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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27755924148K/2025-60461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方前镇 生成日期: 2025-07-10

磐安县方前镇政府关于行政执法主体、人员、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5-07-10 15:15    来源:党政综合办公室(综合信息指挥室)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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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省政府令第34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2020号)文件要求,现将磐安县方前镇行政执法主体、人员、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主体

    磐安县方前镇人民政府

    二、执法人员

序号

证件编号

姓名

性别

工作单位

1

11070900152

陈伟伟

磐安县方前镇人民政府

2

11070997213

孔云清

磐安县方前镇人民政府

3

11070900190

陈巍民

磐安县方前镇人民政府

4

11070900013

陈继千

磐安县方前镇人民政府

5

11070997212

孔杨军

磐安县方前镇人民政府

6

11070900192

孔梦君

磐安县方前镇人民政府

7

11070997276

陈光荣

磐安县方前镇人民政府

8

11070997211

何渊钰

磐安县方前镇人民政府

9

11070997210

胡珍珍

磐安县方前镇人民政府

10

11070900011

周仙芳

磐安县方前镇人民政府

11

11070900193

黄莞往

磐安县方前镇人民政府

12

11070900105

孙新望

磐安县方前镇人民政府

13

11070997295

陈晓周

磐安县方前镇人民政府

14

11070997250

曹晓星

磐安县方前镇人民政府

15

11070900191

朱威翔

磐安县方前镇人民政府

16

11070900169

马思旭

磐安县方前镇人民政府

17

11070900102

陈瑶瑶

磐安县方前镇人民政府

18

11070997249

李靖宇

磐安县方前镇人民政府

19

11070997296

陈涵

磐安县方前镇人民政府

20

11070900002

杨卫

磐安县方前镇人民政府

21

11070900007

胡旭华

磐安县方前镇人民政府

22

11070900027

陈华倩

磐安县方前镇人民政府

23

11070900003

董婷

磐安县方前镇人民政府

24

11070997275

曹振军

磐安县方前镇人民政府

25

11070900175

赵施施

磐安县方前镇人民政府

26

11070997294

周文俊

磐安县方前镇人民政府

27

11070900173

卢美娟

磐安县方前镇人民政府

28

11070997181

李英平

磐安县方前镇人民政府

29

11070900006

孔江峰

磐安县方前镇人民政府

30

11070900118

厉剑翔

磐安县方前镇人民政府

31

11070997277

金辉

磐安县方前镇人民政府

32

11070900001

严维龙

磐安县方前镇人民政府

33

11070914092

黄江

磐安县方前镇人民政府

34

11070911038

杨顺洋

磐安县方前镇人民政府

35

11070911031

张金金

磐安县方前镇人民政府


    三、依据

 法律法规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浙江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监察办法》、

 四、程序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1.受理立案;2.调查取证;3.法制审查;4.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5.决定处理意见;6.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9.结案。

 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1.受理申请;2.审查申请材料;3.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救济渠道

 根据 《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磐安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磐安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