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77559109857/2022-60215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文件字号: | 磐政办〔2022〕61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文机关: | 县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3-03-03 |
统一编号: | 有效性: |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磐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磐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5日
磐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然灾害应急避险中人员强制转移的决定》《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金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金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磐安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是指发生在我县范围内的干旱、洪涝、台风、冰雹、雪灾、低温冰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本预案适用于上述自然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
发生自然灾害后,县政府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预案。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县政府决定或工作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3)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4)坚持平战结合,推进防抗救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减灾救灾指挥部及日常办事机构
金华市磐安县减灾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作为县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在市减灾委和县委、县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全县自然灾害的救助工作,统筹、协调全县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县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县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金华市磐安县减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为县指挥部办公室)为县指挥部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与相关、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2.2 县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府办副主任、县人武部副部长、县经商局局长、县民政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人武部、县发改局、县经商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统计局、生态环境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气象局、县红十字会、县科协、县供销社、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供电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
2.3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及新媒体平台,适时报道自然灾害预警及救助信息,及时向社会通报救灾工作动态。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指挥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力量参与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驻金部队、武警部队支援地方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协助灾区人民政府转移群众和重要物资等。
县发改局:及时了解灾情,并向上级发改部门报告,争取灾区基础设施恢复重建专项资金补助;指导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加强灾区市场价格应急监测,必要时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协调安排灾区的粮油应急供应。
县经商局:组织协调救援装备、医用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必要时动用县级储备商品稳定市场;负责组织协调商贸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救灾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工作。
县教育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受灾学校师生转移工作;指导受灾地区恢复正常教体教学秩序,做好灾后学校重建相关工作。
县科技局:负责推进地震科技进步,组织开展地震科学技术研究及有关成果的推广应用。
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指导和协助灾区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秩序,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灾区重点目标安全和社会稳定;做好交通疏导、管制以及相关工作,确保救灾物资运输畅通;组织消防救援队伍、特警实施防灾救灾相关工作。
县民政局:引导培育、孵化防灾减灾领域的社会组织;协调开展救济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救灾捐赠,款物的监督管理、接收和分配使用;组织指导开展遇难人员(遗体)的善后处置;协助保障灾民基本生活。
县财政局:负责减灾救灾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督检查,并提供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
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减灾救灾后发生重大失业、劳动保障等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县建设局:指导受灾地区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修复、重建等工作,指导避灾安置场所的房屋质量安全检查工作;指导受灾地区制订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自然灾害期间公路水路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紧急运输,指导受灾地区开展公路抢修保通工作;组织开展管辖水域水上搜救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灾区农业生产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组织开展灾区动植物疫情监测和控制。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防汛防台抗旱和水利工程抢险工作,掌握、发布汛情和旱情;负责重要江河、水工程防洪调度和抗旱应急供水调度,组织指导灾后水利设施修复工作
县卫健局: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开展疾病监测;实施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应急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蔓延,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必要时组织心理卫生专家对灾区群众进行心理援助。
县应急管理局: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有关部门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护工作;会同县科技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共享资源,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
县统计局:负责对灾情统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助建立和完善灾情统计制度;协助做好灾情统计数据的分析评估。
生态环境分局:指导受灾地区的环境污染监测、分析并提出污染控制建议。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编制全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防治方案并指导实施;负责组织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牵头负责响应启动前期地质灾害险情的协调处置;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和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培训;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派遣专业技术队伍参与现场救援;提供受灾区域测绘成果资料和地理信息服务;开展遥感信息获取和灾区地图制作;参与灾情评估分析和提供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技术报告;开展因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林业资源损害的调查、评估和恢复工作;负责为减灾救灾工作提供测绘与地理信息服务和保障。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对台风、暴雨(雪)、冻害、干旱、大风(龙卷风)、雷电、冰雹等气象灾害提出防御对策与建议;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工作。
县红十字会: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工作;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救助;依法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和技术培训工作,提高灾区群众的自救互救能力。
县科协:组织减灾救灾科技交流工作;负责协调相关学会的减灾救灾技术研究工作。。
县供销社:协助组织、储备、调拨、管理抗灾救灾物资、农用物资等保障生活、生产物资供给。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实施抗灾救灾的抢险工作,及时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县供电公司:负责电力设施的抗灾救灾安全管理;及时抢修电力设施,保障抗灾救灾电力供应。
县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组织抢修通信设备和线路。负责抗灾救灾现场的应急通信保障,确保救援指令、信息传递畅通;受有关部门委托,向公众发布相关应急信息和温馨提示。
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行动,按有关规定执行。
3 灾害预警响应
3.1 响应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产,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3.2 响应程序
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结合有关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状况,进行分析评估,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3.3 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县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灾情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县指挥部领导、县指挥部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乡镇(街道)发现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启动值班制度,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向社会发布规避自然灾害风险的警告,宣传避险常识和技能,提示公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
(4)开放应急避灾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情况紧急时,实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
(5)通知有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6)派出预警响应工作小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7)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8)做好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4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自然灾害后,县指挥部办公室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应急管理局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1.各乡镇(街道)应在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应立即向当地基层自治组织和群众示警,同时向上级政府以及应急管理等部门报告本区域灾情;当发生有人员伤亡的突发性自然灾害时,县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分别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市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报送渠道报告,并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向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各乡镇(街道)对造成本级行政区域内人员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报告县政府、县应急管理局。
2.一般、较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乡镇(街道)执行灾情24小时报告制度,每天8:30时前将截至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县应急管理局上报,县应急管理局每天9时前向市应急管理局上报。特别重大、重大灾情应随时报告。
灾情稳定后,乡镇(街道)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在接到各乡镇(街道)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县汇总数据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3.对干旱灾害,各乡镇(街道)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至少每10日续报1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上报。
4.加强台账管理,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因灾倒塌损坏住房和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各乡镇(街道)、县应急管理局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倒塌房屋、受灾农田面积和需政府救助人口的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5.县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县指挥部或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灾害损失,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
重大突发汛情灾情信息由防汛防旱指挥部统一对外发布。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按照“一个口子、一个标准、第一时间”的要求,加强信息的采集、核对和报送,不得以任何理由迟报、瞒报、漏报。
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1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
(4)干旱、暴雨、洪水、台风、高温热浪、低温冷冻、雪灾、风雹灾害等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伤害,农作物成灾面积超过全县当季播种面积30%;因灾导致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占全县人口30%以上。
(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指挥部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县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县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相关预案启动Ⅰ级响应措施,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县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县指挥部会商会,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受灾乡镇(街道)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县指挥部负责人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县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4)宣传部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5)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名义向省、市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支援。
(6)县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县人武部、民兵、预备役部队根据上级指令和当地政府的请求,积极投入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7)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县红十字会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县或者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县农业农村局、县经商局、县发改局等部门负责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县电信公司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县经商局组织协调救援装备、医用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县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开展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县农业农村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险情处置及修复、供水水源应急调度和农村应急供水工作。县卫健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县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9)灾情稳定后,根据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县指挥部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县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1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600间或20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4)干旱、暴雨、洪水、台风、高温热浪、低温冷冻、雪灾、风雹灾害等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伤害,农作物成灾面积超过全县当季播种面积20%;因灾导致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25%以上、30%以下。
(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指挥部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县指挥部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县指挥部指挥长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县指挥部副指挥长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灾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县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指挥部副指挥长主持召开会商会,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受灾区、各乡镇(街道)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县指挥部副指挥长或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各地开展救灾工作。
(3)县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4)宣传部门指导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5)根据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县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名义向省、市有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支援。
(6)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县人武部、民兵、预备役部队根据上级指令和当地政府的请求,积极投入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当地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解放军参加地方救灾行动,具体按照军地联动机制施行。
(7)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县红十字会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县或者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县卫健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县建设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9)灾情稳定后,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10)县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1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1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100户以上、600间或200户以下;
(4)干旱、暴雨、洪水、台风、高温热浪、低温冷冻、雪灾、风雹灾害等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伤害,农作物成灾面积超过全县当季农作物播种面积15%左右;因灾导致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占全县人口20%以上,25%以下。
(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指挥部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县指挥部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3.3 响应措施
县指挥部副指挥长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实行24小时值班,指导灾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县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区、乡镇(街道)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县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专项救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县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名义向省、市有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支援。
(5)县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6)县卫健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县建设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7)灾情稳定后,县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受灾乡镇(街道)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县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1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2)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间或20户以上、300间或100户以下;
(3)干旱、暴雨、洪水、台风、高温热浪、低温冷冻、雪灾、风雹灾害等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伤害,农作物成灾面积超过全县当季农作物播种面积10%左右;因灾导致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占全县人口15%以上、20%以下。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实行24小时值班,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县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指挥部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县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
(4)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应急管理局视情下拨专项补助资金。
(5)县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6)县卫健局按照相关预案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县建设局按照相关预案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等工作。
(7)县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相对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并向县指挥部指挥长报告。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1.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及乡镇(街道)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2.县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受灾乡镇(街道)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3.县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受灾乡镇(街道)应当在每年8月底前统计、评估本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由县应急管理局统一汇总后,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2.县应急管理局、财政局根据需要冬春救助的人数及灾情严重程度,向省、市相关部门申请冬春期间受灾群众生活补助资金。
3.县民政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县经商局负责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住房保险理赔、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山洪灾害易发区、行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1.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各乡镇(街道)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建立因灾倒损房屋台账,并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在接到乡镇(街道)报告后,在5日内核定灾情和工作数据,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2.开展灾情评估。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上报因灾倒损住房核定情况,省应急管理厅视情会同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核查、评估小组,并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下达补助资金。
3.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选址规划;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乡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划内灾后重建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县建设局加强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督促、检查,视情派出联合工作组指导灾区恢复重建工作,定期通报重建进度。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相关工作,制定优惠政策,支持住房重建工作。
4.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应急管理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各乡镇(街道)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相关部门。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浙江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安排救灾资金预算,并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1.县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7.2 物资保障
1.按照合理规划、资源整合的原则,建设全县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建立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的救灾物资储备库,实现县、乡级救灾物资储备全覆盖。各级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各类村级避灾安置点、疏散场所应当储备与安置规模相匹配的救灾物资。
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
3.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4.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灾情发生时,县指挥部员会可按规定调用全县救灾储备物资。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1.按照省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要求,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建立覆盖省、市、县(区)三级的救灾通信网络,保障信息畅通,确保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信息。
2.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政府与社会力量间的灾情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1.县、乡两级政府应当配备齐全的救灾设备和装备,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和后勤保障;县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2.县、乡两级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学校、体育场馆、文化礼堂、人防疏散场所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灾、疏散场所。
7.5 人力资源保障
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和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2.加强减灾救灾专家队伍建设。组织应急管理、环保、交通运输、农业、水利、卫生健康、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推行灾害信息员轮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县、乡、村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社区)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1.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3.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1.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组织指挥和技术支撑系统,加快遥感、地理信息系统等空间技术和互联网、移动通信等高新技术在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的推广应用。
2.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测绘地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省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应技术和管理标准。
3.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8 宣传、培训和演练
1.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2.组织开展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培训。
3.根据自然灾害发生特点,县指挥部办公室每两年在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至少组织1次应急救灾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地震灾害,山林火灾,森林病虫灾害等。
本预案中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制订,报县政府审核发布。各乡镇(街道)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区实际,修订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在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备。县指挥部办公室适时组织开展对各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和演练情况,以及本预案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本预案实施后,由县指挥部办公室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原则上每3年修订1次并报县政府审核发布。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磐安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5 预案附件
1.磐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工作流程图
2.应急物资清单
附件:1.应急物资清
附件1
应 急 物 资 清 单
序号 | 名称 | 规格 | 数量 | 单位 | 管理单位 |
1 | 货架 | 其他 | 30 | 个 | 县经商局 |
2 | 毯子(毛毯) | 1.5*2m | 1000 | 条 | 县经商局 |
3 | 睡袋 | (190+30)*75cm | 690 | 个 | 县经商局 |
4 | 应急生活包 | WT-YJB | 760 | 包 | 县经商局 |
5 | 防潮垫 | 200*90cm | 900 | 条 | 县经商局 |
6 | 桌椅 | 铝桌+4牛津折叠椅 | 300 | 张 | 县经商局 |
7 | 棉被 | 4斤≤重量<8斤,秋冬被 | 800 | 床 | 县经商局 |
8 | 草席(席子) | 100*200cm | 42 | 个 | 县经商局 |
9 | 草席(席子) | 195*(80±5)cm | 987 | 个 | 县经商局 |
10 | 其他发电机(组) | 功率<10KW | 4 | 台 | 县经商局 |
11 | 行军床(折叠床) | 192*63*34cm | 16 | 张 | 县经商局 |
12 | 行军床(折叠床) | 192*63*34cm | 90 | 张 | 县经商局 |
13 | 救生衣 | 成人款 | 100 | 件 | 县经商局 |
14 | 行军床(折叠床) | 190*100cm,床架钢制 | 146 | 张 | 县经商局 |
15 | 行军床(折叠床) | 192*63*34cm | 700 | 张 | 县经商局 |
16 | 毛巾被 | 150*200cm | 630 | 床 | 县经商局 |
17 | 棉大衣 | 过膝加长款 | 463 | 件 | 县经商局 |
18 | 棉大衣 | 中长款 | 391 | 件 | 县经商局 |
19 | 应急生活包 | DB33/T2158-2018 | 240 | 包 | 县经商局 |
20 | 便携式工作灯(巡检灯、应急灯) | 兵王BW480 | 94 | 个 | 县经商局 |
21 | 毯子(毛毯) | 其他 | 30 | 条 | 县经商局 |
22 | 便携式工作灯(巡检灯、应急灯) | 多功能强光LED | 12 | 个 | 县经商局 |
23 | 床褥单 | 其他 | 260 | 床 | 县经商局 |
24 | 毛巾被 | 150*200cm | 370 | 条 | 县经商局 |
25 | 睡袋 | 其他 | 110 | 个 | 县经商局 |
26 | 雨衣 | 其他 | 30 | 件 | 县经商局 |
27 | 雨衣 | 其他 | 100 | 件 | 县经商局 |
28 | 雨具套装(含雨衣、雨鞋等) | 其他 | 13 | 套 | 县经商局 |
29 | 雨具套装(含雨衣、雨鞋等) | 其他 | 100 | 套 | 县经商局 |
30 | 防潮垫 | 200*90cm | 100 | 条 | 县经商局 |
31 | 棉被 | 4斤≤重量<8斤,秋冬被 | 500 | 床 | 县经商局 |
32 | 棉被 | 4斤≤重量<8斤,秋冬被 | 146 | 床 | 县经商局 |
33 | 单帐篷 | 棉12m2 | 73 | 顶 | 县经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