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县政府负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公开办具体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工作。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结果,将作为评定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工作实绩、实施奖惩的依据之一。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目标是:方便基层、方便群众,工作效率得到提高;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严格依法管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得到落实,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加强。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纳入对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群众投诉处理得当。 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
1、是否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定期研究部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明确分管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
2、是否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必须的工作经费,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配备相应的设施。
(二)主动公开情况
1、是否按照要求编制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指南》,并及时更新;
2、是否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梳理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具体内容,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政府网站、公开栏、书式资料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
3、公开程序是否到位,内容是否适当。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1、受理后是否按规定的期限和形式作出答复;
2、档案资料是否齐全、规范;
3、公开的程序是否到位,内容是否适当;
4、工作人员的态度是否热情、耐心。
(四)制度落实情况
1、是否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做好检查考核;
2、是否认真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活动;
3、是否对违反规定行为实行责任追究。
(五)年度报告编报情况
1、是否及时编写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2、是否及时将年度报告报送到县公开办,并在网站上公布。
(六)群众满意情况
1、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满意;
2、对群众投诉做到处理及时、公正,结果公开。
(七) 县政府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年度考核于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
年度考核由县公开办抽调人员组成考核组,采取现场考核、群众评议、综合评审等方式进行。其中现场考核采取"一看、二访、三听、四查、五评"的方式进行,看,主要了解政府信息公开的基础工作情况;访,主要察访工作现状、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听,主要听取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汇报和群众的反映;查,主要检查承诺完成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评,主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第十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县政府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