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金磐政复〔2022〕31号
申请人:张某根,性别:男,身份证号码:3****************0,住址:浙江省磐安县安文街道*号。
被申请人:磐安县安文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磐安县安文街道双溪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超,职务:主任。
张某根对磐安县安文街道办事处2022年10月20日作出的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安信访字〔2022〕139号)不服,于2022年11月22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11月24日当面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准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磐安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