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7755911515G/2023-53841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体裁分类: | 其他 |
文件字号: | 冷政〔2023〕6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文机关: | 冷水镇 | 成文日期: | 2023-02-13 |
统一编号: | 有效性: |
为加强冷水镇公共租赁住房的规范管理,保障公租房的公平分配,根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试行)》(浙建〔2021〕12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冷水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条件
(一)新就业无房职工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具备独立的完全民事责任能力;
2.主申请人具有冷水镇范围村(社)户籍,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
3.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
4.申请家庭在冷水镇无住房且在5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
5.主申请人已与就业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的社会保险或公积金;
6.主申请人具有全日制最高学历毕业未满3周年;从事公益类特定工种的,全日制最高学历毕业未满10年。
(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持有浙江省居住证且在冷水镇居住工作3年及以上;
2.主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公积金1年及以上;
3.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
4.申请家庭在冷水镇无住房且在5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
第二条 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核定(新就业无房职工)
下列房产类型计入申请家庭的现有住房面积:
(一)申请家庭在冷水镇范围内(冷水集镇区、冷水、小章、潘潭、朱山、泗岩、箬坑、岩潭、庄头、西英、白岩、虬里等行政村)的私有房产面积(包括与他人共有房产的个人比例部分面积);
(二)五年内(受理之日止,下同)已过户他人的私有房产面积;
(三)待入住的期房面积(含拆迁安置房);
(四)五年内因房屋拆迁已领取货币补偿款的,其原被拆除的房产面积;
(五)五年内离异的家庭成员,离异前原人均房产面积;
(六)受父母、子女资助的住房面积;
(七)商业地产及其他房产面积。
D级危房,或因意外事故、危重疾患、伤残等特殊原因导致无居住房屋的,经相关部门审查认定后其原有房产面积可以不核定为申请家庭的现有住房面积。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租房保障
(一)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拥有一辆价值超8万元(以车辆购置税发票金额为准)汽车的;
(二)企业投资超过30万元的(含出资认缴额);
(三)申请家庭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及外借资金等资产,人均超过12万元或家庭总资产超过36万元的;
(四)申请家庭公积金人均月缴纳金额(个人扣缴和单位缴存二项合计)超过870元的;
(五)主申请人或配偶的直系亲属在冷水镇有住房资助能力的(即直系亲属在冷水镇拥有人均住房面积45m及以上);
(六)申请家庭已经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
上述标准随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及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作出调整并公布。
第四条 申请与审核
冷水镇政府负责冷水镇公租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审核、资格确认及日常管理
(一)申请
由主申请人向冷水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或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线上申请,提供以下材料并书面授权相关部门核查家庭经济状况:
1.公租房保障申请表;
2.浙江省困难群众“一件事”教助联办申请表;
3,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4.承诺书
申请人要对申请表填写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如有虚报、漏报、瞒报的,视为本人自动放弃保障资格,并纳入失信人员管理,五年内不得申请保障
(二)受理
冷水镇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
(三)审核
冷水镇政府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托浙江省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
申请家庭申报的可支配收入与部门系统反馈数据进行比对按就高原则予以推算,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在校学生、无劳动能力者除外)的无社保、公积金或零收入对象,按本县最低工资标准予以推算。
(四)公示
经审核,对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由冷水镇政府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对初审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对象,可于公示期内提交相应材料重新复核。
(五)核准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复核不成立的,按公租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对公示有异议经复核认定不符保障条件的不予登记。保障资格的最终确认以合同签订为准。
(六)轮候。
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主申请人须在变化之日起30天内告知冷水镇政府,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给予变更登记,否则,取消其轮候资格。
第五条 保障家庭分类条件 (新就业无房职工)
申请保障家庭在符合准入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家庭低困、残障、殊荣等实际状况分为一类家庭和二类家庭,实施梯度保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一类保障家庭(拥有汽车等高档消费品的除外)优先安排保障,二类保障家庭次之:
1.保障家庭中有优抚对象;
2.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3.保障家庭有成员是特困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4.保障家庭有成员是三级及以上残疾或多重残疾;
5.保障家庭有成员获得市级及以上见义勇为人员等各类先进模范荣誉;
6.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第六条 租赁与管理
(一)租金标准。
1.公租房保障对象按规定缴纳租金。根据《关于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指导价的通知》(磐建〔2016〕77号) (我县市场租金标准为10元/m2),结合冷水镇实际,对公租房租赁实施租金补贴。补贴后的租金标准为:新就业无房职工:一类保障家庭3元/m2·月,二类保障家庭6元/m2·月;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6元/m2·月。
2.租金调整:按县财政局、建设局《关于公租房市场指导价调整通知》规定执行之日起60天内作出调整并公布
(二)合同签订
1.公租房保障对象,应当与冷水镇人民政府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合同签订的,视为自动放弃保障资格。
2.公租房保障面积户型设计标准为40m2/间.户,公租房租赁期限暂定2年,租赁保证金按1000元/间的标准收取。
3.承租人须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公租房、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按时足额缴纳租金及水、电、气、有线电视、网络通讯等费用。
第七条 动态管理
(一)保障家庭主动申报
保障家庭在保障期内有下列情形变化之一的,应当在变化之日起30天内向冷水镇政府申报:
(1)取得我县房屋产权或批建宅基地的;
(2)家庭成员户籍迁出我县的;
(3)家庭成员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
(4)家庭成员人数变动的;
(5)购买车辆、工商认缴、住房公积金调整等超过规定保障标准的;
(6)就业情况发生变化的。
(二)保障机构年度核查
冷水镇政府每年对公租房在保家庭的上述申报事项及其他财产收入等变动情况进行年度核查,根据在保家庭动态核查结果进行重新核准,作出继续保障、调整保障、取消保障等的决定。
(三) 保障期满要求继续保障的对象,须在保障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提出公租房保障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继续保障,并重新签订合同、未按规定提出保障申请或申请经审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则退出保障。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中的相关名词解释。
1.公租房:是指公共租赁住房的简称。
2.冷水镇范围村 (社)户籍,是指落户于冷水镇范围的冷水集镇区、冷水、小章、潘潭、朱山、泗岩、箬坑、岩潭、庄头、西英、白岩、虬里等行政村的住户户籍。
3.主申请人:指申请家庭中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
4.本实施细则中“面积”是特指建筑面积。
5.优抚对象:是指依照民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中(民发〔2014〕79号)明确的对象。
6.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是指依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委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中明确的家庭。
7.见义勇为人员等各类先进模范人物是指依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省部级以上劳模困难帮扶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5〕15号)等文件规定,获得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劳动模范、道德模范、青年志愿者等先进人物。
(二)本实施细则由磐安县冷水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2月14日起实施。
磐安县冷水镇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