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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清单

发布时间: 2023-10-07 17:25 来源: 磐安县烟草专卖局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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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人民政府磐安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清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电子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浙江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的通知(浙烟专法[2021]13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我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示如下:
总体裁量基准: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违法情节、违法手段、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涉烟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时自由裁量的权限。幅度,系指法定处罚幅度。档位,系指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划分的等级。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烟草专卖品、责令停业整顿、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等行政处罚种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浙烟专法[2021]13号)执行,不划分档位。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罚款幅度的,且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给予罚款处罚,应当根据《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浙烟专法[2021]13号)选择处罚适用的种类和档位。从重处罚应当选择在规定档位上一档予以处罚。从轻处罚应当选择在规定档位下一档予以处罚。
(三)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参照实施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中所称的“不超过”、“以上”包括本数,“不低于”、“超过”不包括本数,“以下”在表示最高罚款比例或者最高罚款金额时包括本数,其他不包括本数。
序号监管事项名称(违法行为)法律法规依据裁量
阶次
适用条件具体标准(处罚档位)裁量基准来源备注
1对零售户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节,
违法程度一般的
违法进货卷烟总额在10000元以下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

一般情节,
违法程度较重的
违法进货卷烟总额在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7%以上9%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节,
违法程度严重的
违法进货卷烟总额在30000元以上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自运烟草专卖品的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进口的烟草专卖品、国产烟草专用机械和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除国产烟草专用机械、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以外的其他国产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凭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运输依法没收的走私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一)超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的数量和范围运输烟草专卖品的;(二)使用过期、涂改、复印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三)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四)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5、《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6、《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下列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一)未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没有随货同行的;(三)重复使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四)证货不符,超出或少于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数量、品种或者规格的部分;(五)使用过期、涂改、复印、传真、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六)利用隐瞒、欺骗等手段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七)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八)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或者运输烟叶、复烤烟叶、卷烟过程中鉴章的购销合同原件(出口合同除外)没有随货同行的,均视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

一般情节,
违法程度一般的
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在2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25%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一般情节,
违法程度较重的
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在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一般情节,
违法程度严重的
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在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3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对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情节严重的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并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的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并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其他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
对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

一般情节,
违法程度一般的
违法承运烟草专卖品价值2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13%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节,
违法程度较重的
违法承运烟草专卖品价值在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3%以上16%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节,
违法程度严重的
违法承运烟草专卖品价值在4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6%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对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一般情节,
违法程度一般的
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在2万元以下的处以邮寄、携带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25%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一般情节,
违法程度较重的
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在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处以邮寄、携带烟草专卖品价值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一般情节,
违法程度严重的
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在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以邮寄、携带烟草专卖品价值3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3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用机械、卷烟纸、滤嘴棒及烟用丝束。
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一般情节,
违法程度一般的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销售总额在100元以下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并将违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一般情节,
违法程度较重的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销售总额在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并将违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一般情节,
违法程度严重的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销售总额在300元以上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违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4对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批发烟草制品的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五条: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节,
违法程度一般的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批发烟草制品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60%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节,
违法程度较重的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批发烟草制品价值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60%以上80%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节,
违法程度严重的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批发烟草制品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8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5对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1、《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37号)第四十二条: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依法进行变更登记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2、《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37号)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节,
违法程度一般的
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超过改正期限10日以下的处以3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节,
违法程度较重的
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超过改正期限10日以上20日以下的处以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节,
违法程度严重的
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超过改正期限20日以上的处以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6对伪造、变造、买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行政处罚1、《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37号)第四十一条: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2、《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37号)第五十六条: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节,
违法程度一般的
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当事人主动配合执法人员依法检查处理的处以3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节,
违法程度较重的
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当事人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检查处理的处以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节,
违法程度严重的
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当事人抗拒执法人员依法实施检查处理的处以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7对隐瞒有关情况
或者提供虚假
材料提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申请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37号)第五十五条: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给予警告。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申请警告1年内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8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
2、《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37号)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持证人无固定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经发证机关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后仍不改正的应当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3年内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一年内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三次以上,又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查获的;
一年内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且案值累计达到100000元以上的,又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查获的;
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200条以上的;
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两次以上的
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经发证机关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后仍不改正的
其他应当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情形
9对销售无标识的外国卷烟、销售出口倒流国产卷烟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2000]13号):“第二条  凡正常进口的卷烟必须在箱包、条包和盒包上印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免税店经营的卷烟必须有‘中国关税未付’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识;处理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在销售前,必须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箱包和条包上加贴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没收非法进口卷烟’专门标识。无上述标志的外国卷烟、出口倒流国产卷烟,由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

——
 销售无标识的外国卷烟或者是销售出口倒流的国产卷烟                      没收违法卷烟《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2000]13号)
10对向未成年人售烟(含电子烟)的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二款:持证人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或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相关禁止销售标志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
5、《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单位、个人违法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烟、电子烟产品(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2)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任何单位、个人在学校、幼儿园周边违法设置卷烟、电子烟销售网点
持证人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电子烟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