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7002606233K/2025-60953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文件字号: | 磐民〔2025〕55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文机关: | 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5-09-22 |
统一编号: | 有效性: |
为全面深化殡葬改革,健全殡葬基本服务保障制度,进一步减轻群众治丧负担,根据《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实行群众“身后事”基本服务免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民事〔2024〕35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风护航优化全市殡葬服务专项行动方案(2024年)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决定在《磐安县民政局磐安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全流程免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磐民〔2022〕59号)文件规定的免费项目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群众“身后事”基本服务免费范围。现将扩大后的基本服务免费项目及范围等通知如下:
一、减免对象
磐安籍公民或非磐安籍公民在磐安县域内死亡、并在县殡仪馆办理火化事宜的,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
二、减免的基本服务项目及范围
(一)遗体接运
1.遗体接运费(限磐安县范围内使用县殡仪馆普通接尸车辆接运);
2.接尸袋购置费。
(二)遗体冷藏
1.遗体普通冷藏费(3天内免费);
2.对确有特殊原因的,在磐安县范围内死亡并在磐安县殡仪馆火化的长期冷藏遗体,经逝者家属申请,死者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初审,报县民政局按照相关程序审核后给与减免。
(三)遗体告别(守灵)
1.普通告别厅租用费(30分钟以内);
2.普通守灵厅租用费(2天内免费);
3.绢花花圈租赁费(10只以内)。
(四)遗体火化
1.火化费;
2.骨灰盒购置费(300元内,限在本县殡仪馆内购买);
3.凡在本县殡仪馆内购买骨灰盒选配的骨灰袋、骨灰盖布购置费。
(五)骨灰安葬(放)
1.本县殡仪馆骨灰寄存费(1年以内);
2.指定骨灰堂格位费;
3.指定区域内的海葬(限磐安县户籍人员享受)等节地生态安葬费。
(六)祭扫服务
1.网络祭扫服务费;
2.普通代祭扫服务费(限蝶山陵园)。
以上费用除遗体接运、普通冷藏可用于同类项目抵扣,其他费用不抵扣。
三、减免程序
(一)申请。由申请人(指死者的直系亲属或丧事主办者)向殡葬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出示逝者、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减免。殡葬服务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身份信息进行审核,对符合享受惠民殡葬政策条件的,根据减免项目和标准,由殡葬服务机构在结算费用时直接予以免除。
四、经费保障和结算方式
(一)免除的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超出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标准的费用由丧户支付。
(二)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收费标准以磐安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为准。
(三)对磐安县户籍的城乡居民在外地死亡并在死亡地办理火化的人员,没有享受死亡地殡葬基本项目免费政策的,由县殡仪馆根据死亡地殡仪馆出具的正式发票,按磐安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给予审核报销,费用由县殡仪馆先行支付,统一结账。县殡仪馆应在费用减免的每个季度次月10日前,填写《磐安县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结算清册》一式5份,经县民政部门审核、县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予以拨付。
五、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
(一)经办人对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旦查实虚报而享受殡葬基本项目免费政策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县殡仪馆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做好各项务工作,做到流程公示、制度上墙。在工作过程中,要认真审核经办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按照规定加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
(三)县民政、财政、公安、人力社保、物价、卫健、民宗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县民政、财政应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对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办法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该政策自2025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同时《磐安县民政局磐安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全流程免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磐民〔2022〕59号)废止。
磐安县民政局 磐安县财政局
202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