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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277559109857/2023-49170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3-01-29

【图解】【政策解读】完善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制度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3-01-29 09:45    来源:磐安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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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问:我县实施范围?

答:在我县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问: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如何规定?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 )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 0.4%、0.8%、1.2%、1.5%、1.7%、1.8%、1.9%、2.0%。根据工伤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筹资原则,今后我县结合工伤基金收支和结余状况及上级有关政策要求,由县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制定基准费率调整方案,报经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问:一类至八类行业费率如何浮动?

(一)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用支出占缴费总额的比例(以下简称支缴比例)实行费率浮动,支缴比例为120%以下(不含120%)的按基准费率征收;支缴比例为120% (含120%)以上不到150% (不含150%)的按基准费率的120%征收;支缴比例为150%以上(含150%)的按基准费率的150%征收。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比例实行费率浮动,支缴率不到50%的,本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按同类行业基准费率的50%确定;支缴率为50%(含50%)以上不到80%的,本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按同类行业基准费率的80%确定;支缴率为80%(含80%)以上不到120%的,本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按同类行业基准费率确定;支缴率为120%(含120%)以上不到150%的,本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按同类行业基准费率的120%确定;支缴率为150%(含150%)以上的,本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按同类行业基准费率的150%确定。

(二)在按上述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浮动费率的基础上,对其中同一年度内工伤事故发生率1%(含)至2%(不含)的用人单位,再向上浮动一档费率;事故发生率2%以上(含)的用人单位再向上浮动二档费率,依次类推至本行业最高费率。工伤事故发生率为用人单位上一个自然年度内,认定工伤事故人数与月均参加工伤保险人数的比例。根据我县上年度工伤事故发生率及上级有关要求适时调整工伤事故发生率指标值。

(三)发生1人以上因工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事故的用人单位,上浮费率后三年内不能下浮。

(四)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三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少报、漏报、瞒报缴费工资总额,未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申报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未给符合参保条件的职工办理参保登记的;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经劳动能力鉴定为1-10级)的;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受到卫生健康部门职业健康行政处罚的;受到应急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行政处罚(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参保单位有故意隐瞒事故真相、提供虚假证据、虚构工伤事故等骗取工伤保险待遇行为的,下一年度工伤保险费率一律上浮两档。

问:我县范围内建筑业,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费率及浮动如何规定?

答:我县范围内建筑业,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工程承包合同总造价的0.30%征缴。发生1人以上因工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事故的,工伤保险费率由0.30%向上浮动到0.35%,上浮费率后三年不变。

解读机关:磐安县人力社保局  联系电话:0579-846629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