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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277559109857/2023-63218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3-12-18

【图解】【政策简明问答】关于《关于建立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长效管理机制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3-12-18 15:51    来源:磐安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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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一、制定背景

随着我县新楼盘开发建设项目的增多和城市化发展规模扩大,但相关职能部门管理滞后及城市物管小区日常监管缺失,造成违法建设问题突出,给社会层面带来一定的不稳定因素,特别是近期几个新楼盘连续发生开发商统一违法建设或楼盘刚交付就发生业主群体性违法建设,如磐谷映象小区在竣工验收后,开发商准备统一补板进行违法加层建设;龙山庄园小区,已销售的25幢业主,全部存在违法建设地下空间;云山溪谷小区第二期,在房产交付后业主委托开发商统一把车位改建成车库等等问题。给我县信访维稳工作及社会负面影响带来很大的工作压力。

二、制定依据为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高效处理机制,充分发挥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三、主要内容(一)工作目标

建立违法建设源头治理工作机制,落实网格化管理。各乡镇(街道)牵头优化网格管理网络,每一网格实行定人、定责管理,做到“划片到人、责任到人”,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协同协作,形成合力,做到及时监督、制止、处置违法建设。

(二)机制制度

1. 建立工作联动机制。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的违法建设管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监管合力,切实提高执法效能。开展违法建设常态化会商研判,一般每季开展1次,如发现群体性违法建设行为,随时召集会商处置。

2.建立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审制度。强化建设工程施工图纸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避免施工图纸中预设违法建设空间,降低工程竣工验收后违法行为发生率,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前应当由相关职能部门联合进行图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会议由项目所在乡镇、园区负责召集,老城区范围内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召集,县发改、县住建、县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参与联合评审(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视情参加),并对设计方案提出审查意见。项目业主单位会前应向相关部门提供方案文本,必要时还应组织与会人员实地踏勘进行综合研判。会后项目召集单位负责汇总审查意见,项目业主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后按程序报批。

3.建立违法建设源头治理机制。一是落实村(社区)巡查、乡镇(街道)巡视、县级督查的三级网格化动态防控体系。乡村两级结合乡镇(街道)全科网格管理开展巡查工作,实行定人、定时、定岗、定责,及时监督、劝阻、上报违法建设行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县住建、县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充分运用卫星遥感监测、无人机动态巡查、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收集撑握各类违法建设线索;二是落实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对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装饰装修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确保新增违建第一时间处置;三是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公布乡镇(街道)、职能部门举报热线及新媒体举报方式,鼓励群众投诉举报违法建设行为;四是强化宣传引导。引导单位和居民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4.建立批后监管机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县住建等部门应及时在行政许可系统中录入项目许可审批信息;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街道)应落实专人及时在行政许可系统中查看辖区内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加强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或未按照规划许可证内容建设行为的巡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县住建部门要加强在建工程许可事项监管,发现在建工程违法建设行为及时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乡镇(街道)处理。

5.建立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告知机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县住建部门应将已通过验收的新楼盘、小区相关验收文件资料、楼盘图纸材料及时录入行政许可系统,并以书面形式函告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落实专人及时在行政许可系统中查看辖区内行政许可竣工验收事项。县住建、县综合行政执法、乡镇(街道)依职责做好装修行为监管巡查工作。

6.建立违法建设认定机制。对于已完工、重大疑难和存在异议的涉嫌违法建设,由批后监管或巡查发现单位召集县住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县综合行政执法、属地乡镇(街道)等相关职能单位对其是否属于违法建设、是否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进行共同会商,最后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书面认定,认定后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乡镇(街道)依法进行查处。

7.建立快速查处应对机制。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施工许可、规划许可内容正在违法建设行为的,以零容忍态度强力打击,县综合行政执法、乡镇(街道)依职责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在建违法建设实施快速查处,在发现、受理之日(责令停止建设)起及时固定证据,完成调查、限期整改(自行拆除)等程序;如当事人继续抢建的,立即采取快速查处措施,对抢建部分依法采取即查即拆方式及时拆除。对于前期已经完成建设的,由违法建设认定部门进行认定,依法依规按执法程序处置到位。

四、施行日期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解读机关: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咨询方式:0579-84959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