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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27736853380R/2022-55332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经商局 生成日期: 2022-06-29

关于征求《磐安县关于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送审稿)》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2-06-29 16:16    来源:磐安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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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切实推动我县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根据我县小微企业园发展现状和建设需要,结合我县实际,我局牵头制定了《磐安县关于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送审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磐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http://www.panan.gov.cn),对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磐安县安文街道壶厅西路133号经商局712办公室,邮编:32230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29日。  
联系人:卢璇 联系电话:84660822


磐安县关于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送审稿)



为了切实推动我县小微企业园(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小微企业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园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浙小微企业园办〔2020〕6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园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金政办发〔2021〕58 号),结合本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发展定位

坚持小微企业园的准公共属性。将小微企业园打造成为小微企业集聚、规范、创新、绿色、安全发展的特色化基础平台,推动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和集群化发展的重要承载地。坚持“一园一业”“一园一品”原则,聚焦重点产业和传统优势特色产业,为小微企业提供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场所、精准便利的公共服务。鼓励符合园区产业规划的小微企业入园集聚发展,主导产业企业占比70%以上,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园在促进“小升规”工作中的作用,把小微企业园建设成为新动能培育的孵化器、企业成长的加速器、招商引资的新平台。

二、完善建设标准

(一)规模条件。新建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原则上占地面积应在70亩以上或建筑面积7万平方米以上,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达到的,经磐安县工业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同意后,可适当降低。非制造业小微企业园规模要求可适当降低。

(二)控制指标。小微企业园整体规划应符合属地的控规要求,用地容积率原则上应达到2.0以上,建筑密度一般不低于35%,不高于55%,厂房层级一般应达到4层及以上。相对集中绿地不小于总用地的5%。

(三)配套设施。小微企业园应按规范建设电力、消防、安全、环保、信息网络、物流仓储、商务办公、住宿餐饮、物业管理等生产生活服务配套设施。职工宿舍、食堂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用地面积按不大于7%的比例,建设面积按不大于总建筑面积15%的比例控制。用地范围内不得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三、加强园区管理

(一)企业入驻标准:入驻企业需符合产业规划、环保、能耗、安全生产等相关要求。租用厂房的入园企业,由属地园区管委会、乡镇(街道)审核确定。购买厂房的入园企业,亩均税收须连续两年达到10万元/亩以上(按厂房面积1000平方米核算为用地1亩计算,亩均税收要求根据省市低效亩均税收标准调整),由县工业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配套企业及创新性、科技型、成长型、“专精特新”企业或同步实施技术改造的小微企业、规上企业、低效用地整治企业等优先入园。

(二)加强团队管理。小微企业园开发单位必须建立专业小微企业园区运维机构,完善各项园区管理服务制度。必须按约定负责保障和维护基础配套设施正常运行,满足入驻企业所需条件,并对园区实施统一的物业管理。园区应当设置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鼓励园区建立党群服务中心,通过活动共办、阵地共享、难题共解等形式,发挥党建引领作用,推动园区党建工作服务园区企业发展。

(三)完善共享服务。完善小微企业园公共服务体系,做好项目审批、企业管理、安全生产、政策咨询等公共服务。完善生活性配套,建设职工公寓、食堂等统一的综合服务机构。提高公共设施资源利用率,对小微企业园配电房、消防通道等公共设施实行共享。搭建生产性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各类公共服务机构入驻,为小微企业园内企业提供研发设计、产品检测、网络营销、金融服务、法律咨询、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仓储物流、商务服务等配套服务。

(四)数字化建设提升。提升和完善园区网络信息基础设施,加快推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向小微企业园区延伸,建设小微企业园共享服务型平台,小微企业园按照要求实施轻量级数字化改造

(五)园区评价考核。小微企业园在竣工投产验收后第三年开始列入评价考核,其中规上企业要求按供地面积每20亩1家、亩均税收需达到标准地税收标准的0.7以上,具体评价考核办法参照省市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四、加强产权管理

(一)明确自持标准。社会投资主体开发建设的小微企业园,在《项目投资协议》中必须明确自持比例不得低于总建筑面积的20%,其中厂房自持面积不低于厂房总建筑面积的10%;非生产性配套设施(除办公用房外)必须自持且自持年限与用地年限相同等。以联合方式开发建设的小微企业园,建成(工程竣工验收)后允许按合同约定的股份比例登记到联合体名下或联合体法人股东名下。利用存量用地建设的小微企业园项目,需实施分割转让或销售的,应按企业购买厂房考察程序审批。

(二)明确分割标准。按层为最小产权分割单元,单个入园企业购买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800平方米。

五、强化扶持政策

(一)按规范实施“零增地”技术改造建设的小微企业园,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并减免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成后转让的除外)。

(二)小微企业园物业专项维修基金按10元/平方米征收,物业保修基金按5元/平方米征收。

(三)园区运营机构将园内入驻企业培育为规上企业的,每净增一家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四)园区整体亩均税收(不含房产交易税收)达到20万元/亩以上的(含),给予园区运营机构20万元的奖励;园区整体亩均税收达到30万元/亩以上的,给予园区运营机构30万元的奖励。

(五)首次认定为三星级小微企业园的,给予园区运营机构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认定为省级四星级及以上小微企业园的,给予园区运营机构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省级、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或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园的园区运营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六)同一事项符合多项奖励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已与县政府签订“一事一议”投资的项目,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六、附则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小微企业园建设的实施意见》(磐政〔2018168号)文件同时废止。国家、省、市有新政策要求的,按新政策执行。由县经商局、财政局负责解释。