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30700471541356BPA/2022-56165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文件字号: | 浙建金监涵〔2022〕266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文机关: | 住房公积金中心 | 成文日期: | 2022-08-02 |
统一编号: | 有效性: | 有效 |
2018年以来,各地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 号)精神,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仍有一些机构和个人通过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套取住房公积金,扰乱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住房交 易市场秩序。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健运行,依法维护缴存职工权益,防范资金风险,现就进一步治理违规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合理自住需求。重点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完全产权的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对缴存职工在非缴存地非户籍地购房、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三人(含)以上共同购房、购买同一套住房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已有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严格审核住房消费行为的真实性,应提供购房资金的有效凭证和不少于6个月的实际居住证明。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线上线下审核,完善信用承诺机制,提升提取服务效能。缴存职工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对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信用承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事后内审稽核,对查实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要记载其失信记录;列为严重失信行为的,要实施联合惩戒。
三、推进信息协查共享。深化住房公积金数字化改革,建立全省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信息协查机制,进一步推进跨地跨部门信息共享。对购买同一套住房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已有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再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严格业务控制和审核,本市内的通过信息系统进行核查,跨地区的通过信息共享接口进行核查,确保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和要件真实准确。定期开展异常购房提取信息筛查,及时将异常信息、失信记录上传全省住房公积金信息协查平台,建立全省异常购房提取信息共享防范机制。
四、规范住房交易行为。各地建设(住保房管)部门要加 强对异常交易购房的监管和预警,维护正常的住房交易市场秩序。对同一套住房频繁买卖、交易价格明显偏离真实市场行情,涉嫌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要通过暂停网签、约谈等方式加强管控,对中介机构和个人及时进行警示提醒,告知虚构住房消费行为套取住房公积金的法律风险和责任,并及时通报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涉嫌违法违规的,要及时向公安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严肃依法惩治。
各地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要进一步提高风险意识,加强部门协同,强化工作责任,做好宣传引导,有关政策实施及工作开展情况请及时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