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磐政复〔2022〕8号
申请人潘某香,女,汉族,身份证号码:3**************0,住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号。
被申请人: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磐安县安文街道月山路227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伟,职务:局长。
申请人潘某香对被申请人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16日作出的申诉举报案件回函(磐市消回字〔2022〕5号)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5月7日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2年5月14日向本机关书面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准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磐安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