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30700471541356BPA/2022-54857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文件字号: | 金管委〔2022〕6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文机关: | 住房公积金中心 | 成文日期: | 2022-06-02 |
统一编号: | 有效性: | 有效 |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决策部署,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和《省建设厅 财政厅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组织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浙建金监发〔2022〕61号),结合我市稳增长等有关实施方案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可按规定申请在2022年12月31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职工,2022年12月31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经申请可不作为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三、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无房职工租房提取力度,每户家庭最高提取额从原来的每年24000元提高到每年30000元。
四、科学评估政策调整对资金使用的影响,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后续政策储备,确保正常业务平稳有序开展。同时,加强政策衔接,保持政策连续性。
五、及时发布住房公积金业务调整公告及业务办理指南,让社会各界充分知晓住房公积金阶段支持政策实施范围及办理方式,及时解答有关咨询疑问。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