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近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通知规定, 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暂免征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据统计,我县99%以上的纳税人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标准,预计可减免费用20多万元。
(县国税局 张周洋 卢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