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规文件 >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113307277559109857/2023-63215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体裁分类: 通知
文件字号: 磐政办〔2023〕47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文机关: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12-15
统一编号: GPAD01-2023-0007 有效性: 有效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磐安县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长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12-18 15:30    来源:磐安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号【
分享到:

意见征集
意见反馈
政策解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磐安县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长效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4日


磐安县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长效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规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下同)管理,建立闭环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泥浆及其他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消纳场,是指对不可再生利用的建筑垃圾采取填埋等无害化处理措施的场所。

(三)组建县建筑垃圾常态化治理专班(专班办公室设在县建设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常态化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和考核工作。

县建设局、县公安局、县资规局、县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相关管理工作。

各乡镇(街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四)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构建统筹规划、政府主导、属地监管、分类处理、全过程监管的管理体系。

(五)县建设局应当制定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内容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并将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实行建筑垃圾管理绩效目标责任制考核,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六)县建设局会同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单位建立联动监管执法机制,及时发现和查处建筑垃圾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各部门之间要全面厘清职责,细化落实责任分工,健全完善由县建设局牵头,县公安局、县资规局、县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单位共同参与的建筑垃圾治理职责体系,落实管理和执法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实现权责统一,坚决防止出现推诿扯皮、监管真空的现象。

二、建筑垃圾源头减量

(一)建筑垃圾实行源头减量目标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推行装配式建筑、全装修房建造方式,采取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绿色建筑等措施,促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并将建筑垃圾减量措施所需费用纳入工程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目标和措施纳入工程设计、施工招标文件以及相关合同文本,督促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具体落实。

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目标管理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二)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优化建筑设计,改进建设工艺,提高建筑物的耐久性,减少建筑材料的消耗和建筑垃圾的产生。鼓励优先选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以及可回收利用的建筑材料。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建筑垃圾排放量不得超过限额规定。

鼓励施工单位采用现场泥沙分离、泥浆脱水预处理等工艺,减少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排放。

(三)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并在项目开工前报县建设局备案。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施工单位基本信息、工程概况;

2.建筑垃圾产生量、种类;

3.源头减量、分类管理、就地利用、排放控制、突发应急处置等措施和责任人;

4.就地利用的建筑垃圾种类、数量,需要外运的建筑垃圾种类、数量与清运工期;

5.建筑垃圾运输、利用、处置的委托意向书或者委托合同;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的示范文本,由县建设局制定并公布。

(四)县建设局应当自收到建筑垃圾处理方案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告知施工单位及时纠正、补正。

确需调整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的,施工单位应当将调整的内容及时报送备案。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将建筑垃圾的产生量、种类、清运工期、终端去向等主要内容进行公示。

(五)严格施工工地出入口、运输车辆清洗和建筑垃圾处置现场规范化管理,施工场地主要道路进行硬化,规范设置围挡。强化建筑垃圾源头出土管控,施工工地出入口应当安装高清摄像机两台(一台130万像素以上高清红外网络摄像头360度球机拍摄洗车池,一台130万像素以上高清红外网络摄像头枪机由内向外拍摄大门),需具有车牌识别功能。视频录像存储时间要求15天以上,循环覆盖,并接入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三、建筑垃圾贮存和运输

(一)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分拣、清运建筑垃圾,将废旧金属、废塑料、废橡胶、废玻璃等分拣利用,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贮存、清运。

(二)施工单位确需临时贮存建筑垃圾的,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交通安全、环境卫生管理等规定,不得影响周边建(构)筑物安全和居民正常生产、生活。

(三)实行装修垃圾管理责任区、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区、责任人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1.聘请物业服务人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人负责;实行自我管理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人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

2.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负责;

3.经营场所、公共场所以及其他有关场所,由经营单位、管理单位或者产权人负责。

(四)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1.装饰装修前将装修时间、地点、规模等信息告知管理责任人;

2.不得将装修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暂存、收运,装修垃圾中的有害垃圾要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3.装修垃圾应当分类装袋、捆绑,堆放到管理责任人确定的暂存设施、场所或者交由经依法核准的运输单位运送至资源化利用企业、场所。

县建设局、各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投放、清运装修垃圾给予指导、服务。

(五)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县建设局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县建设局接到申请后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向县建设局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需具备以下条件: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六)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技术规范;

2.车辆前部安装企业名称顶灯,前后喷涂放大反光车牌号码,车身侧面喷涂企业名称标志;

3.安装并使用密闭运输装置、安全防护装置、限速装置、卫星定位系统、行驶记录仪等设备,并接受县交通运输局监管信息系统的监控。

(七)县交通运输局应当将经核准的清运单位及运输车辆纳入名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清运单位及运输车辆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县交通运输局申请变更。

(八)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的运输单位或个人运输。

承运建筑垃圾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应当明确管理职责、安全责任、保险及事故赔偿办法等相关事项。

(九)清运单位在承运建筑垃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承运经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

2.严禁将承运的建筑垃圾转包或者分包;

3.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自觉接受冲洗,严禁带泥上路,污染路面;

4.装载适量、密闭运输,严禁建筑垃圾泄漏、撒落或者飞扬;

5.严禁超限、超载、超速行驶;

6.随车携带相关证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7.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行驶;

8.在指定的消纳场倾卸建筑垃圾,服从场地人员管理,并取得回执以备查验;

9.建筑垃圾倾倒后,运输车辆必须覆盖,防止空箱扬尘;

10.按照规定和要求向县建设局报送有关报表;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十)因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本区域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按照物业管理企业指定地点临时堆放;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按照各乡镇(街道)指定地点临时堆放,由物业管理单位或各乡镇(街道)委托经核准的清运单位清运。

(十一)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造成道路污染的,清运单位应当及时自行清理;不能自行清理的,应当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理,费用由清运单位承担。

(十二)建筑垃圾必须倾倒于合法的建筑垃圾消纳场。严禁向河道、河堤、渠道、道路、铁路及田野、空地、沟壑等非指定区域倾倒。

四、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

(一)施工单位、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优先安排建筑垃圾分类利用:

1.工程渣土,用于工程自身或者运输至其他工程用于基坑回填、低洼填平、堆山造景、绿地覆土、土地复耕等需要;

2.工程泥浆,用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回收生产利用,或者按照规范技术固化处理后用于基坑回填等需要;

3.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用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回收生产利用等需要。

依照前款规定确实无法利用的,施工单位、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当交由无害化处理场所、消纳场所进行处置。

(二)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市政工程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等项目,在符合项目相关规范的前提下应当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安居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满足施工设计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

鼓励新(改、扩)建的各类工程项目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三)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筑垃圾消纳场经营者应当向县建设局提交相关材料履行报备手续,县建设局应当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告知报备情况。

符合条件的消纳场由县建设局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

(四)建筑垃圾直接利用、资源化利用及消纳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按照规定使用安装的视频监控、号牌识别、车货称重检测等技术检测监控设备,记录车辆出入、卸载、称重以及建筑垃圾类型等监测监控信息,实时传输至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2.直接利用场所、消纳场所不得接收非建筑垃圾的其他固体废物;

3.对出场车辆进行清洁冲洗,制止车轮带泥、车体挂泥的车辆出场上路;

4.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五、监督管理

(一)县建设局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数字化建设要求,设置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同时,要加快“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的应用,充分利用数字化技术实时监控建筑垃圾处置全过程,有效防止建筑垃圾随意处置、非法倾倒等现象,加快实现建筑垃圾由“人防”向“技防”监管方式转变。积极运用视频监测、无人机巡航等多种数字科技手段,加强对重点区城的动态监测,提高主动发现问题、高效处置问题的能力,提升建筑垃圾处置领域常态化管控和精细化管理水平。

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应当具备下列功能:

1.采集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利用和消纳处置等环节以及车船驳运码头的技术监测监控、车载设备运行信息;

2.发布建筑垃圾产生、利用需求等信息;

3.为施工单位、运输单位网上动态监控本单位建筑垃圾处理情况提供信息服务;

4.提供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准予核准等共享信息;

5.为公众提供建筑垃圾管理信息查询等服务;

6.数字化管理需要的其他功能。

(二)县建设局应当运用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获取的监测监控信息,加强建筑垃圾处理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并与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的行政许可、资格认定、登记、检验等政务服务信息实现互通共享。

(三)县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各乡镇(街道)依职责健全日常监管机制。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对在建工程项目、中转场所、消纳场所日常监督管理,督促落实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等制度。加强对重点路段以及城乡结合部、偏僻郊区、县域交界处、河道岸坡、闲置工地、拆迁区块等易发生非法倾倒重点区域的巡查密度。深化落实网格化管理,充分发挥社区、居民群众等社会力量,不断织密工程渣土管理联防联控网络。

(四)县建设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单位要充分借助“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的机制优势,以“监管一件事”系统集成思维,强化建筑垃圾处理联合执法机制,按照“零容忍、严惩处、溯源头”的原则,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要完善“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对建筑垃圾处置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持续深化建筑垃圾处置领域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坚决打击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

(五)资源化利用企业生产和销售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安全生产条件、污染防治措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产生的尾渣应当交由无害化处理场所、消纳场所进行处置。

县建设局应当促进建材类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推广利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其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六)鼓励和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培训等活动,增强公民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意识,营造有利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社会氛围。

六、责任追究

(一)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垃圾处置监督管理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追究相应责任。对存在违纪违法行为或者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通风报信以及隐瞒欺瞒黑恶问题线索等问题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清运单位违反建筑垃圾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磐安县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长效管理办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