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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27753019398W/2022-55986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体裁分类: 意见
文件字号: 磐政〔2022〕74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文机关: 磐安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07-25
统一编号: GPAD00-2022-0006 有效性: 有效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技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22-07-29 15:31    来源:磐安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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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人才工作的要求,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讲话精神为指导,加快我县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全面实施“人才强卫”战略,建立健全医疗卫生人才引培机制,加快集聚高层次人才,奋力推进我县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为“健康磐安”建设提供坚实的医疗卫生人才保障,特制定进一步加强卫技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实施意见。

一、奖励对象

根据我县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需要,继续在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医学人才助学金”,专项用于鼓励优秀应届高中毕业生报考重点医学院校和定向委托培养医学类学生的助学补助、引进专业技术人才的奖励。

奖励对象主要有两类:

(一)定向培养人员。应届高中毕业生报考重点医学院校和定向委托培养医学类学生;

(二)人才引进人员。从县外引进的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专业技能的高层次人才。

二、奖励措施

(一)鼓励优秀应届高中毕业生报考医学院校

继续鼓励本县生源报考医学院校紧缺专业,推进卫健人才队伍本地化。

1.高层次医学人才

(1)当年分数在特殊类型招生控制线以上,被医学院校医学类紧缺专业录取前30名考生且签订回磐工作协议的,给予每学年3万元/人的助学补助;继续攻读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继续给予补助。医学类紧缺专业是指(下同):临床医学、医学影像学(放射医学)、麻醉学、妇产科学、儿科学、眼科学(眼视光学)、耳鼻咽喉科学、精神病与精神卫生学。今后可根据上一年助学生源及公开招聘情况作相应调整。

(2)现已在一段医学院校就读医学类紧缺专业且自愿补签回磐服务协议,可享受同等助学补助,2021年及以前享受2万元/人,2022年开始享受3万元/年。

2.定向委托培养生

继续实施定向委托培养医学类学生的人才计划,根据年度省卫健委定向培养规划,结合我县用人需求,委托浙江中医药大学滨江学院、温州医科大学仁济学院、杭州医学院、金华职业技术学院等院校培养医学专业人才,按省有关规定享受补助,不足部分资金由县财政配套解决;省财政未配套的专业,参照省本科、专科同层次享受待遇,补助经费由县财政承担,标准为本科生4.6万元/五学年,专科生2.6万元/三学年的助学补助。

定向委托培养生继续攻读硕士学位,给予1.5万元/年的学费补助。

(二)加大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力度

引进卫生专业技术人才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或奖励:

凡具有医学类紧缺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本县受助生除外),经公立医疗卫生单位试用考核合格,且签订全日制服务聘任合同五年及以上(规范化培训时间除外)的予以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对引进应届博士生、硕士生及本科生的,分别给予25万元/人、12.5万元/人、6.5万元/人的奖励。

2.对引进人才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和相应从业资格,并签订5年以上全日制在磐服务聘用合同的,分别给予正高职称25万元/人,副高职称12.5万元/人,中级职称10万元/人,同时具有初级职称和规范化培训合格证参照中级职称享受。

3.人才引进人员购房补助按照《磐安县人才购房补助实施办法》(磐人社〔2022〕33号)执行,未购房的可申请人才保障房。

三、入职入编

(一)入职。享受医学助学金和定向委托培养生(以下简称“培养受助生”)毕业后经考核、评估、体检、考察,合格者由县卫健局确定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报县人力社保局备案后入职。

(二)入编。培养受助生须在入职后三年内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按省卫健委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派送参加规范化培训,且须在三年内取得规范化培训合格证。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培养受助生按有关规定报县人力社保局办理入编(员额报备)手续,三年内未取得的解除就业协议。

人才引进人员按照《磐安县县域医共体实行自主招引专业人才的意见》(磐卫〔2020〕24号),经考核、体检、考察、公示以及招聘单位集体研究,签订聘用合同,报县卫健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委编办、县财政局办理入编(员额报备)手续。

四、服务期限

培养受助生在本县公立医疗卫生单位从事全日制卫健专业技术最低服务年限五年(不含规范化培训时间)。受助时间超过五年的硕士和博士毕业生,其最低服务年限不得低于受助时间。人才引进人员按照签订合同,最低服务年限不少于五年(不含规范化培训时间)。

五、助学金和人才引进奖励资金发放

(一)培养受助生助学金发放

属本县培养高层次人才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由县卫健局与学生及家长签订《磐安县医学助学协议》,助学金每年10月前发放;属定向委托培养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由县卫健局与学生及家长签订《磐安县定向培养就业协议》,受助生毕业入职当年发放助学金的 40%,取得相应从业资格后发放 60%。

(二)引进人才奖励资金发放

属引进应届毕业生的,在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后发放奖励资金的40%,最低服务年限期满发放 60%;属引进具有从业资格的卫技人才奖励,办理入编手续后发放 40%,最低服务年限期满发放 60%。

六、违约责任

(一)培养受助生

1.培养受助生除身体患病或服兵役等特殊原因外,未能如期取得毕业证书、或毕业后不回磐安服务的,本县培养的高层次人才必须如数退还已享受的医学助学金;定向委托培养的还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科生6万元/人,专科生4万元/人。具体按照签订的就业协议。

2.培养受助生在未满最低服务年限前提出离职、辞职等解除聘用合同的,必须承担以下违约责任,时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

计算。

①按比例退还不足最低服务年限部分的助学金;

②退还规范化培训期间已享受省财政核准的生活补助3万元/年;

③承担未满最低服务年限部分的违约金4万元/年。

(二)人才引进人员

人才引进人员未满最低服务年限提出离职、辞职等解除聘用合同的,全额退回人才奖励资金,并承担以下违约责任,时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①退还规范化培训期间已享受省财政核准的生活补助3万元/年;

②承担未满最低服务年限部分的违约金4万元/年。

七、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县府办、人才办、财政局、卫健局、教育局、人力社保局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交流沟通信息,增进协作配合,切实解决卫健人才队伍建设中的具体问题,确保各类补助奖励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二)落实经费保障。助学金和奖励资金列入年度县人才发展财政预算,具体发放办法由县卫健局、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商定。各类享受补助政策人员,未满最低服务年限而擅自离开聘用单位的,次月起终止其相关待遇,并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宣传工作,鼓励应届高中毕业生报考医学类院校,提高知晓率。县卫健局要加强与定向委托培养院校以及培养受助生的联络,动态掌握学习情况,并加强同省内外高等医学院校和知名医院的联系,拓展优秀人才引进渠道。

八、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在公立医疗卫生单位服务的卫技人员,补助政策若与县人才政策相交叉的,按就高原则执行。

九、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起执行,时间暂定为五年。若实施过程中遇省级政策变动,则按省级文件执行。


                                                                                                                                          磐安县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2日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技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的实施意见.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