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77559109857/2022-55912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文件字号: | 磐政办〔2022〕44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文机关: | 县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2-07-27 |
统一编号: | 有效性: |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切实加强全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和其他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22〕38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自建房和其他房屋安全专项整治的补充通知》(金政办发明电〔2022〕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对5月7日下发的《关于立即全面开展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排查治理工作的紧急通知》(3号内部明电)和《磐安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磐建安委会〔2022〕1号)作部分调整和进一步明确有关工作。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范围对象
各乡镇(街道)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所有自建房及其他房屋进行排查摸底。重点排查范围: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区域,重点排查对象: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的三类重点经营性自建房。依托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系统(以下简称调查系统),不论土地性质,不分城市农村,不漏一楼一户,不留死角盲区,全面摸清自建房底数。
二、把握目标节点
(一)深化“百日行动”(至2022年8月底)
1.7月底前完成城乡所有自建房排查及数据录入工作,并对乡镇(街道)前期排查数据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和鉴定结果进行复核,做到经营性自建房复核率100%,村(社区)覆盖率100%。
2.8月底前完成所有自建房排查出的疑似危房的鉴定,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按风险程度实施有效管控、分类整治,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等管控措施,隐患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
(二)全面排查整治(至2023年10月底)
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边查边治”原则,根据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情况,制定“一户一策”的整治方案,并限期完成,严防发生安全事故。
1.自建房深入整治:2022年12月底前完成经营性自建房的解危销号,做到C级危房修缮加固到位、D级危房应拆尽拆。2023年2月底前完成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的三类重点自建房整治及数据录入工作;5月底前完成所有自建房安全隐患全面整治及数据录入工作。
2.其他房屋排查整治:2022年10月底前完成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三类重点其他房屋排查及数据录入工作;12月底前完成剩余其他房屋排查及数据录入工作。2023年3月底前完成其他房屋排查出的疑似危房的鉴定工作,10月底前完成全部房屋安全隐患全面整治及数据录入工作。
(三)持续巩固提升
1.严控增量风险。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各地要严格自建房及其他房屋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2.强化数字赋能。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在全省率先普及应用农房“浙建事”全生命周期管理信息系统和浙里工程建设现场管控系统等数字化管理平台,建立健全房屋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施工、经营、改扩建和用途变更等全过程管理机制,实现对新建、改扩建房屋建筑项目质量安全的全过程管控,推进房屋“源头除危”。
3.加大监管力度。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充实基层监管力量。落实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健全日常巡查、随机暗访、定期督查等问题发现、整治和处置闭环管理机制,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4.严格规范执法。加强部门联动,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房屋的清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以及擅自改建加层、擅自改变结构和布局、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三、强化组织领导
在县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排查治理工作专班人员基础上,成立由县长任组长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成员单位充实调整。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自建房及其他房屋的安全监管责任,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之前所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磐安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职责分工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0日
附件
磐安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县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监管,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排查自建房及其他房屋结构安全问题,迭代建设房屋安全数字化管理系统,推进信息共享,建立健全闭环监管机制。
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用作电影院的自建房及其他房屋安全管理。
县委统战部(民宗局)负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
县委编办负责指导明确房屋安全管理职责分工,推动建立部门协同工作机制。
县发改局负责房屋安全管理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和指导工作。
县经商局负责指导行业管理职责范围内工贸、商贸企业生产经营等场所的自建房及其他房屋安全管理。
县教育局负责指导用作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的自建房及其他房屋安全管理,做好院校参与房屋排查的协调指导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指导用作旅馆的自建房及其他房屋特种行业
许可证复核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用作养老机构和其他相关社会福利设施的自建房及其他房屋安全管理。
县司法局配合有关部门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负责指导监督房屋安全领域业务监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职。
县财政局负责做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及其他房屋安全管理经费保障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风险排查,指导开展各类违法建筑排查处置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用作交通运输行业领域内的自建房及其他房屋安全管理。
县农业农村局按照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
县文广旅体局负责指导用作文化、旅游设施和体育行业领域内自建房及其他房屋(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管理。
县卫健局负责指导用作医疗卫生、托育机构的自建房及其他房屋安全管理。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按照职责指导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及其他房屋安全管理。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自建房及其他房屋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置条件,负责指导用作农贸市场、商品交易市场等的自建房及其他房屋安全管理。
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牵头指导行政机关的房屋安全管理。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指导排查处置需立案查处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规定进行建设的房屋建筑,并负责组织实施相关违法建设活动的行政处罚。
县大数据发展中心负责对房屋安全数字化管理系统提供云资源、数据共享等平台支撑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及其他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的自建房及其他房屋安全监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