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金磐政复〔2023〕6号
申请人:李某鸿,性别:男,身份证号码:4****************0,住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号。
被申请人: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磐安县安文街道月山路227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伟,职务:局长。
申请人李某鸿认为被申请人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履行法定职责,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1月17日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3年2月3日向本机关书面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准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磐安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