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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示

发布时间: 2023-09-25 10:54 来源: 磐安县文广旅体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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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的文件规定,现将我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示如下:

文化和旅游事项行政处罚

序号

事项代码

监管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依据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标准

裁量基准来源

备注

1

330222001000

对娱乐场所不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2022-05-13 第二十五条  娱乐场所应当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 第三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警告,并处8500元(含)以上1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警告,并处6500元以上8500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警告,并处5000元(含)以上6500元(含)以下的罚款

2

330222002000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域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备案手续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2011-04-01 第十三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重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4万元(含)以上3万元(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含)以上1.6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3

330222003000

对娱乐场所因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罚款、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20-11-29第五十三条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从重

停业整顿5个月(含)以上至6个月(含)以下;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停业整顿4个月以上至5个月以下

从轻

停业整顿3个月(含)以上至4个月(含)以下

4

330222005000

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其他公益性演出的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2022-05-13第二十二条     举办募捐义演,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参加募捐义演的演职人员不得获取演出报酬;演出举办单位或者演员应当将扣除成本后的演出收入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不得从中获取利润。   演出收入是指门票收入、捐赠款物、赞助收入等与演出活动相关的全部收入。演出成本是指演职员食、宿、交通费用和舞台灯光音响、服装道具、场地、宣传等费用。   募捐义演结束后10日内,演出举办单位或者演员应当将演出收支结算报审批机关备案。   举办其他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所述方式的公益性演出,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20-11-29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从重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4倍(含)以上10倍(含)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6倍以上9.4倍以下的罚款

从轻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含)以上8.6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8.5万元(含)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一般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含)以上6.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5

330222006000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22-03-29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4.1倍(含)以上5倍(含)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9倍以上4.1倍以下的罚款

从轻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含)以上2.9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500元(含)以上1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一般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500元以上8500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含)以上6500元(含)以下的罚款

6

330222009000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等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22-03-29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  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  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  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  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从重

警告,可并处1.05万元(含)以上1.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警告,可并处4500元以上1.0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警告,可并处4500元(含)以下的罚款

7

330222010000

对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等的行政处罚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2004-07-01 第二十五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 (三)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的; (四)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 (五)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

从重

警告,并处7000元(含)以上1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警告,并处3000元(含)以下的罚款

8

330222011000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等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国务院  2000-09-25 第十五条   第一款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条  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2011-04-01 第十六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 (一)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  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  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  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  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  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八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重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4万元(含)以上3万元(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含)以上1.6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处700元(含)以上1000元(含)以下罚款

一般

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从轻

处300元(含)以下罚款

9

330222013000

对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2022-05-13第十五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文件。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当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文件。对经批准的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活动,演出举办单位还应当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文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演出活动不得举行。《条例》第二十条所称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是指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所称演出场所合格证明,是指由演出举办单位组织有关承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作出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申请举办需要未成年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20-11-29   第十六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二)  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三)  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重新报批。  第二十条 审批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的下列文件:  (一)  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二)  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三)  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从重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4倍(含)以上10倍(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6倍以上9.4倍以下的罚款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含)以上8.6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5万元(含)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含)以上6.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10

330222015000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地址、域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的,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2011-04-01 第十三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或者备案手续。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地址、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从重

拒不改正的

处700元(含)以上1000元(含)以下罚款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从轻

处300元(含)以下罚款

11

330222016000

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等的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20-11-29 第十三条     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从重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4倍(含)以上3倍(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6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倍(含)以上1.6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4万元(含)以上3万元(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含)以上1.6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12

330222017000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22-03-29第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  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  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  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三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情节严重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13

330222018000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20-11-29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不得伪造、变造营业性演出门票或者倒卖伪造、变造的营业性演出门票。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重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4倍(含)以上10倍(含)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6倍以上9.4倍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含)以上8.6倍(含)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从重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5万元(含)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含)以上6.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14

330222020000

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等的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20-11-29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从重

情节严重

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

从轻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15

330222021000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20-11-29  第十七条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提供演出场地,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取得的批准文件;不得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演出场地。 第四十四条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4倍(含)以上5倍(含)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6倍以上4.4倍以下的罚款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含)以上3.6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4万元(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6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含)以上3.6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16

330222022000

对娱乐场所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20-11-29 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情节严重

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7万元(含)以上2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含)以上1.3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17

330222023000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未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2011-04-01 第十六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 (一)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  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  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  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  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  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九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 第三十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从重

警告,并处7000元(含)以上1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警告,并处3000元(含)以下的罚款

18

330222024000

对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20-11-29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二)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三)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2022-05-13第二十三条  在演播厅外从事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从重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4倍(含)以上10倍(含)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6倍以上9.4倍以下的罚款

从轻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含)以上8.6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8.5万元(含)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一般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含)以上6.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19

330222025000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自审制度等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2011-04-01 第十八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合法性。 第二十九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从重

处1.4万元(含)以上2万元(含)以下罚款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处6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处6000元(含)以下罚款

20

330222026000

对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20-11-29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  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 (二)  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 (三)  以假唱欺骗观众的; (四)  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观众有权在退场后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损失;演出举办单位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追偿。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2022-05-13 第五十一条     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从重

处8500元(含)以上1万元(含)以下罚款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处6500元以上8500元以下罚款

从轻

处5000元(含)以上6500元(含)以下罚款

21

330222027000

对以政府或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20-11-29  第四十八条     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从重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4倍(含)以上5倍(含)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6倍以上4.4倍以下的罚款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含)以上3.6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4万元(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6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含)以上3.6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22

330222028000

对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2016-03-15 第五条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从重

可根据情节轻重处7000元(含)以上10000元(含)以下罚款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从轻

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元(含)以下罚款

23

330222029000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未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20-11-29  第二十五条     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

警告,并处8.5万元(含)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警告,并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警告,并处5万元(含)以上6.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

警告,并处8500元(含)以上10000元(含)以下的罚款

一般

警告,并处6500元以上8500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警告,并处5000元(含)以上6500元(含)以下的罚款

24

330222030000

对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20-11-29  第八条     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警告,并处2.4万元(含)以上3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警告,并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警告,并处1万元(含)以上1.6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25

330222031000

对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2022-05-13 第二十六条     营业性演出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   前款所称假唱、假演奏是指演员在演出过程中,使用事先录制好的歌曲、乐曲代替现场演唱、演奏的行为。   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唱、演奏行为进行监督,并作出记录备查。记录内容包括演员、乐队、曲目的名称和演唱、演奏过程的基本情况,并由演出举办单位负责人和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从重

处2100元(含)以上3000元(含)以下罚款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处900元以上2100元以下罚款

从轻

处900元(含)以下罚款

26

330222032000

对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20-11-29 第四十六条  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27

330222035000

对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2022-05-13 第二十三条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办理演出申报手续; (二)  安排演出节目内容; (三)  安排演出场地并负责演出现场管理; (四)  确定演出票价并负责演出活动的收支结算; (五)  依法缴纳或者代扣代缴有关税费; (六)  接受文化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七)  其他依法需要承担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举办单位应当负责统一办理外国或者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个人的入出境手续,巡回演出的还要负责其全程联络和节目安排。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20-11-29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不得伪造、变造营业性演出门票或者倒卖伪造、变造的营业性演出门票。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重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4倍(含)以上10倍(含)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6倍以上9.4倍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含)以上8.6倍(含)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从重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5万元(含)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含)以上6.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28

330222036000

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2022-05-13第二十二条     娱乐场所不得为未经文化主管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   娱乐场所招用外国人从事演出活动的,应当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处8500元(含)以上1万元(含)以下罚款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处6500元以上8500元以下罚款

从轻

处5000元(含)以上6500元(含)以下罚款

29

330222037000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备案编号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2011-04-01 第十二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第二十三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从重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处7000元(含)以上1万元(含)以下罚款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处3000元以上7000以下罚款

从轻

处3000元(含)以下罚款

从重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拒不改正

处350元(含)以上500元(含)以下罚款

一般

处150元以上350元以下罚款

从轻

处150元(含)以下罚款

30

330222038000

对演出举办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20-11-29  第四十九条     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从重

处违法所得4.4倍(含)以上5倍(含)以下罚款;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处违法所得3.6倍以上4.4倍以下罚款

从轻

处违法所得3倍(含)以上3.6倍(含)以下罚款

31

330222039000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等行为,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22-03-29 第三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  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二)  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  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四)  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五)  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情节严重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32

330222041000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等的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20-11-29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2022-05-13第二十一条     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  不得设置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 (二)  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三)  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三十条  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从重

处8500元(含)以上1万元(含)以下罚款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处6500元以上8500元以下罚款

从轻

处5000元(含)以上6500元(含)以下罚款

33

330222042000

对娱乐场所未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限入标志的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20-11-29 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警告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34

330222043000

对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文化主管部门或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的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2022-05-13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处2.1万元(含)以上3万元(含)以下罚款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处9000元(含)以下罚款

35

330222044000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2022-05-13第二十五条  营业性演出活动经批准后方可出售门票。 第五十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处2.1万元(含)以上3万元(含)以下罚款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处9000元(含)以下罚款

36

330222046000

对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20-11-29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二)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三)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2022-05-13第十九条  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在上述场所举办驻场涉外演出,应当报演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从重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4倍(含)以上10倍(含)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6倍以上9.4倍以下的罚款

从轻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含)以上8.6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8.5万元(含)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一般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含)以上6.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37

330222047000

对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20-11-29  第五十一条     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38

330222048000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限入标志,标志未注明举报电话的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2022-05-13 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举报电话。 第三十三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警告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39

330222049000

对经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20-11-29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2022-05-13 第十七条  经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的,举办单位或者与其合作的具有涉外演出资格的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在演出日期10日前,持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增加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警告,可以并处2.1万元(含)以上3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警告,可以并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警告,可以并处9000元(含)以下的罚款

40

330222050000

对所经营的艺术品未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等的行政处罚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2016-03-15 第九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对所经营的艺术品应当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 (二)  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法律、法规要求有明确期限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第十一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鉴定、评估的事项,鉴定、评估的结论适用范围以及被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  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 (三)  书面出具鉴定、评估结论,鉴定、评估结论应当包括对委托艺术品的全面客观说明,鉴定、评估的程序,做出鉴定、评估结论的证据,鉴定、评估结论的责任说明,并对鉴定、评估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四)  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不得少于5年。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从重

处2.1万元(含)以上3万元(含)以下罚款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处9000元(含)以下罚款

41

330222051000

对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经营艺术品的行政处罚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2016-03-15 第六条     禁止经营含有以下内容的艺术品: (一)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  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  宣扬恐怖活动,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  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  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  蓄意篡改历史、严重歪曲历史的; (十一)  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     禁止经营以下艺术品: (一)  走私、盗窃等来源不合法的艺术品; (二)  伪造、变造或者冒充他人名义的艺术品; (三)  除有合法手续、准许经营的以外,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动物、植物、矿物、金属、化石等为材质的艺术品; (四)  国家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艺术品。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从重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7倍(含)以上3倍(含)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3倍以上2.7倍以下的罚款

从轻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含)以上2.3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7万元(含)以上2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一般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含)以上1.3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42

330222052000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2011-04-01 第十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  备案表; (二)  章程; (三)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四)  域名登记证明; (五)  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从重

处700元(含)以上1000元(含)以下罚款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从轻

处300元(含)以下罚款

43

330222053000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20-11-29 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从重

情节严重

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

从轻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44

330222054000

对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2022-05-13 第十八条  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20-11-29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二)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三)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重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4倍(含)以上10倍(含)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6倍以上9.4倍以下的罚款

从轻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含)以上8.6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8.5万元(含)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一般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含)以上6.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45

330222055000

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退出演出等的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20-11-29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  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 (二)  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 (三)  以假唱欺骗观众的; (四)  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观众有权在退场后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损失;演出举办单位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追偿。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对“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处罚

处8.5万元(含)以上10万元(含)以下罚款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处5万元(含)以上6.5万元(含)以下罚款

从重

对“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处罚

处8500元(含)以上1万元(含)以下罚款

一般

处6500元以上8500元以下罚款

从轻

处5000元(含)以上6500元(含)以下罚款

46

330222056000

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20-11-29 第七条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第九条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警告,并处8500元(含)以上1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警告,并处6500元以上8500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警告,并处5000元(含)以上6500元(含)以下的罚款

47

330222057000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2011-04-01 第十五条     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活动应当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施,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   文化部应当自受理内容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批准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的批准文号,不得擅自变更产品名称或者增删产品内容。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在国内经营的,进口单位应当报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决定终止进口的,文化部撤销其批准文号。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的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自正式经营起30日内报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从重

处1.4万元(含)以上2万元(含)以下罚款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处6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处6000元(含)以下罚款

48

330222059000

对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2022-05-13第四十二条  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由负责审批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处2.1万元(含)以上3万元(含)以下罚款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处9000元(含)以下罚款

49

330222060000

对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20-11-29 第二十五条  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4倍(含)以上10倍(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6倍以上9.4倍以下的罚款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含)以上8.6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5万元(含)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含)以上6.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50

330222061000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等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22-03-29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  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  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三)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四)  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五)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从重

警告,可并处1.05万元(含)以上1.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警告,可并处4500元以上1.0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警告,可并处4500元(含)以下的罚款

51

330222064000

对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等的行政处罚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2016-03-15 第八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有以下经营行为: (一)  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的; (二)  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的; (三)  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的; (四)  未经批准,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 (五)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从重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7倍(含)以上3倍(含)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3倍以上2.7倍以下的罚款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含)以上2.3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7万元(含)以上2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含)以上1.3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52

330222066000

对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的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20-06-23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从重

拒不改正

处7000元(含)以上1万元(含)以下罚款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从轻

处3000元(含)以下罚款

53

330222067000

对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的,适用《条例》第三章的规定。未经批准,旅行社不得引进外商投资。 第二十三条     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   (二)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可处70000元(含)以上1万元(含)以下罚款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可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从轻

可处3000元(含)以下罚款

54

330222071000

对旅行社、导游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04-25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第九十八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导游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2017-11-01 第二十三条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  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四)  以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等方式,诱骗旅游者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五)  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等消费项目; (六)  获取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相关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二条     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六)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从重

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3.8倍(含)以上5倍(含)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1.46万元(含)以上2万元(含)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2.2倍以上3.8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7400元以上1.46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1倍(含)以上2.2倍(含)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含)以上7400元(含)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从重

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1.9万元(含)以上30万元(含)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1.46万元(含)以上2万元(含)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1.1万元以上21.9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7400元以上1.46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含)以上11.1万元(含)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含)以上7400元(含)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55

330222074000

对旅行社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  2016-12-01 第十二条     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应当制作安全信息卡。   安全信息卡应当包括旅游者姓名、出境证件号码和国籍,以及紧急情况下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使用中文和目的地官方语言(或者英文)填写。   旅行社应当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随身携带,并告知其自行填写血型、过敏药物和重大疾病等信息。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从重

一般情形

警告,可并处1400元(含)以上2000元(含)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警告,可并处6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警告,可并处600元(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

情节严重

处7600元(含)以上10000元(含)以下罚款

一般

处4400元以上7600元以下罚款

从轻

处2000元(含)以上4400元(含)以下罚款

56

330222076000

对旅行社或旅游行业组织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处罚

导游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2018-01-01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  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 (七)  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有前款第(一)项和第(七)项规定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从重

一般情形

可处700元(含)以上1000元(含)以下罚款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可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从轻

可处300元(含)以下罚款

从重

情节严重

可处3800元(含)以上5000元(含)以下罚款

一般

可处22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罚款

从轻

可处1000元(含)以上2200元(含)以下罚款

57

330222078000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行政处罚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9-10-01 第二十三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从重

处2.13万元(含)以上3万元(含)以下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警告直至停业整顿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处9700元以上2.13万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从轻

处1000元(含)以上9700元(含)以下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58

330222079000

对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的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9-05-01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处7.6万元(含)以上10万元(含)以下罚款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处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处2万元(含)以上4.4万元(含)以下罚款

59

330222086000

对旅行社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行政处罚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  2016-12-01 第十一条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发现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更换。 第三十四条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从重

一般情形

警告,可并处1400元(含)以上2000元(含)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警告,可并处6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警告,可并处600元(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

情节严重

处7600元(含)以上10000元(含)以下罚款

一般

处4400元以上7600元以下罚款

从轻

处2000元(含)以上4400元(含)以下罚款

60

330222087000

对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20-11-29 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第四十条     旅行社对接待旅游者的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将旅游目的地接受委托的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告知旅游者。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从重

处7.6万元(含)以上10万元(含)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处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处2万元(含)以上4.4万元(含)以下罚款

61

330222089000

对领队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的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第三十五条     领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领队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可处7000元(含)以上1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可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可处3000元(含)以下的罚款

62

330222091000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10-01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8倍(含)以上5倍(含)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1.46万元(含)以上2万元(含)以下罚款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2倍以上3.8倍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7400元以上1.46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含)以上2.2倍(含)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含)以上7400元(含)以下罚款

从重

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3万元(含)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1.46万元(含)以上2万元(含)以下罚款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7400元以上1.46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含)以上3.7万元(含)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含)以上7400元(含)以下罚款

63

330222093000

对组团社或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行政处罚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2-07-01 第十六条  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应当要求境外接待社按照约定的团队活动计划安排旅游活动,并要求其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境外接待社违反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根据前款规定提出的要求时,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应当予以制止。 第三十条  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由旅游行政部门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导游证;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组团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导游证。

从重

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4.1倍(含)以上5倍(含)以下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导游证;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组团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导游证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9倍以上4.1倍以下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导游证

从轻

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含)以上2.9倍(含)以下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导游证

64

330222094000

对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等的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9-05-01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   (二)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三)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从重

停业整顿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停业整顿2个月

从轻

停业整顿1个月

65

330222095000

对导游执业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行政处罚

导游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2018-01-01 第三十四条     导游执业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导游执业许可。

警告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66

330222096000

对未经许可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的行政处罚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2013-10-01 第十二条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或者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10-01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除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46万元(含)以上2万元(含)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除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7400元以上1.46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除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含)以上7400元(含)以下罚款

67

330222098000

对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20-11-29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2009-05-03 第二十二条     服务网点应当在设立社的经营范围内,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

从重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8倍(含)以上5倍(含)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2倍以上3.8倍以下的罚款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含)以上2.2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

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8万元(含)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含)以22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68

330222099000

对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为导游证申请人申请取得导游证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处罚

导游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2018-01-01 第三十六条     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为导游证申请人申请取得导游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从重

可处3500元(含)以上5000元(含)以下罚款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可处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从轻

可处1500元(含)以下罚款

69

330222100000

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9-05-01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从重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8倍(含)以上5倍(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2倍以上3.8倍以下的罚款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含)以上2.2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

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8万元(含)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含)以上22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70

330222101000

对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的行政处罚

导游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2018-01-01 第二十五条     旅行社应当按要求将本单位具备领队条件的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报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者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删除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中不具备领队条件的领队信息;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从重

拒不改正

可处3500元(含)以上5000元(含)以下罚款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可处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从轻

可处1500元(含)以下罚款

71

330222103000

对组团社或旅游团队领队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行政处罚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2-07-01 第十四条     组团社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第十八条  旅游团队领队在带领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组团社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第二十九条  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组团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直至吊销其导游证;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从重

旅行社

处7.6万元(含)以上10万元(含)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1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含)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处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处2万元(含)以上4.4万元(含)以下罚款

从重

导游人员、领队人员

处1.52万元(含)以上2万元(含)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

一般

处8800元以上1.52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处4000元(含)以上8800元(含)以下罚款

72

330222104000

对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等的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9-05-01 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三)签约地点和日期;   (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   (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   (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   (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从重

处7.6万元(含)以上10万元(含)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处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处2万元(含)以上4.4万元(含)以下罚款

73

330222105000

对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行政处罚

导游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2018-01-01 第三十五条  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可处7600元(含)以上1万元(含)以下罚款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可处4400元以上7600元以下罚款

从重

可处2000元(含)以上4400元(含)以下罚款

74

330222106000

对旅行社未按规定为出境或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导游全程陪同等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10-01 第九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  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二)  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 (三)  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四)  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从重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65万元(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600元(含)以上2万元(含)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400元以上14600元以下罚款

从重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含)以上1.85万元(含)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含)以上7400元(含)以下罚款

75

330222107000

对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收受其财物的行政处罚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2-07-01 第二十条  旅游团队领队不得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不得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及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 第三十一条  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 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其导游证。

从重

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4.1倍(含)以上5倍(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其导游证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2.9倍以上4.1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

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2倍(含)以上2.9倍(含)以下的罚款

76

330222108000

对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接待服务能力的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第三十八条  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其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应当符合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和接待服务能力的要求。 第六十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1倍(含)以上3倍(含)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0.9倍以上2.1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从重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0.9倍(含)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从重

没有违法所得

处7000元(含)以上1万元(含)以下罚款

一般

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从重

处3000元(含)以下罚款

77

330222110000

对未取得导游证或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10-01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从重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300元(含)以上1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700元以上7300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含)以上3700元(含)以下的罚款

78

330222112000

对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9-05-01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   (一)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10-01 第八十一条  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从重

旅行社

处7.6万元(含)以上10万元(含)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1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含)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处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处2万元(含)以上4.4万元(含)以下罚款

从重

导游人员、领队人员

处1.52万元(含)以上2万元(含)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

一般

处8800元以上1.52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处4000元(含)以上8800元(含)以下罚款

79

330222113000

对旅行社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行政处罚

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二)  出境旅游; (三)  边境旅游;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五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除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46万元(含)以上2万元(含)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除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7400元以上1.46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除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含)以上7400元(含)以下罚款

80

330222115000

对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第五十条     旅行社应当妥善保存《条例》规定的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以备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   前款所称的合同及文件、资料的保存期,应当不少于两年。   旅行社不得向其他经营者或者个人,泄露旅游者因签订旅游合同提供的个人信息;超过保存期限的旅游者个人信息资料,应当妥善销毁。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1倍(含)以上3倍(含)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0.9倍以上2.1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0.9倍(含)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从重

没有违法所得

处7000元(含)以上1万元(含)以下罚款

一般

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从轻

处3000元(含)以下罚款

81

330222117000

对导游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等的行政处罚

导游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2018-01-01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  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 (二)  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的; (三)  未更换导游身份标识的; (四)  不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 (五)  未按规定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的; (六)  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旅游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七)  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从重

一般情形

可处700元(含)以上1000元(含)以下罚款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可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从轻

可处300元(含)以下罚款

从重

情节严重

可处3800元(含)以上5000元(含)以下罚款

一般

可处22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罚款

从轻

可处1000元(含)以上2200元(含)以下罚款

82

330222120000

对导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行政处罚

导游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2018-01-01 第三十四条     导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除依法撤销相关证件外,可以由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导游执业许可。

从重

可处3800元(含)以上5000元(含)以下罚款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可处22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罚款

从轻

可处1000元(含)以上2200元(含)以下罚款

83

330222121000

对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且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20-11-29 第十三条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10-01 第三十一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84

330222122000

对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有相关违规情形,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我国驻外机构报告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10-01 第十六条     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第五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第九十九条  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从重

处3.65万元(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6万元(含)以上2万元(含)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情节严重,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处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400元以上1.46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从轻

处5000元(含)以上1.85万元(含)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含)以上7400元(含)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85

330222123000

对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20-11-29 第二十七条  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处3.8万元(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罚款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处1万元(含)以上2.2万元(含)以下罚款

86

330222124000

对旅行社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第三十九条     同一旅游团队中,旅行社不得由于下列因素,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   (一)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   (二)旅游者存在的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但旅行社提供了与其他旅游者相比更多的服务,或者旅游者主动要求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处7000元(含)以上1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处3000元(含)以下的罚款

87

330222127000

对外商投资企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政处罚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2013-10-01 第十二条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或者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作出。 旅行社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9-05-01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10-01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8倍(含)以上5倍(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2倍以上3.8倍以下的罚款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含)以上2.2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

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8万元(含)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含)以上22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88

330222128000

对未被指定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或旅行社及从业人员违反《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2006-04-16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被指定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或者旅行社及从业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根据《旅游法》和《旅行社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由旅游主管部门根据《旅游法》和《旅行社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89

330222129000

对导游人员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04-25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2013-05-12第十二条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或者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作出。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9-05-14第十八条  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

处2.13万元(含)以上3万元(含)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处9700元以上2.13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从轻

处1000元(含)以上9700元(含)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90

330222130000

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等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10-01 第九十七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  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二)  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三)  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从重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8倍(含)以上5倍(含)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6万元(含)以上2万元(含)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2倍以上3.8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400元以上1.46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含)以上2.2倍(含)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含)以上7400元(含)以下罚款

从重

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65万元(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6万元(含)以上2万元(含)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400元以上1.46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含)以上1.8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含)以上7400元(含)以下罚款

91

330222131000

对旅行社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9-05-01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2013-10-01第十二条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或者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10-01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8倍(含)以上5倍(含)以下的罚款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2倍以上3.8倍以下的罚款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含)以上2.2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

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8万元(含)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含)以22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92

330222135000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22-03-29 第七条  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8.5倍(含)以上10倍(含)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6.5倍以上8.5倍以下的罚款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含)以上6.5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

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3.8万元(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含)以上2.2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93

330222136000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等的行政处罚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2016-03-15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及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从重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处违法经营额2.7倍(含)以上3倍(含)以下罚款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处违法经营额2.3倍以上2.7倍以下罚款

从轻

处违法经营额2倍(含)以上2.3倍(含)以下罚款

从重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处1.7万元(含)以上2万元(含)以下罚款

一般

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处1万元(含)以上1.3万元(含)以下罚款

94

330222137000

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20-11-29 第九条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2022-5-13第二十八条 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95

330222138000

对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的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20-11-29 第四十四条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4倍(含)以上5倍(含)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6倍以上4.4倍以下的罚款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含)以上3.6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4万元(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6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含)以上3.6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96

330222139000

对演出经纪机构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的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20-11-29 第四十九条    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从重

处违法所得4.4倍(含)以上5倍(含)以下罚款;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处违法所得3.6倍以上4.4倍以下罚款

从轻

处违法所得3倍(含)以上3.6倍(含)以下罚款

97

330222140000

对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的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20-11-29 第四十九条    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职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

从重

处违法所得4.4倍(含)以上5倍(含)以下罚款;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处违法所得3.6倍以上4.4倍以下罚款

从轻

处违法所得3倍(含)以上3.6倍(含)以下罚款

98

330222141000

对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等的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20-11-29  第十三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重新报批。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警告,可并处2.1万元(含)以上3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警告,可并处0.9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警告,可并处0.9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99

330222142000

对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的同意,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的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第四十一条     未经旅游者同意的,旅行社不得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的同意,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旅行社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9-05-01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从重

处7.6万元(含)以上10万元(含)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处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处2万元(含)以上4.4万元(含)以下罚款

100

330222143000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等的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20-11-29第六条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文艺表演团体。   外商投资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外商投资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以及由内地方控股的文艺表演团体;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   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大陆投资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文艺表演团体。   依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依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依照本条规定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还应当遵守我国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     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可以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也可以参加营业性组台演出。   营业性组台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但是,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可以在本单位经营的场所内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   演出经纪机构可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行纪活动;个体演出经纪人只能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 第十四条     除演出经纪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但是,文艺表演团体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可以邀请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从重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4倍(含)以上10倍(含)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6倍以上9.4倍以下的罚款

从轻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含)以上8.6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8.5万元(含)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一般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含)以上6.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101

330222145000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承办单位、常设工作机构和人员配备、艺术考级内容、考官回避不符合规定以及阻挠抗拒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2004-07-01 第二十六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一)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 (三)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艺术考级内容的; (四)未按照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 (五)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

从重

警告,并处2.1万元(含)以上3万元(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警告,并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警告,并处9000元(含)以下的罚款

102

330222146000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行政处罚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9-05-14 第十一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第二十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从重

情节严重

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停业整顿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

从轻

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

103

330222147000

对旅行社给予或收受贿赂,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10-01 第一百零四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104

330222148000

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10-01 第一百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一)  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二)  拒绝履行合同的; (三)  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从重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6万元(含)以上2万元(含)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400元以上1.46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从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含)以上7400元(含)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105

330222149000

对旅行社、导游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或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的行政处罚

导游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2017-11-01 第二十三条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  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绝履行旅游合同; 第三十二条     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五)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04-25 第六十九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第一百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一)  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二)  拒绝履行合同的; (三)  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从重

处21.9万元(含)以上30万元(含)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6万元(含)以上2万元(含)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造成严重后果,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处11.1万元以上21.9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400元以上1.46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从轻

处3万元(含)以上11.1万元(含)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含)以上7400元(含)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106

330222150000

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有推荐或安排不合格的经营场所的行政处罚

导游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2018-01-01 第三十二条     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七)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从重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8倍(含)以上5倍(含)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6万元(含)以上2万元(含)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2倍以上3.8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400元以上1.46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含)以上2.2倍(含)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含)以上7400元(含)以下罚款

从重

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65万元(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6万元(含)以上2万元(含)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400元以上1.46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含)以1.8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含)以上7400元(含)以下罚款

107

330222151000

对组团社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等的行政处罚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一)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二)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三)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四)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五)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六)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的。

从重

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

从轻

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

108

330222153000

对旅行社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9-05-01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从重

处7.6万元(含)以上10万元(含)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处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处2万元(含)以上4.4万元(含)以下罚款

109

330222154000

对旅行社未根据风险级别采取相应措施的行政处罚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  2016-12-01 第十八条     风险提示发布后,旅行社应当根据风险级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  四级风险的,加强对旅游者的提示。 (二)  三级风险的,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  二级风险的,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已在风险区域的,调整或者中止行程。 (四)  一级风险的,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组织已在风险区域的旅游者撤离。   其他旅游经营者应当根据风险提示的级别,加强对旅游者的风险提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妥善安置旅游者,并根据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暂停或者关闭易受风险危害的旅游项目或者场所。 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不采取相应措施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从重

一般情形

处1400元(含)以上2000元(含)以下罚款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处6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罚款

从轻

处600元(含)以下罚款

从重

情节严重

处7600元(含)以上1万元(含)以下罚款

一般

处4400元以上7600元以下罚款

从轻

处2000元(含)以上4400元(含)以下罚款

110

330222155000

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有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10-01 第九十七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  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从重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6万元(含)以上2万元(含)以下罚款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400元以上1.46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含)以上7400元(含)以下罚款

111

330222157000

对旅行社、导游安排旅游者参观或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活动的行政处罚

导游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2017-11-01 第二十三条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第三十二条     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四)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2015-03-13 第三十三条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04-25 第一百零一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从重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4.6万元(含)以上20万元(含)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6万元(含)以上2万元(含)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情节严重,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7.4万元以上14.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400元以上1.46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含)以上7.4万元(含)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含)以上7400元(含)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112

330222160000

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未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未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的行政处罚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9-10-01 第二十一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 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导游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2018-01-01 第二十条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 第三十二条     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二)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从重

拒不改正

处350元(含)以上500元(含)以下罚款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处150元以上350元以下罚款

从轻

处150元(含)以下罚款

113

330222161000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行政处罚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2004-07-01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从重

处2.4万元(含)以上3万元(含)以下罚款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处1万元(含)以上1.6万元(含)以下罚款

114

330222163000

对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10-01 第四十条  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第四十一条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第一百零二条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从重

处7300元(含)以上1万元(含)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处3700元以上7300元以下罚款

从轻

处1000元(含)以上3700元(含)以下罚款

115

330222164000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2011-04-01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从重

警告,并处2.1万元(含)以上3万元(含)以下罚款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警告,并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警告,并处9000元(含)以下的罚款

116

330222166000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有关信息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2011-04-01 第十三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重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4万元(含)以上3万元(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含)以上1.6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117

330222167000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自审制度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2011-04-01 第十八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合法性。 第二十九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从重

处1.4万元(含)以上2万元(含)以下罚款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处6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处6000元(含)以下罚款

118

330222168000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禁止内容之一的而未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并报告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2011-04-01 第十九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 第三十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从重

警告,并处7000元(含)以上1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警告,并处3000元(含)以下的罚款

119

330222169000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2011-04-01 第十五条     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活动应当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施,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   文化部应当自受理内容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批准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的批准文号,不得擅自变更产品名称或者增删产品内容。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在国内经营的,进口单位应当报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决定终止进口的,文化部撤销其批准文号。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的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自正式经营起30日内报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从重

处7000元(含)以上1万元(含)以下罚款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从轻

处3000元(含)以下罚款

120

330222170000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增删内容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2011-04-01 第十五条     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活动应当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施,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   文化部应当自受理内容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批准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的批准文号,不得擅自变更产品名称或者增删产品内容。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在国内经营的,进口单位应当报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决定终止进口的,文化部撤销其批准文号。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的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自正式经营起30日内报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重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4万元(含)以上3万元(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含)以上1.6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121

330222171000

对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载有禁止内容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2011-04-01 第十六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 (一)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  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  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  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  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  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八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重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4万元(含)以上3万元(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含)以上1.6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122

330222173000

对在线旅游经营者为以不合理低价组织的旅游活动提供交易机会的行政处罚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2020-10-01 第十八条  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协助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不合理低价游进行管理,不得为其提供交易机会。 第三十六条  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为以不合理低价组织的旅游活动提供交易机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警告,并处2.1万元(含)以上3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警告,并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警告,并处9000元(含)以下的罚款

123

330222174000

对在线旅游经营者未取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的行政处罚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2020-10-01 第十二条     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服务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未取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平台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 第三十四条  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有关规定,未取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警告,可并处2.1万元(含)以上3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警告,可并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警告,可并处9000元(含)以下的罚款

124

330222175000

对在线旅游经营者未依法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行政处罚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2020-10-01 第十七条     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险。 第三十二条     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有关规定处理。

从重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8倍(含)以上5倍(含)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6万元(含)以上2万元(含)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2倍以上3.8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400元以上1.46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含)以上2.2倍(含)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含)以上7400元(含)以下罚款

从重

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65万元(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6万元(含)以上2万元(含)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400元以上1.46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含)以上1.8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含)以上7400元(含)以下罚款

125

330222176000

对在线旅游经营者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传输的信息,未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的行政处罚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2020-10-01 第八条     在线旅游经营者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八条有关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06-01 第六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

处38万元(含)以上50万元(含)以下罚款,并可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

从轻

处10万元(含)以上22万(含)以下罚款,并可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

从重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7.3万元(含)以上10万元(含)以下罚款

一般

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处1万元(含)以上3.7万元(含)以下罚款

126

330222177000

对在线旅游经营者未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包价旅游合同有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2020-10-01 第十六条  在线旅游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包价旅游服务的,应当依法与旅游者签订合同,并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合同有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未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包价旅游合同有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拒不改正

处7000元(含)以上1万元(含)以下罚款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从轻

处3000元(含)以下罚款

127

330222178000

对在线旅游经营者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开展相关业务的行政处罚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2020-10-01 第十条  在线旅游经营者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第三十二条     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开展相关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从重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8倍(含)以上5倍(含)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1.46万元(含)以上2万元(含)以下罚款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2倍以上3.8倍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7400元以上1.46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含)以上2.2倍(含)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含)以上7400元(含)以下罚款

从重

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3万元(含)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1.46万元(含)以上2万元(含)以下罚款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7400元以上1.46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含)以上3.7万元(含)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含)以上7400元(含)以下罚款

128

330222179000

对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不依法履行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01-01 第八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 (二)  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 (三)  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  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2020-10-01 第十九条  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服务情况、旅游合同履行情况以及投诉处理情况等产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依法进行记录、保存,进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三条     平台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理: (三)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不依法履行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从重

情节严重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8万元(含)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含)以上22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处7.6万元(含)以上10万元(含)以下罚款

一般

处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处2万元(含)以上4.4万元(含)以下罚款

129

330222180000

对平台经营者不依法履行核验、登记义务等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01-01 第八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 (二)  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 (三)  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  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2020-10-01 第十一条     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质量标准等级、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真实性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第十九条  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服务情况、旅游合同履行情况以及投诉处理情况等产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依法进行记录、保存,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平台经营者发现以下情况,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并依法及时向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一)  提供的旅游产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 (二)  经营服务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的; (三)  平台内经营者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 (四)  出现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的; (五)  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平台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理: (一)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依法履行核验、登记义务的; (二)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不依法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或者未报告的; (三)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不依法履行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从重

情节严重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8万元(含)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含)以上22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处7.6万元(含)以上10万元(含)以下罚款

一般

处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处2万元(含)以上4.4万元(含)以下罚款

130

330222181000

对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不依法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或未报告的行政处罚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2020-10-01 第二十二条     平台经营者发现以下情况,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并依法及时向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一)  提供的旅游产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 (二)  经营服务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的; (三)  平台内经营者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 (四)  出现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的; (五)  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平台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理: (二)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不依法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或者未报告的;

从重

情节严重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8万元(含)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含)以上22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处7.6万元(含)以上10万元(含)以下罚款

一般

处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处2万元(含)以上4.4万元(含)以下罚款

131

330222188000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20-11-29 第十三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从重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4倍(含)以上10倍(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6倍以上9.4倍以下的罚款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含)以上8.6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5万元(含)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含)以上6.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132

330222190000

对未经许可从事包价旅游业务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旅游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09-25 第二十四条     旅行社可以在全省范围内设立服务网点。从事包价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前款所称包价旅游业务,是指预先安排行程,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业务。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8倍(含)以上5倍(含)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1.46万元(含)以上2万元(含)以下罚款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2倍以上3.8倍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7400元以上1.46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含)以上2.2倍(含)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含)以上7400元(含)以下罚款

从重

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3万元(含)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1.46万元(含)以上2万元(含)以下罚款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7400元以上1.46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含)以上3.7万元(含)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含)以上7400元(含)以下罚款

新闻出版事项行政处罚

133

330239001000

对擅自兼营,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转让许可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1-08-02 第三十七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 (二)  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 (三)  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从重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5倍(含)以上10倍(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5倍以上8.5倍以下的罚款

从轻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含)以上6.5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8万元(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般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含)以上2.2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134

330239002000

对未备案举办全国性、地方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的行政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6-06-01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  未能提供近2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 (二)  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 (三)  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 (四)  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 (五)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 (六)  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 (七)  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者面向社会公众发送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 (八)  委托无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的; (九)  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 (十)  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 (十一)  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 (十二)  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的。

从重

警告,并处2.1万元(含)以上3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警告,并处0.9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警告,并处0.9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135

330239003000

对转借、出租、出卖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03-10 第二十一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不得转借、出租、出卖《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或以任何形式转让网络出版服务许可。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允许其他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以其名义提供网络出版服务,属于前款所称禁止行为。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 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从重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5倍(含)以上10倍(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5倍以上8.5倍以下的罚款

从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含)以上6.5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处3.5万元(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一般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处1.5万元(含)以下罚款

136

330239004000

对报纸出版违规活动的行政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2-02-01 第六十六条     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  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二)  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从重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5倍(含)以上10倍(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5倍以上8.5倍以下的罚款

从轻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含)以上6.5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可处3.5万(含)以上5万(含)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般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可处1.5万以上3.5万以下罚款

从轻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可处1.5万(含)以下罚款

137

330239005000

对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6-06-01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138

330239006000

对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6-06-01 第三十八条     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  擅自调换已选定的中小学教科书的; (二)  擅自征订、搭售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出版物的; (三)  擅自将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向他人转让和分包的; (四)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证书的; (五)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的; (六)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费用的; (七)  未按规定做好中小学教科书的调剂、添货、零售和售后服务的; (八)  未按规定报告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情况的; (九)  出版单位向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供应中小学教科书的; (十)  出版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依法确定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企业足量供货的; (十一)  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或者存在其他干扰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行为的。

从重

警告,并处2.1万元(含)以上3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警告,并处0.9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警告,并处0.9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139

330239007000

对出版物发行单位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行政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2-02-01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 (二)  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 (三)  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 (四)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五)  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的; (六)  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的; (七)  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八)  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6-06-01 第三十五条  出版物发行单位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处罚。

从重

警告;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警告

从轻

警告

140

330239008000

对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的行政处罚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03-10 第七条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网络游戏上网出版前,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第三十二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在网络上提供境外出版物,应当取得著作权合法授权。其中,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须按本规定第二十七条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 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并由所在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 通知,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责令关闭网站等处罚;已经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 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从重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并处违法经营额8.5倍(含)以上10倍(含)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并处违法经营额6.5倍以上8.5倍以下的罚款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含)以上6.5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可处3.5万元(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罚款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可处1.5万元上3.5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可处1.5万元(含)以下罚款

141

330239009000

对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或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1-08-02 第四十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二)  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 (三)  盗印他人出版物的; (四)  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 (五)  征订、销售出版物的; (六)  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七)  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从重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5倍(含)以上10倍(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5倍以上8.5倍以下的罚款

从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含)以上6.5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8万元(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般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含)以上2.2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142

330239010000

对违反规定发行中小学教科书的行政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6-06-01 第三十四条     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一)  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小学教科书的; (二)  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 (三)  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 出版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2-02-01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  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二)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三)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四)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五)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 (六)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 (七)  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从重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5倍(含)以上10倍(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5倍以上8.5倍以下的罚款

从轻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含)以上6.5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处3.5万(含)以上5万(含)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般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处1.5万以上3.5万以下罚款

从轻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处1.5万(含)以下罚款

143

330239011000

对未备案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的行政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6-06-01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  未能提供近2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 (二)  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 (三)  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 (四)  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 (五)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 (六)  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 (七)  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者面向社会公众发送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 (八)  委托无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的; (九)  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 (十)  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 (十一)  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 (十二)  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的。

从重

警告,并处2.1万元(含)以上3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警告,并处0.9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警告,并处0.9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144

330239012000

对未按规定报送样盘,复制生产设备或产品不符合有关标准,复制单位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培训和违反《复制管理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复制管理办法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2009-08-01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光盘复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增加、进口、购买、变更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 (二)  国产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生产商未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要求报送备案的; (三)  光盘复制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报送样盘的; (四)  复制生产设备或复制产品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 (五)  复制单位的有关人员未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参加岗位培训的; (六)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从重

警告,并处2.1万元(含)以上3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警告,并处0.9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警告,并处0.9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145

330239013000

对印刷宗教用品未验证有关批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1-08-02 第四十二条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 (二)  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 (三)  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四)  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 (五)  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 (六)  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七)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

从重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5倍(含)以上10倍(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5倍以上8.5倍以下的罚款

从轻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含)以上6.5(含)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8万元(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般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含)以上2.2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146

330239014000

对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未备案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或者出版单位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的行政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6-06-01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  未能提供近2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 (二)  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 (三)  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 (四)  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 (五)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 (六)  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 (七)  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者面向社会公众发送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 (八)  委托无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的; (九)  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 (十)  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 (十一)  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 (十二)  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的。

从重

警告,并处2.1万元(含)以上3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警告,并处0.9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警告,并处0.9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147

330239016001

对发行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6-06-01 第三十二条     发行违禁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罚。   发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进口出版物,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处罚。   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发行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其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和非法所得,可以减轻或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2-02-01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  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二)  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 (三)  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  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 (二)  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 (三)  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  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二)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三)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四)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五)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 (六)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 (七)  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从重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5倍(含)以上10倍(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5倍以上8.5倍以下的罚款

从轻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含)以上6.5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处3.5万(含)以上5万(含)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般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处1.5万以上3.5万以下罚款

从轻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处1.5万(含)以下罚款

148

330239016002

对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2-02-01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  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二)  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 (三)  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  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 (二)  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 (三)  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  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二)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三)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四)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五)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 (六)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 (七)  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6-06-01 第三十二条     发行违禁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罚。   发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进口出版物,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处罚。   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发行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其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和非法所得,可以减轻或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从重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5倍(含)以上10倍(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5倍以上8.5倍以下的罚款

从轻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含)以上6.5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处3.5万(含)以上5万(含)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般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处1.5万以上3.5万以下罚款

从轻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处1.5万(含)以下罚款

149

330239016003

对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发行违禁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2-02-01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  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二)  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 (三)  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  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 (二)  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 (三)  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  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二)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三)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四)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五)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 (六)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 (七)  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6-06-01 第三十二条     发行违禁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罚。   发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进口出版物,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处罚。   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发行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其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和非法所得,可以减轻或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从重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5倍(含)以上10倍(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5倍以上8.5倍以下的罚款

从轻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含)以上6.5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处3.5万(含)以上5万(含)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般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处1.5万以上3.5万以下罚款

从轻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处1.5万(含)以下罚款

150

330239017000

对复制禁止内容产品或其他非法出版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复制管理办法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2009-08-01 第三十九条  复制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内容产品或其他非法出版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批准设立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如果当事人对所复制产品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从重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5倍(含)以上10倍(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批准设立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5倍以上8.5倍以下的罚款

从轻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含)以上6.5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3.5万元(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批准设立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

一般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151

330239018000

对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6-06-01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  未能提供近2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 (二)  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 (三)  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 (四)  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 (五)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 (六)  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 (七)  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者面向社会公众发送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 (八)  委托无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的; (九)  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 (十)  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 (十一)  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 (十二)  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的。

从重

警告,并处2.1万元(含)以上3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警告,并处0.9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警告,并处0.9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152

330239019000

对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个人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1-08-02 第四十二条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 (二)  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 (三)  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四)  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 (五)  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 (六)  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七)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

从重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5倍(含)以上10倍(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5倍以上8.5倍以下的罚款

从轻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含)以上6.5(含)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8万元(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般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含)以上2.2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153

330239020000

对未按规定验证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擅自复制他人只读类光盘和磁带磁盘,接受非音像电子出版物单位或个人委托复制经营性音像电子出版物或自行复制音像电子出版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复制管理办法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2009-08-01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新闻出版总署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 (一)  复制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验证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的; (二)  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只读类光盘和磁带磁盘的; (三)  复制单位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电子出版物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 (四)  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复制境外产品的,或者复制的境外产品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从重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5倍(含)以上10倍(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新闻出版总署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5倍以上8.5倍以下的罚款

从轻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含)以上6.5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8万元(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新闻出版总署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

一般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含)以上2.2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154

330239022000

对包装装潢印刷企业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1-08-02 第四十一条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 (二)  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 (三)  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 (四)  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5倍(含)以上10倍(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5倍以上8.5倍以下的罚款

从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含)以上6.5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8万元(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般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含)以上2.2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155

330239023000

对编印禁止内容内部资料,未按有关规定编印,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或未按准印证核准项目印制,未按规定送交样本,违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015-04-01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  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 (二)  编印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 (三)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编印、发送内部资料的; (四)  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或者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的; (五)  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送交样本的; (六)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从重

以营利为目的

处2.1万元(含)以上3万元(含)以下罚款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处0.9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处0.9万元(含)以下罚款

从重

不以营利为目的

警告,处700元(含)以上1000元(含)以下罚款

一般

警告,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从轻

警告,处300元(含)以下罚款

156

330239024000

对期刊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行政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2-02-01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八)  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2005-12-01 第四十七条     新闻出版总署制定期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标准体系,对期刊出版质量进行全面评估。   经期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期刊出版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不能维持正常出版活动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从重

警告,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警告

从轻

警告

157

330239025000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6-06-01 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2-02-01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从重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8.5倍(含)以上10倍(含)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6.5倍以上8.5倍以下的罚款

从轻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含)以上6.5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处3.5万(含)以上5万(含)以下罚款

一般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处1.5万以上3.5万以下罚款

从轻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处1.5万(含)以下罚款

158

330239026003

对违反《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行政处罚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2009-10-15 第三十五条     新闻机构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新闻记者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从事有关活动的; (二)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编发虚假报道的; (三)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转借、涂改新闻记者证或者利用职务便利从事不当活动的; (四)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未在离岗前交回新闻记者证的。 第三十六条     新闻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暂停核发该新闻机构新闻记者证,并建议其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对其负责人给予处分: (一)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的; (二)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  未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严格审核采编人员资格或者擅自扩大发证范围的; (四)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新闻机构内未持有新闻记者证的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 (五)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未及时注销新闻记者证的; (六)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的; (七)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未履行监管责任、未及时为符合条件的采编人员申领新闻记者证的或者违规聘用有关人员的; (八)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未公示或公布有关信息的; (九)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未按时参加年度核验的; (十)  对本新闻机构工作人员出现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负有管理责任的。 第三十七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共同查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的; (二)  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 (三)  以新闻采访为名开展各类活动或者谋取利益的。 第三十八条  新闻记者因违法活动被吊销新闻记者证的,5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新闻记者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终身不得申领新闻记者证。

从重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1万元(含)以上3万元(含)以下罚款,可以暂停核发该新闻机构新闻记者证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0.9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暂停核发该新闻机构新闻记者证

从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0.9万元(含)以下罚款,可以暂停核发该新闻机构新闻记者证

159

330239027000

对单位、个人未备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政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6-06-01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  未能提供近2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 (二)  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 (三)  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 (四)  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 (五)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 (六)  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 (七)  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者面向社会公众发送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 (八)  委托无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的; (九)  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 (十)  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 (十一)  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 (十二)  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的。

从重

警告,并处2.1万元(含)以上3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警告,并处0.9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警告,并处0.9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160

330239029000

对进口电子出版物成品的行政处罚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2-02-01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从重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5倍(含)以上10倍(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5倍以上8.5倍以下的罚款

从轻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含)以上6.5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可处3.5万元(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般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可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可处1.5万元(含)以下罚款

161

330239030000

对进口出版物目录备案核准的行政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2-02-01 第四十六条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进口出版物前将拟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禁止进口的或者暂缓进口的出版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并通报海关。对通报禁止进口或者暂缓进口的出版物,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不得进口,海关不得放行。   出版物进口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 (二)  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 (三)  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 (四)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五)  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的; (六)  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的; (七)  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八)  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从重

警告,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警告

从轻

警告

162

330239031000

对印刷企业未按《印刷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印刷内部资料的行政处罚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015-04-01 第二十四条  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从重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5倍(含)以上10倍(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5倍以上8.5倍以下的罚款

从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含)以上6.5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8万元(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般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含)以上2.2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163

330239032000

对为出版物发行业务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未备案的行政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6-06-01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  未能提供近2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 (二)  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 (三)  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 (四)  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 (五)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 (六)  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 (七)  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者面向社会公众发送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 (八)  委托无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的; (九)  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 (十)  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 (十一)  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 (十二)  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的。

从重

警告,并处2.1万元(含)以上3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警告,并处0.9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警告,并处0.9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164

330239034000

对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行政处罚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015-04-01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  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 (二)  编印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 (三)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编印、发送内部资料的; (四)  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或者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的; (五)  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送交样本的; (六)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从重

以营利为目的

处2.1万元(含)以上3万元(含)以下罚款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处0.9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处0.9万元(含)以下罚款

从重

不以营利为目的

警告,处700元(含)以上1000元(含)以下罚款

一般

警告,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从轻

警告,处300元(含)以下罚款

165

330239036000

对出版物印刷企业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1-08-02 第四十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二)  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 (三)  盗印他人出版物的; (四)  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 (五)  征订、销售出版物的; (六)  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七)  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从重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5倍(含)以上10倍(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5倍以上8.5倍以下的罚款

从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含)以上6.5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8万元(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般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含)以上2.2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166

330239037000

对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未备案在原发证机关所辖行政区域一定地点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其业务范围内的出版物销售活动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能提供近2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二)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三)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四)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六)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七)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者面向社会公众发送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八)委托无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的;(九)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十)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十一)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的。

从重

警告,并处2.1万元(含)以上3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警告,并处0.9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警告,并处0.9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167

330239038000

对印刷企业印刷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015-04-01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 (二)  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的。

从重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5倍(含)以上10倍(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5倍以上8.5倍以下的罚款

从轻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含)以上6.5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并处3.8万元(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般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并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含)以上2.2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168

330239039000

对印刷企业擅自留存包装装潢印刷品成品、半成品、废品、纸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样本、样张或未在样本、样张上加盖戳记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1-08-02 第四十四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 (二)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

从重

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警告

从轻

警告

169

330239040000

对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复制境外产品,或复制的境外产品未全部运输出境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2-02-01 第二十六条  音像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境外音像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持著作权人的授权书依法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复制的音像制品应当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 第四十三条  音像出版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外国的组织、个人合作制作音像制品,音像复制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委托复制境外音像制品,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者未将复制的境外音像制品全部运输出境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复制管理办法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2009-08-01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新闻出版总署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 (一)  复制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验证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的; (二)  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只读类光盘和磁带磁盘的; (三)  复制单位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电子出版物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 (四)  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复制境外产品的,或者复制的境外产品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从重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5倍(含)以上10倍(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新闻出版总署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5倍以上8.5倍以下的罚款

从轻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含)以上6.5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8万元(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新闻出版总署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

一般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含)以上2.2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170

330239041000

对出版产品印制品质量不合格出版单位和印刷企业的行政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2-02-01 第三十八条  出版单位可以发行本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不得发行其他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 (二)  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 (三)  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 (四)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五)  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的; (六)  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的; (七)  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八)  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从重

警告,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般

警告

从轻

警告

171

330239042000

对期刊出版单位转让出版权的行政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2-02-01 第六十六条     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  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二)  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2005-12-01 第五十九条     期刊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处罚。   期刊出版单位允许或者默认广告经营者参与期刊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的,按前款处罚。

从重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5倍(含)以上10倍(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5倍以上8.5倍以下的罚款

从轻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含)以上6.5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可处3.5万(含)以上5万(含)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般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可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可处1.5万(含)元以下罚款

172

330239043000

对登载违法违规网络出版内容的行政处罚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03-10 第二十四条     网络出版物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  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  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  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  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  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五十二条     出版、传播含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网络出版物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 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删除相关内容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由电信主管部门依 据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吊销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责令关闭网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重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5倍(含)以上10倍(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通知电信主管部门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责令关闭网站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5倍以上8.5倍以下的罚款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含)以上6.5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3.5万元(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通知电信主管部门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责令关闭网站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1.5万元(含)以下罚款

173

330239044000

对复制单位变更许可证主要信息未按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未留存备查材料,未按规定蚀刻SID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复制管理办法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2009-08-01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新闻出版总署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 (一)  复制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 (二)  复制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三)  光盘复制单位使用未蚀刻或者未按本办法规定蚀刻SID码的注塑模具复制只读类光盘的。

从重

警告,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新闻出版总署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警告

从轻

警告

174

330239047000

对没有建立“五项制度”,发现印刷经营违法行为未主动报告,变更许可证主要登记事项未备案,单位内部印刷厂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1-08-02 第三十九条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  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 (二)  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 (三)  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四)  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从重

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警告

从轻

警告

175

330239048000

对订户订购境外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2-02-01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  新闻出版总署  2011-03-25 第四条   第一款  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由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经营。其中,订户订购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的业务,须由新闻出版总署指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经营。 第二款  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的经营活动。 第三款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委托非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代理征订或者代理配送进口出版物,须事先报新闻出版总署同意。 第十条   第一款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进口出版物的订户订购业务,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8.5倍(含)以上10倍(含)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6.5倍以上8.5倍以下的罚款

从轻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含)以上6.5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处3.5万(含)以上5万(含)以下罚款

一般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处1.5万以上3.5万以下罚款

从轻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处1.5万(含)以下罚款

176

330239049000

对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企业或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1-08-02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从重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8.5倍(含)以上10倍(含)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6.5倍以上8.5倍以下的罚款

从轻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含)以上6.5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3.8万元(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一般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含)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

177

330239051000

对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不得发行的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6-06-01 第三十九条  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

从重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5倍(含)以上10倍(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5倍以上8.5倍以下的罚款

从轻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含)以上6.5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处3.5万(含)以上5万(含)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般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处1.5万以上3.5万以下罚款

从轻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处1.5万(含)以下罚款

178

330239052000

对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行政处罚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2-02-01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从重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5倍(含)以上10倍(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5倍以上8.5倍以下的罚款

从轻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含)以上6.5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可处3.5万元(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般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可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可处1.5万元(含)以下罚款

179

330239053000

对印制禁止印刷内容出版物或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1-08-02 第三十八条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重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5倍(含)以上10倍(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5倍以上8.5倍以下的罚款

从轻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含)以上6.5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8万元(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般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含)以上2.2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180

330239054000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复制单位或擅自从事复制业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复制管理办法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2009-08-01 第三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复制单位或擅自从事复制业务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复制产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没收违法经营的复制产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8.5倍(含)以上10倍(含)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没收违法经营的复制产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6.5倍以上8.5倍以下的罚款

从轻

没收违法经营的复制产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含)以上6.5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没收违法经营的复制产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3.5万元(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一般

没收违法经营的复制产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没收违法经营的复制产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181

330239055000

对登载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的行政处罚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03-10 第二十五条  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网络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不得含有披露未成年人个人隐私的内容。 第五十二条     出版、传播含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网络出版物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 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删除相关内容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由电信主管部门依 据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吊销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责令关闭网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重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5倍(含)以上10倍(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通知电信主管部门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责令关闭网站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5倍以上8.5倍以下的罚款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含)以上6.5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3.5万元(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通知电信主管部门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责令关闭网站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1.5万元(含)以下罚款

182

330239056000

对擅自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赠送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关于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赠送境外出版物有关事项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  2010-07-22 第一条  境内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公共图书馆、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赠送境外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及各类数字出版物的数据库等)用于收藏和阅读参考,须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由受赠单位在受赠前将有关受赠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部门审核,由各省级新闻出版部门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第二条  受赠机构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捐赠境外出版物,应委托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具有出版物经营权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办理受赠境外出版物进口业务。 第五条  受赠境外出版物不得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的内容。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负责对拟进口的受赠境外出版物及已进口的受赠境外出版物进行内容审查,发现其中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或受赠机构收到受赠境外出版物后,在清理和使用时发现其中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均应立即报告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部门和新闻出版署,并将含有禁止内容的受赠境外出版物全部移交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部门封存,经认定后由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部门监督销毁。 第七条  总署将联合教育部门加大检查、处罚力度,对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违规进口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出版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2-02-01 第四十一条  出版物进口业务,由依照本条例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进口业务。 第四十五条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口的出版物,不得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的内容。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负责对其进口的出版物进行内容审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口的出版物直接进行内容审查。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无法判断其进口的出版物是否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可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内容审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的请求,对其进口的出版物进行内容审查的,可以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费用。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禁止特定出版物的进口。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  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二)  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 (三)  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从重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5倍(含)以上10倍(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5倍以上8.5倍以下的罚款

从轻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含)以上6.5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处3.5万(含)以上5万(含)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般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处1.5万以上3.5万以下罚款

从轻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处1.5万(含)以下罚款

183

330239058000

对期刊出版单位未按规定缴送样本的行政处罚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2005-12-01 第六十条     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处罚: (四)  期刊出版单位未依照本规定缴送样刊的。 出版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2-02-01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  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

从重

警告,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警告

从轻

警告

184

330239059000

对报纸出版单位违反出版报纸专版、专刊、增期、号外的规定的行政处罚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  新闻出版总署  2005-12-01 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报纸出版单位因重大事件可出版号外;出版号外须在报头注明“号外”字样,号外连续出版不得超过3天。 第二款  报纸出版单位须在号外出版后15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所有号外样报。 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  报纸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九)  违反本规定关于出版报纸专版、专刊、增期、号外的规定的

从重

警告,并处2.1万元(含)以上3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警告,并处0.9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警告,并处0.9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185

330239060000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8.5倍(含)以上10倍(含)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6.5倍以上8.5倍以下的罚款

从轻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含)以上6.5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处3.5万元(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罚款

一般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处1.5万元(含)以下罚款

186

330239061000

对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未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10-17 第七十五条     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 第一百二十七条  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或者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规定的,由公安、网信、电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

从重

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3倍(含)以上10倍(含)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7.3万元(含)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7倍以上7.3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含)以上3.7倍(含)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含)以上3.7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3万元(含)以上100万元(含)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7.3万元(含)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

一般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含)以上37万元(含)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含)以上3.7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187

330240001000

对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2-01-01 第二十四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二)  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三)  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四)  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五)  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违反第(一)项或第(二)项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3.8倍(含)以上5倍(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2.2倍以上3.8倍以下的罚款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含)以上2.2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

违反第(三)项、第(四)项或第(五)项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并处14万元(含)以上20万元(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并处6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并处6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188

330240002001

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2-09-15 第三十六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0-09-07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  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  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从重

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可并处违法经营额3.8倍(含)以上5倍(含)以下的罚款

一般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可并处违法经营额2.2倍以上3.8倍以下的罚款

从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可并处违法经营额2.2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

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下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可并处17.5万元(含)以上2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一般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可并处7.5万元以上17.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可并处7.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189

330240002002

对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6-07-01 第二条  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四条     为了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除外。 第五条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  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删除或者改变的除外; (二)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第九条     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种植养殖、防病治病、防灾减灾等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前公告拟提供的作品及其作者、拟支付报酬的标准。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其作品;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著作权人没有异议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提供其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著作权人的作品后,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删除著作权人的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提供作品期间的报酬。   依照前款规定提供作品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 第十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其作品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除本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提供作者事先声明不许提供的作品; (二)  指明作品的名称和作者的姓名(名称); (三)  依照本条例规定支付报酬; (四)  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著作权人的作品,并防止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著作权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 (五)  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二)  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 (三)  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四)  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 (五)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从重

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非法经营额3.8倍(含)以上5倍(含)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非法经营额2.2倍以上3.8倍以下罚款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含)以上2.2倍(含)以下罚款

从重

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17.5万元(含)以上25万元(含)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7.5万元以上17.5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7.5万元(含)以下罚款

190

330240002003

对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6-07-01 第四条     为了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除外。 第九条     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种植养殖、防病治病、防灾减灾等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前公告拟提供的作品及其作者、拟支付报酬的标准。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其作品;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著作权人没有异议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提供其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著作权人的作品后,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删除著作权人的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提供作品期间的报酬。   依照前款规定提供作品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 (二)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 (三)  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

从重

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可处非法经营额3.8倍(含)以上5倍(含)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

一般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可处非法经营额2.2倍以上3.8倍以下罚款

从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含)以上2.2倍(含)以下罚款

从重

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下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可处17.5万元(含)以上25万元(含)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一般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可处7.5万元以上17.5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可处7.5万元(含)以下罚款

191

330240002004

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的行政处罚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6-07-01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二)  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 (三)  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四)  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 (五)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 (二)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 (三)  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 第二十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1-06-01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  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  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浙文旅执法〔2022〕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