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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3-03-09 15:45 来源: 磐安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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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磐政复〔20232

申请人:周某俊,性别:男,身份证号码:2****************8,住址: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北市路*号。

被申请人: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磐安县安文街道月山路227

法定代表人:张晓伟,职务:局长

申请人周某俊认为被申请人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对其申请进行答复违法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书面告知结果,于202313日通过邮寄申请方式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于202315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

2022731日,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被申请人发送一封投诉举报信。关于浙江绿水山村食品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XA31949356621被申请人于202284日签收。至今未做出处理,也未书面答复。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时至今日,被申请人未做出处理,未告知申请人。

综上,被申请人作为执法者未能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贵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诉求。

综上,请求机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诉求。

申请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据二投诉举报信复印件一份;

证据三、案涉产品照片、账单详情复印件一份;

证据四、检测报告(BGSP2256026)复印件一份。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相应的职责,维护了申请人作为举报人的相关权利。

1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关于浙江绿水山村食品有限公司的举报后,被申请人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在规定期限内处理,立案后及时告知。

2根据申请人的举报,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被举报人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磐市监处罚2022286并依法公示。

3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就申请人关于浙江绿水山村食品有限公司的举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没有处罚结果告知的相关规定。因浙江省尚未确定较大数额罚没款的具体数额,申请人的举报是否属于《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规定的给予奖励的重大违法行为还待定,确定需要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答复人才能依照规定告知申请人申请启动奖励程序。

综上,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的举报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处罚结果依法公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恳请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受理消费者投诉告知书》(磐市监受202211)复印件1份;

证据二、举报立案告知书复印件1份;

证据三、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复印件1

证据四、行政处罚决定书(磐市监处罚2022286)公示信息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2731向被申请人寄送投诉举报信,要求被申请人查处浙江绿水山村食品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并书面回复。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确认该信函于同年84日由被申请人签收。被申请人于同年88日出具《受理消费者投诉告知书》(磐市监受202211),并于次日通过挂号信方式送达给申请人(邮件编号:XA29496021733),编号XA29496021733的挂号信于同年812日由申请人签收。同年831日,被申请人出具《举报立案告知书》(磐市监受20223),并于次日通过挂号信方式送达给申请人(邮件编号:XA29495109533),编号XA29495109533的挂号信于同年99日由申请人签收。

上述事实由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受理消费者投诉告知书》(磐市监受202211)复印件、《举报立案告知书》(磐市监受20223)复印件、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官网查询的邮件编号XA29496021733物流信息复印件、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官网查询的邮件编号XA29495109533物流信息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行为有否依法履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申请人于2022731日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浙江绿水山村食品有限公司存在违法问题被申请人202284日签收202288作出《受理消费者投诉告知书》(磐市监受202211),并于次日通过挂号信方式送达给申请人(邮件编号:XA29496021733根据中国邮政速递官网查询可知,编号XA29496021733的挂号信于同年812日由申请人签收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决定,并通过邮寄形式送达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被申请人202284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按规定对涉案案源进行了核查,并于2022824作出立案决定2022831通过邮寄方式邮件编号:XA29495109533送达给申请人根据中国邮政速递官网查询可知,编号XA29495109533的挂号信于同年99日由申请人签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法定期限内作出立案决定并邮寄送达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立案后,在法定期限内对举报的违法行为及时作出了行政处罚,处罚结果依法进行了公开。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已依法履行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十八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磐安县人民政府

                                                                           2023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