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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277559109857/2024-57793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体裁分类: 通知
文件字号: 磐政办〔2024〕8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文机关: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04-07
统一编号: GPAD01-2024-0001 有效性: 有效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4-15 15:10    来源:磐安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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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宣布废止和决定修改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要求,对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涉及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减免的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县政府同意,决定修改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修改后继续有效。涉及按年度执行的政策自2023年度起停止执行。现将上述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对照本通知,及时清理本乡镇(街道)、本部门制定的相关配套政策文件。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决定修改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件)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日


附件


决定修改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件)


一、《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磐安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磐政〔2022〕91号)

(一)将文件名称修改为“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磐安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二)将首段“为充分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进一步引导企业树立‘以亩产论英雄’的发展理念,促进土地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修改为“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精神,经县政府研究,现将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调整如下”。

(三)将“一、指导思想 以推进磐安经济转型升级为目标,建立以‘亩产论英雄’为导向的评价机制,完善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加大对税收贡献大、发展前景好、转型升级步伐快的企业的扶持力度,引导企业合理、集约节约利用土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修改为“一、土地等级范围 一级土地:县城行政区域,即安文街道范围内的土地。二级土地:新城区、原磐安工业园区范围内的土地。三级土地:除一级二级土地范围之外的其他建制镇、街道的土地。”

(四)将“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结合我县实际,将我县土地等级划分为三级,具体划分范围及税额标准如下:一级土地:县城行政区域,即安文街道范围内的土地。适用税额标准为8元/m2。二级土地:新城区、磐安工业园区范围内的土地。适用税额标准为6元/m2。三级土地:除一级二级土地范围之外的其他建制镇、街道的土地。适用税额标准为4元/m2。”修改为“二、税额标准 一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8元;二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三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4元。”

(五)删除“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 (一)适用对象  纳入我县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及服务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二)减免方式 当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比例按照上一年度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或服务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类。A类企业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100%的减免优惠,B类企业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85%的减免优惠,C类、D类企业不予减免。(三)其他规定 1.因偷逃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或存在拖欠税费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政策。2.垄断及部分特殊行业不享受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政策,具体包括石油化工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房地产开发和销售、供电行业、采掘行业、烟草行业及其他垄断或限制性行业。”

(六)删除“四、工作要求 1.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按照‘受理企业申请、联动部门核实、规定程序办理、减免政策兑现’的规程执行。2.县经商局负责向税务部门提供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清册;县发改局负责向税务部门提供服务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清册。”

二、《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磐政办〔2022〕49 号)

(一)删除第五条第一段中的“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删除第五条第三段“实施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A类企业按100%减免,B类企业按80%减免,C、D 类企业不予减免”。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