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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12年3月1 日县第十二届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磐安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生态立县、工业强县、旅居兴县”战略,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
第三条 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科学管理,坚持恪尽职守、廉洁从政,坚持团结协作、真抓实干,坚持政务公开、行政问责。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县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始终保持坚定、清醒、有为的精神状态,牢牢把握科学、民
主、法治的行政原则,大力弘扬为民、务实、清廉的工作作风。
第六条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县长助理)协助县长工作。
第七条 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由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如遇特殊紧急工作和问题,县长可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处置,但事后须向县长办公会议报告。
第八条 副县长(县长助理)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九条 县政府组成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县政府各部门要牢固树立整体意识,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自我加压、狠抓落实,切实维护政令统一。
第十条 县长出差、学习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工作。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县长、副县长可授权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协助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三条 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运用经济、法
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县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 加强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五条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六条 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八条 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收支预决算方案、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规范性文件、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县政府决定的重大事项,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十九条 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包括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必须经过深入调研,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的论证。涉及多个部门的,提请单位要主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履行会签程序。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条 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县政府的决定、命令。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报请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须依法报县政府备案。
第二十五条 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按规定审查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向上一级政府及县人大常委会的报送备案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承办。规范性文件未经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及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
第二十六条 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
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外,应按规定及时公开。
第二十九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和县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它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
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三十二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县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认真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并安排一定的时间下访约访。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和完善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制度,建立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目标考核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建立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做到用前有论证,用时有审批,用后有审计。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
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三十七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三十八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九章 工作安排
第三十九条 县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作出年度工作安排,并下发执行。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县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并向县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县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第四十条 县政府每季度召开一次经济形势分析会,会商经济运行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研究提出解决的办法,推动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第四十一条 县政府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会议,交流工作完成情况及下步工作安排,讨论研究重点、难点问题,督查重大项目进展情况,推进重点工作顺利开展。县政府领导每周做好工作安排,做到重点突出、安排合理。
第四十二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按照县政府的工作部署,做好年度工作计划和季度、月度等阶段性工作安排,并将工作完成情况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及县政府办公室。
第十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三条 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四十四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以临时决定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五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组成,县长召集和主持,组成人员超过半数到会方可召开。邀请县政协、县人武部相关领导列席会议,县政府党组成员和县财政局、县法制办、县监察局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议题涉及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传达和贯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和决议;
(三)讨论报请上级政府审批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提请县委决定的事项;
(五)讨论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和重要事项;
(六)讨论决定全县经济与社会发展方面的重要问题;
(七)讨论决定以县政府名义发布的重要文电和规范性文件;
(八)讨论决定县政府各部门和各镇乡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九)讨论决定县政府管理的人事任免和奖惩事项;
(十)讨论需要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一个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以临时召开。
第四十六条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县政府党组成员和县财政局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县长或受县长委托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省、市政府或有关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精神;
(二)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县长、副县长交流分管工作进展情况;
(四)研究提交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五)研究县政府召开的全县性重要会议的准备事项;
(六)研究向上级领导汇报工作等有关事项;
县长办公会议一般每二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以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第四十七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县长、副县长或经授权的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县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二)研究处理属于县政府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组织实施的业务事项;
(三)研究处理全县性重要活动的协调实施事项;
(四)研究处理具体问题的协调实施事项;
(五)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六)研究处理上级党委、政府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指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第四十八条 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按规定填写《磐安县人民政府会议议题送审表》,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提出意见,送分管副县长审阅,并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县长确定。分管副县长或受委托的县政府办公室正副主任会前应做好充分准备,其中涉及有关部门和镇乡政府的问题,要事先进行充分协调论证,在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讨论。规范性文件草案
必须经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第四十九条 县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须向县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五十条 分管副县长(县长助理)或议题主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除特殊情况外,议题不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
第五十一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县政府领导到会讲话,不邀请各镇乡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县政府批准。
第五十二条 县政府会议的组织工作
(一)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
(二)县政府会议的召开时间、列席人员名单,由县政府办公室请示主持会议的县长或副县长后确定。列席会议的人员要从严控制,并按预约时间到会。指定的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到会,要办理请假手续,未经同意不能自行派其他人员参加。列席人员在参加讨论与本单位有关的议题后即可离席。
(三)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有决议事项的全体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由县长签发后,印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政协领导及县有关部门。县政府专题会议抄告单,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需要报副县长或县长签发。标有“密级”或注明“会后收回”的会议文件,会后即退回县政府办公室。
(四)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不宜公开外,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县长审定。
第五十三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室会议决定事项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县政府办公室应及时督办,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如确需变更,须提请会议进行复议,重新作出决定。
第十一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四条 各部门、各镇乡政府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除县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第五十五条 各部门、各镇乡政府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以及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
第五十六条 县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定的重要行政措施,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重要议案,人事任免,由县长签署或签发。
第五十七条 以县政府名义发文,经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和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签发。
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经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后,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分管副县长签发或核报县长签发。
第五十八条 各部门对县政府交办的文件,应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应直接答复来文单位,并报县政府备案。县政府各部门在主管业务范围内可以向各镇乡政府直接行文。
(二)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要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协商办理,部门之间解决不了的问题,由各综合部门协调解决。各综合部门意见不一致,应将不同意见如实报告县政府,并服从县政府的决
定。
第五十九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县政府批转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发;确需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行文的,应由主办部门拟出文稿,经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按规定程序送县政府签发。
第十二章 资金审批
第六十条 年度财政预算由县财政部门起草,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形成预算草案,报县人大常委会审议、人大批准后,由县财政部门严格执行。
临时急需或新增项目需要追加的经费,由单位向县政府提出申请,经县长阅示后转县财政部门审核,再根据财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分别报县长审批或县长办公会议审批。
政府采购项目资金审批,年初预算已安排的,由县财政部门审批。年初预算未安排不需要县财政追加经费的,按额度分别由县财政部门、分管副县长、县长审批。年初预算未安排但需要县财政追加经费的,按照临时急需或新增项目的程序审批。
专项资金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专款专用。上级文件明确到项目(或科目)的,由县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审核拨付;其中数额较大、情况较为特殊的,应报县政府领导审定后拨付。
第六十一条 政府非税收入根据“核定收支、全额预算、区别对待、分类考核”管理原则,其收支预算报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县财政部门严格执行。资金使用由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请,根据资金用途和性质不同,由县财政部门审批拨付。
第六十二条 加强国有土地出让金的预算管理。其年度财政预算由县财政部门起草,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形成预算草案,报县人大常委会审议、人大批准后,由县财政部门严格执行。
第十三章 纪律和作风
第六十三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六 十四条 县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
第六十五条 县政府领导不为部门和镇乡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县政府领导参加的各种活动,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落实。
第六十六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第六十七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和请假制度,遵守各项政务纪律。各部门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活动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县政府请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按规定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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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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