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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27753979807J/2023-62808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生成日期: 2023-11-20

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示

发布时间: 2023-11-20 17:00    来源: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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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人社发〔2020〕66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现将我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示如下:

人力社保事项行政处罚
序号事项代码监管事项名称(违法行为)法律法规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具体标准裁量基准来源备注
1                  330214044000                   对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 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暂无
2330214069001 对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禁忌从事的劳动的行政处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七)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以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6号)


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以每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以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330214069002 对用人单位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行政处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八)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以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6号)


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以每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以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4330214007000 对用人单位违法使用童工的行政处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六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处以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使用童工不满15日的,每使用1名童工处以2500元的罚款;超过15日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的罚款标准计罚。
    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处以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确因当事人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或者其他欺骗手段而导致使用童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视其情节依法给予减轻处罚。




暂无
5330214076000 对用人单位逾期不将童工送交监护人的行政处罚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
第十七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处以1万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暂无
6330214092000 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的行政处罚《就业促进法》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暂无
7330214091000 对职业中介机构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就业促进法》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一)没有违法所得的: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
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改正;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6号)

(二)有违法所得的: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8330214090000 对缴费单位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等的行政处罚《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子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暂无
9330214089000 对职业中介机构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行政处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七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没有违法所得的: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可处4000元以下罚款;
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可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可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6号)

(二)有违法所得的: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可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可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可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10330214088000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行政处罚《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①较轻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6号)


②一般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1330214087000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行政处罚《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暂无
12330214086000 对缴费单位相关责任人员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行政处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二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①情节严重,但影响不大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6号)


②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③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3330214085000 对用人单位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的行政处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①较轻违法行为,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6号)


②一般违法行为,处瞒报工资数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处瞒报工资数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14330214082006 对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所需资料的行政处罚《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
(六)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所需资料的。




暂无
15330214082005 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报送集体合同文本的行政处罚《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
(五)不按规定报送集体合同文本的。




暂无
16330214082004 对用人单位拒不履行集体合同的行政处罚《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
(四)拒不履行集体合同的。




暂无
17330214082003 对用人单位阻挠上级工会指导下级工会和组织职工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行政处罚《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阻挠上级工会指导下级工会和组织职工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




暂无
18330214082002 对用人单位拒绝或者拖延另一方集体协商要求的行政处罚《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
(二)拒绝或者拖延另一方集体协商要求的。




暂无
19330214082001 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行政处罚《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不按规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




暂无
20330214081000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行政处罚《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


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400元以下罚款;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6号)


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4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1330214080000 对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款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限期退还,处以每人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6号)


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限期退还,处以每人8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限期退还,处以每人1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22330214079000 对用人单位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行政处罚《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暂无
23330214078000 对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七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可处400元以下罚款;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6号)


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可处4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可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4330214077000 对用人单位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行政处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暂无
25330214075000 对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每人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吊销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6号)


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每人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吊销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每人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吊销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26330214074000 对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每人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吊销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6号)


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每人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吊销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每人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吊销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27330214073003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行政处罚《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第四十四条 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6号)


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8330214073002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保存服务台账的行政处罚《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第四十四条 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6号)


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9330214073001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在服务场所明示有关事项的行政处罚《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第四十四条 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6号)


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0330214072000 对职业中介机构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的行政处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七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没有违法所得的: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可处4000元以下罚款;
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可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可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6号)

(二)有违法所得的: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可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可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可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330214071000 对职业中介机构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职业的行政处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七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没有违法所得的: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可处4000元以下罚款;
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可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可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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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违法所得的: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可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可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可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32330214070000 对职业中介机构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行政处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七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没有违法所得的: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可处4000元以下罚款;
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可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可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6号)

(二)有违法所得的: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可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可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可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33330214068003 对用人单位安排哺乳期女职工加班或夜班劳动的行政处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十三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以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6号)


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以每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以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4330214068002 对用人单位安排怀孕女职工加班或夜班劳动的行政处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十三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以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6号)


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以每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以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5330214068001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安排女职工享受产假的行政处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十三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以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6号)


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以每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以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6330214065000 对违反《企业年金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企业年金办法》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暂无
37330214063000 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未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备案相关材料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条 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一)没有违法所得的: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并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6号)

(二)有违法所得的: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38330214062000 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行政处罚《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第(八)项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一)没有违法所得的: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并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6号)

(二)有违法所得的: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9330214061000 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第(七)项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一)没有违法所得的: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并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6号)

(二)有违法所得的: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0330214060000 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第(六)项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一)没有违法所得的: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并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6号)

(二)有违法所得的: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1330214059000 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第(五)项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一)没有违法所得的: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并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6号)

(二)有违法所得的: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330214058000 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一)没有违法所得的: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并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6号)

(二)有违法所得的: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3330214057000 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行政处罚《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一)没有违法所得的: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并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6号)

(二)有违法所得的: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4330214056000 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擅自改变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行政处罚《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一)没有违法所得的: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并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6号)

(二)有违法所得的: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5330214055000 对未经许可擅自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行政处罚《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6号)


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6330214054000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未经民主程序的行政处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暂无
47330214051000 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用人单位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招用人员体检标准的行政处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可处400元以下罚款;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6号)


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可处4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可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48330214050000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或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行政处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暂无
49330214049000 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限期退还,处以每人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6号)


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限期退还,处以每人8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限期退还,处以每人1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50330214048000 对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行政处罚《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暂无
51330214045000 劳务派遣单位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骗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等情形的行政处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①较轻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下罚款;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6号)


②一般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52330214042000 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的行政处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七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没有违法所得的: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可处4000元以下罚款;
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可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可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6号)

(二)有违法所得的: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可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可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可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53330214041000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服务台账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七十二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可处400元以下罚款;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6号)


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可处4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可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54330214040000 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行政处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七十一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未明示营业执照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可处400元以下罚款;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6号)


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可处4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可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55330214039000 职业中介机构未按规定退还中介服务费的行政处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七十三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可处400元以下罚款;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6号)


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可处4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可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56330214038000 职业中介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一)没有违法所得的: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
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改正;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6号)

(二)有违法所得的: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57330214037000 用人单位拒不协助工伤事故调查核实的行政处罚《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6号)


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8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1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58330214036000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暂无
59330214035000 阻挠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进入工作场所检查、调查的,销毁或转移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拒不执行询问通知书的行政处罚《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阻挠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进入工作场所检查、调查的;
(二)销毁或者转移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
(三)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


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6号)


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8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1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60330214033000 无理抗拒、阻挠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出具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行政处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6号)


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8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1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61330214032000 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暂无
62330214030000 以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6号)


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63330214029000 对用人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行政处罚《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①较轻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6号)


②一般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64330214027000 违反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较轻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6号)


②一般违法行为,处8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处1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65330214026000 外国人和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行政处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较轻违法行为,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6号)


②一般违法行为,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并处4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并处6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66330214025000 对用人单位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限期退还,处以每人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6号)


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限期退还,处以每人8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限期退还,处以每人1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67330214024003 对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人员的行政处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可处400元以下罚款;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6号)


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可处4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可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68330214024002 对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行政处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可处400元以下罚款;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6号)


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可处4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可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69330214024001 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的行政处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可处400元以下罚款;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6号)


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可处4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可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70330214023000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行政处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二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①情节严重,但影响不大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6号)


②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③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71330214022000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行政处罚《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一)没有违法所得的: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6号)

(二)有违法所得的: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72330214020000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特定业务未备案的行政处罚《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6号)


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73330214019000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6号)


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74330214016000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6号)


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75330214014000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①较轻违法行为,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6号)


②一般违法行为,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8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76330214012000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较轻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6号)


②一般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77330214011000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变更或注销未书面报告的行政处罚《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6号)


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78330214010000 对劳务派遣单位以隐瞒真实情况、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行政处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①较轻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6号)


②一般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79330214009000 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行政处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暂无
80330214006000 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项目)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第(一)、(二)、(八)项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布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一)没有违法所得的: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并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6号)

(二)有违法所得的: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81330214005000 对企业违法实行不定时作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情况的行政处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者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①较轻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每人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6号)


②一般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每人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人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82330214001000 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政处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①较轻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每人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6号)


②一般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每人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人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83330214047000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不依法接收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行政处罚《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①较轻违法行为,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6号)


②一般违法行为,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30000元。
84330214046000 对未经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行政处罚《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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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330214067000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行政处罚《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①较轻违法行为,警告,限期改正,并处4000元以下罚款;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6号)


②一般违法行为,警告,限期改正,并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警告,限期改正,并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86330214101000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保险待遇的行政处罚《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四十八条 不符合享受条件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由经办机构责令退还;以欺骗手段获取失业保险待遇、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处骗取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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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330214068004 对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以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6号)


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以每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以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88330214068005 对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以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6号)


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以每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以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89330214068006 对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以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6号)


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以每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以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90330214018000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行政处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6号)


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
91330214103000 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违规投资运营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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