如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则按补偿方案确定的可供选择的区块房屋内进行产权调换,相应的差价、临时安置费、补助等按照补偿方案的规定进行结算、找补、享受。
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公告期限为10日,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你户应当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意见并选择补偿方式。逾期不选择补偿方式的,补偿方式由补偿决定确定。
联系人: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周黎阳 电话:15867901922; 磐安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杨君华
电话:13758903834
磐安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