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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277392082489/2024-57792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磐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生成日期: 2024-04-15

磐安县发改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我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4-04-15 11:18    来源:磐安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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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发改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我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美好期盼,结合我县实际,县发改局牵头制定了《关于调整我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如有意见或建议,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磐安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panan.gov.cn/art/2024/4/15/art_1229420615_4150621.html),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磐安县安文街道龙山路1号磐安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邮编:3223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869003120@qq.com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416日至2024426日。

联系电话:0579-84662363  发改局物价科。

 

磐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415

 

 

关于调整我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等

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公办幼儿园: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促进幼教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价费〔2012368号),《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金华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金价费管〔201359号)等规定,现就调整我县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保教费。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按等级收费,日托保教费标准为:省一级幼儿园750/月,省二级幼儿园640/月,省三级幼儿园和准办级500/月。各幼儿园收费可根据城乡差别、幼儿园办学条件、招生情况等因素在20%幅度内下浮。

托班和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保教费(托育费)、20人及以下班级(小班化)的保教费标准可在公办幼儿园日托保教费的基础上上浮,幅度不超过30%

(二)服务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完成正常的保教任务外,为在园幼儿组织活动和按照幼儿在园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包括伙食费、生活用品费和其他必要的服务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可以按学期预收,实行单独立账,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营利。

(三)代管费。代管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的教育和生活,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幼儿园代管费项目包括操作材料费、交通费、保健费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代管费标准为150/学期,实行单独立账,按实结算,多退少不补,学期结束时以明细清单形式向幼儿家长公布。

二、其他规定

(一)幼儿园首次为幼儿家长办理各类证、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补办时可以按成本收取工本费。

(二)保教费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三)优惠措施。纳入资助减免对象的幼儿保教费等资助减免,按同级教育、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未规定的事项按《金华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等省市规定执行。

收费标准调整后,各幼儿园应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执行时间

上述收费标准自2024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磐发改价格〔20201号)同时废止。

 

磐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磐安县教育局  磐安县财政局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