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7753019398W/2025-60136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磐安县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5-06-05 |
刘晨翰:
你不服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你的投诉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磐市监不立〔2025〕37号),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审查后于2025年5月22日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金磐政复〔2025〕36号),主要内容为:“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公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熟粉糕点属于冷加工糕点。案涉黄精米糕产品系将米粉熟制后,在常温下进行混合加工的产品,加工方式标注为“冷加工”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在2025年4月14日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磐市监不立〔2025〕37号)”。本机关根据你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的联系地址于2025年5月23日、5月29日两次依法向你邮寄送达(邮件编号分别为1285731373112、1285731349812)。邮政反馈收件人拒收,未能妥投并将信件退回本机关。2025年5月29日、6月4日,经办人拨打你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上载明的手机号码,均无人接听。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金磐政复〔2025〕36号)。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前往磐安县司法局(地址:浙江省磐安县安文街道溪文村安里,联系电话:0579-84666685)领取行政复议决定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
如你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书,可在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