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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3-03-09 15:28 来源: 磐安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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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磐政复〔202230

申请人:郑某芬,性别:,身份证号码:3****************2,住址:磐安县新渥街道*

    被申请人:磐安县人民政府新渥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磐安县新渥街道永安东路1

法定代表人:陈亮,职务:主任

郑某芬不服磐安县人民政府新渥街道办事处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新信访处字202246要求撤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2022115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119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2825日,申请人向磐安县信访局反映郑芳违章建筑,以及占道圈地搞花园。新渥街道办事处于2022830日受理,并发出受理告知书。20221027日作出“新信访处字202246 1F20220825000161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1部分:关于你反映的郑芳房屋违章问题,该房屋位于永加村*号,占地面积129.93m2确权登记129.93m2房屋权证为浙2020磐安县不动产权第0036342号。被申请人

以已经确权为由确认为合法建筑。但没有拿出有力的证据佐证该房子的合法性。国家针对农村建房是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需要经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审批下才能开工建造。2020磐安县不动产权第0036342号房产建于1989 年, 一没有经过合法审批流程,二没有依法罚款处理。2019年十多位村民联名向磐安县信访局检举郑某芳违章建筑信访编号LF20190093603号。20191119日磐安县新渥街道办事处做出新街法处201911号“其它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因处理不客观不服向永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号20200784行初86号。被告新渥街道办事处向法院提供的证据进一步证明郑某芳违章建筑这一事实。该证据证明材料为了证明其有效性恳请磐安县人民政府取调。申请人保留由永康市人民法院送达给原告的证据材料复印件。被申请人做为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行政机关,现在又是授权农村建房审批部门,明知认定为违章建筑的唯一依据是否依法取得合法审批,是否有完整的审批流程及呈批表。农村建房适用《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国务院部委的《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以及磐安县人民政府在这方面法规的实施办法细则。被申请人不可能 不知有上述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申请人有一处房子已经取得“房屋建造批准书”。房屋性质是危房重建,批建32平方米,测绘面积32.5平方米。因为超0.5平方米被申请人却不予确权有电话录音证明

说明被申请人在不动产产权确权工作上搞双标。同时也说明房屋确权是有依据的。郑某芳位于永加村*房产能顺利确权,存在不动产依据造假行为,被申请人是第一把关行政机构。否则被申请人为什么不敢大大方方的出示证据来证明郑某芳不存在违章建筑,拿出真凭实据是在某年某月经过某政府相关部门的合法审批流程。真相是不怕见光的,见光死的是假证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新信访处字202246 号” 1F20220825000161 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不尊重客观事实。事实证明既不合法也不合理,而是在与党中央及法律法规搞对抗,在做黑暗的保护伞理应撤销,并依法追查郑某芳违法建筑,及追究郑某芳违法乱纪法律责任。

申请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新信访处字202246复印件一份;

证据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被申请人称:一、郑某芬与案涉事项不存在利害关系,不具有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申请人系新渥街道永加村人。郑某芳系该村党支部书记。申请人和郑某芳的房屋相距甚远,双方互不影响,不具有相邻权。2022824日,申请人向磐安县信访局口头反映“郑某芳以前批三间卫生间(每个卫生间6个平方),但实际造了三间房屋面积在140150平方左右,还建围墙。该房屋是违章建筑。另郑某芳房屋门口原来是路,现在种了花卉。主要诉求:要求拆除郑某芳违章建筑,并将郑某芳门口花卉拆除恢复原来道路”。根据郑某芬的信访内容可知她是举报郑某芳存在违法建设和占道的行为而要求有关部门履行法定查处职责。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最高院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受理举报后作出的调查结果或未予处理不服,能否提起行政复议,取决于举报人与所举报的事项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而对于利害关系的界定,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理解:首先,该利害关系是指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次,举报事项是否与举报人自身的合法权益密切相关。对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解读。一般认为,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间存在一定的关系,即申请人合法权益所受到的影响、损害必须是由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两者之间存在着相当因果关系。就举报而言,举报行为一般表现为向行政机关提供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线索,请求相关机关予以查处,或者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在此情况下,举报人不是行政机关接受举报后所作出的处理行为的相对人,即举报人并非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与举报处理行为无直接利害关系。对于“举报事项是否与举报人自身的合法权益密切相关”的理解。我们认为,对于基于举报、投诉行为提起的履行法定职责案件,要区分其举报、投诉的事项是否涉及举报人、投诉人的自身合法权益,对于涉及其合法权益的,即与其有利害关系,其申请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予处理或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其有权提起行政复议;对于不涉及自身合法权益,仅是基于公益、公民的监督权或者无证据证明其举报的事项对其自身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则没有行政复议法上的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指出,“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这种理解既可以防止采用直接利害关系的标准所可能导致的对诉权的限制,也可以避免适用间接标准可能导致的滥诉,实现二者之间的有效平衡。综上,本案所涉事项与申请人没有任何利害关系,郑某芬不具有申请人的资格。

二、本案系申请人不服我单位对其信访答复事项而提起的行政复议案件,根据规定,即便郑某芬有申请人的资格,该案也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应驳回其申请2022825日,磐安县信访局将郑某芬的上述信访件转我单位处理。我单位根据上级要求,经调查了解,于20221027日作出案涉《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回复了申请人。《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200512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2005行立他字第4号)第二条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我单位认为,案涉《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系我单位根据磐安县信访局的要求给申请人信访这一特定事项的答复。申请人应依法通过《信访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查,而不是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救济。此外,申请人第3项复议请求中的“追究郑某芳党支部书记工作中的违纪行为,以及违法乱纪的法律责任”更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三、退一步说,即便属于受案范围,我单位作出的案涉《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事实清楚,内容适当,程序合法,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可撤销和确认违法的法定事由,且本案不存在需再责令履职的情形我单位在收到县信访局的案涉交办件后,经调查核实,确认郑某芳的案涉不动产已于202085日经磐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合法登记,土地使用权确权面积为129.93平方米。根据原物权法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之规定,该确权登记具有足以受法律保护的既判力,可直接推定为该建筑为合法建筑,而非违章建筑。至于登记是否错误,则不属于我单位的法定职责范围之内。关于郑某芳门口花卉影响道路通行问题,我单位已于20221025日书面通知郑某芳限期整改,确保道路通畅。郑某芳签收通知后,目前已砍伐了可能影响道路通行的植物。

综上,对郑某芬所反映的两起信访事项,我单位均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职责,并告知了申请人,且实体和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第1项、第2项及第3项“责令磐安县新渥街道办事处履行法定职责,认真审查并依法处理新渥街道郑某芳违章建筑”之请求均不能成立。

被申请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郑某芬信访件、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复印件一份

证据二、郑某芳不动产登记证书复印件一份;

证据三、责令整改通知书及现场照片复印件一份;

证据四、其他法定途径受理决定书及送达回执复印件一份。

经审理查明:2022824日,磐安县信访局接待申请人来访(口述),并进行信访事项登记,登记的申请人主要诉求为:“要求拆除郑某芳违章建筑,并将郑某芳门口花卉拆除恢复原来道路。”同年825日,磐安县信访局将申请人的诉求转交至被申请人阅处。2022102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新信访处字202246

另查明,申请人房屋位于新渥街道永加村土座苦槠树脚,其举报的郑某芳家房屋位于新渥街道永加村土座西畈,两处房屋地理位置上相隔较远。

上述事实由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案卷材料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申请人复议申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相关规定,信访处理意见与行政复议属于相平行的救济渠道,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可以请求复查、复核。本案中申请人于2022824日向磐安县信访局信访:“要求拆除永加村村书记郑某芳违章建筑,并将郑某芳门口花卉拆除恢复原来道路。”被申请人于20221027日向申请人送达了《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新信访处字〔202246号),告知了“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磐安县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保障了申请人的救济途径,申请人应依法主张权利。经查明申请人的房屋位于新渥街道永加村土座苦槠树脚,其举报的郑某芳家房屋位于新渥街道永加村土座西畈,两处房屋地理位置上相隔较远,申请人自身的合法利益与其举报的事项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信访诉求后,进行了查证核实处理,并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向申请人送达了(新信访处字〔202246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对申请人的信访诉求中举报事项目前的情况及处理结果进行了答复,该答复对信访人权利义务没有产生实质性影响,故申请人对案涉《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不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受理范围。申请人称“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不尊重客观事实,既不合法也不合理”,申请人可依照《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磐安县人民政府

                                                                                                                                                                                                2023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