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 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统一管理自然保护区;
(三)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监测,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
(四)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自然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
(五)组织开展项目编制、申报及实施工作,加强自身能力建设;
(六)组织有关乡(镇)村、单位开展共建共管工作;
(七)在不影响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在指定的范围内组织开展科考、参观、旅游和其它多种经营活动;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有关工作及与保护区相关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