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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财采监处字〔2023〕1 号
投诉人:浙江大云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晖路 1961 号隆和国际大
厦 501 室-2 邮编:310000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周逊盛 联系电话:0571-88822500
代理人:张海燕 联系电话:13867459369
被投诉人: 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浙江省磐安县花月路 218 号 邮编:322300
联系人:陈越 联系电话:15167986688
相关供应商: 上海五零盛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武宁路 423 号 6 幢
邮编:200000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磐安县城市智慧照明提升改造项
目(采购项目编号:PACG2022-GK-22,以下简称本项目)的采购
结果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 1 —一、浙江大云物联科技诉求
投诉事项 1:我司提出质疑对中标供应商相关认证证书、第
三方检测报告、测试报告等原件进行核查、比对,磐安县住房和
建设局只是进行比对,并未进行核实。
投诉人诉称 1:招标文件中表明投标人应保证所提供文件资
料的真实性,所有文件资料必须是针对本次投标的。如发现投标
人提供了虚假文件资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我司 2023 年 1 月 10 日被业主邀请进行中标供应商材料的核
查及现场沟通,在现场沟通中我司提出对中标方检测报告及测试
报告的真实性及有效性核查,业主方自行进行核查。但在质疑回
复函中并未对中标供应商相关认证证书、第三方检测报告、测试
报告等原件进行有效性、真实性的回复及相关证明问价的公开回
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发文检验检测报告真伪可
通过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上进行查询,也可
通过检测报告、测试报告的委托方联系检验机构进行验证并出具
相关证明文件。
投诉事项 2:我司提出质疑对中标供应商出具检测报告、测
试报告的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进行核查。
投诉人诉称 2:经过核查上海五零盛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委
托广东华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具备有效性。我
司根据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官网查询广东华矩
— 2 —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能力范围为:光伏电站、充电桩、电能质
量,不具备出具带有 CNAS 标识的智慧照明综合管理平台、物联
网单灯控制器、集中控制器设备、LED 显示屏设备的产品检测报
告的资格。所以上海五零同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报告不具备
有效性,不符合招标文件响应要求,应当做无效标处理。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上海五零盛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报告不具备有效性,不
符合招标文件响应要求,应当做无效标处理。
二、被投诉人的回复说明
被投诉人辩称:关于投诉事项 1,我局在检测公司网站上进
行报告查询,能查询到相关检测报告,内容与投标文件一致。
关于投诉事项 2,我局对上海五零盛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
供检测报告、测试报告第三方进行核查,两家检测公司均具备相
关资质,经营范围包含了电子产品、电子电器产品检测。
相关供应商述称:关于投诉事项 1,我公司按照磐安县城市
智慧照明提升改造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按时提交了符合文件要
求的投标书,并签署了《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承诺书》,且我公
司在投标当天承诺所有投标文件的真实性,2023 年 1 月 9 日,
由我公司投标授权代表携带投标原件至金华市政府采购中心磐
安县分中心,由金华市政府采购中心磐安县分中心代表、评标委
员会成员及组长、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表进行了原件复
核,经在场三方代表复核符合招标要求且真实可信。由此,我公
司认为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了核查责任。如投诉人仍对
— 3 —我公司认证证书、第三方检测报告、测试报告存有疑虑,或认为
项目评分存在问题的,应进一步提供证明材料,否则应承担恶意
投诉的责任。
关于投诉事项 2,我公司经核查,广东华矩检测技术有限公
司是专业从事检测和评估业务的独立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机构,
是 CMA 中国计量认证省级资质认定获证机构,证书编号:
201919014154,同时具有 ilac-MRA 认证资质、CNAS 国际互认检
测资质,其具有光伏设备、光伏产品、风电设备、电气机械、电
子产品、电子防火、节能建筑工程、消防设施设备、新能源汽车
充电系统设备、能源站、充电桩的技术检测资质,我公司委托其
进行的检测,符合其经营范围内的检测资质能力。投诉人所质疑
的检测报告有效性,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通知文件及对相
关问题的答复,我公司作为委托方已经联系检测机构进行了验
证,投诉人也可以通过网站自行核实。如投诉人仍对
检测机构存有疑虑,应进一步提供证明材料,否则我公司保留追
究其通过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责任。
三、本机关调查情况
本机关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和必要的调查取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查明情况如下:
一、本 项 目 采 购 方 式 为 公 开 招 标 (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
PACG2022-GK-22),2022 年 12 月 13 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23
— 4 —年 1 月 3 日开标,4 家供应商参加投标,1 月 4 日发布中标结果
公告,上海五零盛同信息科技为中标供应商。1 月 5 日,磐安县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浙江大云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对本项目采
购结果的质疑。1 月 10 日,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针对质疑
事项作出书面答复。
二、本机关根据中标单位提供的投标响应文件,向出具检测
报告的检测机构广东华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及相关职能部门广
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了《政府采购投诉案件协
助调查函》,尚未收到回复。
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检测检
验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
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
果。
四、经咨询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CNAS 认可与资质认定
证书不是同一认可。
四、处理意见
关于投诉事项 1,被投诉人已对中标供应商相关认证证书、
第三方检测报告、测试报告等原件进行核查,投诉事项 1“只是
进行比对,并未进行核实”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
以驳回。关于投诉事项 2,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未能证明广东华矩
— 5 —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具备有效性,投诉事项2“对
中标供应商出具检测报告、测试报告的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进行核
查”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人对磐安县城市智慧照明提升改造项目(采
购项目编号:PACG2022-GK-22)的投诉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本机
关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向磐安
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
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磐安县财政局
202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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